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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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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
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03
•【字号】湘乡政通〔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通告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本通告所指秸秆的种类为水稻、油菜、玉米、豆类等农作物秸秆;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是指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
三、对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单位从严打击处理。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
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设立举报电话:12369,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c2d7b55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52.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湘乡政办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水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湘乡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6日湘乡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自营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或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需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经营:1.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2.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且产权清晰明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报经批准,同意进行经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1.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的;2. 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的;3. 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应用规范
![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应用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69e53f3f61fb7360b4c655a.png)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XX/ XXX—2010
目次
前言 ................................................................................................................................................ IV 引言 ................................................................................................................................................. 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electronic government a
傅枚清等与湘乡市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傅枚清等与湘乡市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https://img.taocdn.com/s3/m/123dafdd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30.png)
傅枚清等与湘乡市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湘行终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何建湘【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何建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当事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当事人-个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当事人-公司】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伟温建城周妙【代理律所】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dc6408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b1.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湘乡政办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水府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八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日湘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5〕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和“应保尽保”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在0.1亩及其以下,且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在籍农业人口(含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因征地而转户的非农业人口)。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915df2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60.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湘乡政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6〕5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湘乡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6日湘乡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函》(湘建规函〔2016〕302号)的要求,我市决定自2016年—2020年在全市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为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违法建设由来已久,是城市发展建设的毒瘤,且屡禁不止。
违法建设使少数人不当得利,侵害了大多数群众合法权益,给城市带来了严重环境、安全问题,严重破坏了法治尊严,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务必痛下决心,下大力气加以整治。
开展违法建设治理是维护规划权威性、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完善城市治理机制、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我市自2015年11月20日控违拆违集中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召开以来,就出重拳、下猛药,坚决打响了全市控违拆违攻坚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违法建设成因复杂、利益矛盾多,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敢于直面矛盾,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全面深入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20〕12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20〕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b48b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50.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20〕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水府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湘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以及建筑行业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以及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在市城管执法局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和协同配合工作。
责任人一般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统工作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统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f94fb3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60.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湘乡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统工作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7〕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为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综合职能,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规范管理、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综合治理机制,确保统计数据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综合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构建综合治统工作的长效机制(一)部门会商机制。
原则上每半年会商一次,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牵头组织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调度全市GDP等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发挥职能作用,解决综合治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统计局原则上每季组织一次调度,分析全市经济社会运行态势,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二)对口联系机制。
市统计局要建立局班子成员及各专业统计人员对口联系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单位制度,市直各单位要依据管理职能,建立覆盖行业内所有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对口联系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将联系制度延伸到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建立统计台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综合治统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将收集到的基础数据和审批资料等进行共享,及时交换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联审预警机制。
市直及垂直双管有关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部门统计数据的2日前,必须主动与市统计局联合审核,杜绝数出多门。
市统计局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数据评估办法进行会审,分析相关数据匹配性,及时预警,切实提高部门单位统计数据质量。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湘乡政通〔2020〕2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湘乡政通〔202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dd1d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46.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湘乡政通〔2020〕2号为规范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2011年)和《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地、野生动物、景点、景物、水域和各类设施,均属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二、在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一)禁止非法建房、圈地及各种固定设施的违规搭建,严禁开展开矿、开垦、挖沙、采石、取土以及商业性探矿勘查活动。
禁止在开发建设中使用未经检疫的木材、木制品包装材料和木制电(光)缆盘。
禁止在公园内修坟、葬坟等。
禁止从事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活动。
(二)禁止在公园内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禁止在公园内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三)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入园;禁止在公园内燃放孔明灯、吸烟和野外用火,禁止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禁止在公园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海报以及吊挂、晾晒物品等;禁止在公园树木上悬挂吊床、在草坪上铺设帐篷、床垫等物品;禁止毁损或擅自移动园内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乡政办发〔2017〕67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乡政办发〔2017〕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e1be8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7f.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乡政办发〔2017〕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和《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牧渔联〔2016〕14号)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财政支持、社会参与”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建立“处理快捷、处置规范、合理利用、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2017年12月启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力争在2018年6月30日前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疫情处置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体系。
三、具体内容(一)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厂。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施,通过公开招标,公开择优选择有经济和技术实力、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利用高温干法化制工艺处理病死畜禽,建立一个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厂(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厂)。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73da2c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18.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1•【字号】湘乡政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协定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发〔201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现将《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1日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税费征收管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缴款义务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类审批事项时,应缴纳的非税收入及其他相关税收、服务性收费和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税费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一)依法缴纳原则。
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进驻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湖南省关于税费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和加强税费征收管理措施,严格依法缴纳,做到应收尽收。
(二)公开公平原则。
市政务服务中心将进驻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依据、优惠政策等基础信息录入政务审批系统,将收费标准实行电子固定化。
市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要设立公示牌,对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及时公示,做到政务公开、收费公平。
(三)严格审批原则。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签批的缓征、减征、免征税费收入事项。
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要享受规费减免优惠的,需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市政务服务中心凭专题会议纪要进行审批和收费。
(四)规范管理原则。
构建县级党委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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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县级党委政府网站
朱振强
【期刊名称】《对外大传播》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县级党委政府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是地方党委政府的第四媒体,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一个地方的重要信息中心,是应对入世的重要手段,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阵地。
地方党委政府网站,是一个地方的形象和标志。
现结合创办湘乡市委政府网站“湘乡之窗”的实践和探索,就构建县级党委政府网站谈谈个人体会。
【总页数】1页(P44)
【作者】朱振强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湘乡市委宣传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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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7〕76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7〕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bd98f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55.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7〕7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湘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8日湘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0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
(二)负责审批全市国有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等事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三)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五)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湖南中山励志置业有限公司、湘乡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中山励志置业有限公司、湘乡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1692fca9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76.png)
湖南中山励志置业有限公司、湘乡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2【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远志李俊颖何建湘【审理法官】戴远志李俊颖何建湘【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湖南中山励志置业有限公司;湘乡市人民政府;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湖南中山励志置业有限公司湘乡市人民政府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湖南中山励志置业有限公司湘乡市人民政府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胤丞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刘正连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胤丞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刘正连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胤丞刘正连【代理律所】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湖南中山励志置业有限公司;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湘乡市五星级宾馆招商合作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以及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违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第三人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湘乡市五星级宾馆招商合作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以及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法上的目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签订的。
行政协议区别于民事合同的标准在于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要应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具有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内容;二、是否具有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的目标;三、协议或法律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变更等优益权。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乡市促进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发〔2018〕3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乡市促进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发〔201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d687f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33.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乡市促进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乡市促进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发〔2018〕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湘乡市促进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8日湘乡市促进产业发展奖励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产业发展,壮大实体经济,为建设实力湘乡、打造幸福龙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强力支撑,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支持产业项目建设(一)鼓励新投资产业项目加快建设。
对按照协议约定开工、建成投运的重大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扣除土地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产业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其中,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二)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
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服务业企业(含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奖励5万元。
(三)鼓励培育企业上市。
总部注册在我市,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其中借壳上市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34fa7bb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e7.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湘乡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9〕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水府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30日湘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42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9—2021年,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4万人次以上。
力争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30%以上。
二、实施七项重点行动,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实施普通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行动。
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单五制”制度推动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7〕40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单五制”制度推动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7〕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f847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05.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单五制”制度推动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单五制”制度推动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7〕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控各类事故发生,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0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单五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7〕5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事故隐患治理“一单五制”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基本原则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一单五制”制度,是指市、乡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两大类,形成事故隐患清单,分类对每项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清零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改进不到位不清零,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通告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4e9930ea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1c.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湘乡政通〔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通告湘乡政通〔2018〕5号为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深入开展,突出精细化管理,打造整洁、有序、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各单位和沿街经营门店必须保持门前卫生责任区域卫生清洁、绿化完好、市容整洁。
严禁占道经营、乱设摊点、流动叫卖;严禁向道路、下水道直接排放油烟、污水。
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禁止车辆乱停乱放、随意上下客、随意掉头和变更车道、向车外抛物;禁止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禁止行人随意穿行机动车道、不按信号灯通行。
倡导市民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环保出行。
三、严控扬尘噪声污染。
严禁不按指定路线和场地运输、倾倒渣土,严禁未密闭运输、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严禁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使用强噪声机械设备;严禁在公共场所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维护良好市容环境。
城区所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完好、整洁,临街不得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等有碍市容的物品;严禁违法设置广告和乱涂乱写张贴小广告;严禁私搭乱建和违法改建;严禁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严禁践踏、损毁、占用公共绿地,严禁损毁、破坏公共厕所等市政公用设施;严禁在城市禁燃区域和禁燃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公园、广场、商场等公共区域放养宠物。
五、加强河道保护管理。
严禁向河道倾倒堆放垃圾,抛弃废弃物、动物尸体等污染物;严禁在河道内放置地笼捕鱼;严禁在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开荒种菜。
六、全面改善小区环境。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乡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湘乡政发〔2020〕6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乡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湘乡政发〔202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d8b4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87.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乡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乡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水府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的公示地价体系,促进全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19〕77号)等要求,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按照相关程序开展了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编制了《湘乡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
2019年11月27日,评估成果已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下发了《关于同意公布实施湘乡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函》,现按规定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基准地价有关成果按最有效使用原则,将城区及乡镇驻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按影响土地质量的经济、社会、自然因素等综合评价划分土地级别,建立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
二、本基准地价有关成果主要用于指导土地市场交易、核算土地资产量、征收土地税费、合理引导投资方向和土地利用方式。
三、基准地价是政府进行土地资产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价格、规范土地出让等交易行为的基础,也是政府制定各种土地税费政策、控制出让底价,进行宗地地价评估的主要依据。
今后凡涉及湘乡市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抵押、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资产核算以及司法仲裁等经济行为的,应根据此基准地价,结合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级别、不同现状或规划条件,运用正确的修正系数,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评估土地价格。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2fdd07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c2.png)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湘乡政办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7〕7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推进“精美湘乡·美丽乡村”行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7〕44号)文件精神,经2017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在贯彻落实《中共湘乡市委办公室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党办发〔2014〕39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构(一)成立湘乡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协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公路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国土资源局。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修编;对宅基地审批和实施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对违法用地处置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商督办重大违法用地案件;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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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