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美凯龙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装饰咨询)--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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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本合同于2014年月日由下列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签订:

甲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18号6楼F801室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各称一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的以经营精品家居商场为主的知名大型专业商业、品牌管理集团,拥有知名的“红星美凯龙”等商业品牌和专业经营团队,具有全国发展的战略和实施实力;

2乙方拟与第三方设立项目公司取得位于约亩国有出让用地(以下简称“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并拟利用其中约亩土地(以下简称“经营物业建设用地”)投资建设家居商场和其它配套设施;

3乙方拟委托甲方按“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的要求和标准经营管理经营物业(定义见下),并为此目的委托甲方提供设计、装饰以及招商的资源和咨询等服务。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该等委托,并指定甲方全资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品牌公司”)作为经营物业(释义详见定义)的管理主体对经营物业进行经营管理。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1经营物业指项目公司拟在经营物业建设用地上投资建设的家居商场。

1.2经营物业建设和装饰指为达到“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的标准和要求,乙方对

经营物业所进行的设计、工程勘查、土建、装饰装潢以及设备设施配置。

1.3项目公司指乙方及第三方按本合同第5.1条第(1)款约定共同成立之乙方

控股的经营物业投资、开发主体,且为经营物业的所有者。

1.4管理公司指甲方品牌公司在经营物业所在地的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红星

美凯龙”品牌管理实体(名称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专门对经营物业进行品牌经营和管理。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是甲方品牌公司的分公司。

1.5管理公司经营成本指管理公司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加班费、日常经

营开支、办公场地租金(如有)、当地广告策划和经营促销费用、培训费用、信息化统一建设费用、财务费用、管理公司税费等管理公司在经营管理经营物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开支和费用。

1.6冠名委托经营管理费具有本合同第6.1条中约定的含义,简称为冠名委管

费,包括保底冠名委管费和提成冠名委管费两部分。

1.7经营收入指由甲方对经营物业的经营管理而产生的所有经营收益,经营收

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租金;(2)物业服务费;(3)广告位出租收入;

及(4)顾客支付的停车费(如有)。

1.8开业日招商出租率是指:开业日招商出租面积与可租面积之比,其中出租

面积包括:(1)根据已与商户签署的租赁协议(合同)计算的合同出租面积(含公摊面积);(2)虽未与商户签署租赁协议(合同)但已预收意向金的,且商户和管理公司均已测量计算认可的面积(含公摊面积)。可租面积为:商铺实测面积+公摊面积,具体由甲乙双方在经营物业开业前确定。

1.9租赁合同是指:管理公司、乙方/项目公司与经营物业内的商户签署的展位

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

1.10当年度实收租赁合同总收入是指:管理公司和乙方/项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

度内根据租赁合同向经营物业内所有商户实际收到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或性质相同的费用名目)等】的总和(含以前会计年度的欠缴但当年度补缴的租赁合同收入),但不包括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电信设施押金、装修工程保证金等)及代收代付款项。

1.11甲方商标指: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在中国注册的、“红星美凯龙”

等商标、由包含有“红星美凯龙”一词和其他词汇和设计元素的集合和变体组成的式样以及特定的其他设计和/或词汇,该等商标、式样及设计和/或词汇用于建材、家具、家居饰品商场或卖场。

1.12甲方无形资产指甲方商标、商号、标识、标志、域名、专利、有著作权的

作品、工业设计、数据结构、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保密资料或具有商业价值的想法,以及能够表明或突出某一货物或服务来源于甲方或受甲方控制的实体的其他标记在内的,专属甲方所有或使用的非实物形态的财产。

1.13开业日指经营物业正式对外营业的日期。

1.14委托经营管理期指自经营物业开业日起至委托经营管理期终止日止。

第二条经营物业概况

2.1拟建的经营物业位于【】,规划建设面积约【】万㎡(含

地下停车场、设备用房和楼梯间),具体建设指标以规划审批文件为准。

2.2经营物业拟占用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地,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为【】

亩左右(具体以规划审批文件为准)。目前该地块由政府收储,等待以净地形式公开出让。

2.3经营物业包括上述项目公司提供的用于经营家居建材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

属的设备、设施、停车场、广场、屋顶、建筑物外立面等。

第三条经营物业建设和装饰要求

3.1经营物业的建设和装饰要求

(1)乙方自行负责经营物业的设计(含审图及报审)、建设和装饰,确保经营物业的建设和装饰符合甲方“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的标准和要求,并按

本合同第15.3条约定的时间将已通过建设和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含消防)以及甲方认可的经营物业移交给甲方。

(2)在经营物业移交甲方之前,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第三方对经营物业组织验收,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二)参照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装饰设计

风格要求、图纸、优化建议及甲方统一的物业、环保、安全查验标准等;

如尚未通过甲方物业查验的,由乙方负责自费整改直至通过甲方物业查

验。

(3)甲方有权对经营物业的装饰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功能要求及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等向乙方提出建议,经营物业内的平

面布置,在不影响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原则上以甲方建议为准。

(4)甲方有权主持与工程装饰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会,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甲方有权提出设备选型要求及向乙方推荐材料供应商,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甲方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

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要

求总包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在两次整改无效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对总包方处以每次5000元罚款。

第四条项目前期收费和开业前招商佣金

4.1项目前期收费

(1)乙方委托甲方对项目提供前期咨询服务,包括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初步市场调研;提供有关项目前期开发的咨询服务等;同时,甲方同意在乙方完全遵守本合同第九条全部约定的前提下,自年月日起,在取得经营物业所需土地和/或经营物业建造前期准备过程中的对外报建文件、宣传企划方案中涉及经营物业的部分使用“红星美凯龙”名称(其中宣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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