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不恰当之处的评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不恰当之处的评析

我们学校使用的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段《思想品德》教材到20XX 年春学期止已完成了从七年级到九年级一个循环的教学过程。我在教学过程中,发现该套教材有两处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相符:1.七年级《思想品德》下册(20XX年12月第1版)第91页中关于律师的称谓;2.八年级《思想品德》上册(20XX年6月第1版)第92页的案例中的处理办法。下面我就教材中这两处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分析。

一、教材的内容

1.七年级上册:“律师事务所负责为我们提供法律咨询,解决我们的法律疑难,受委托做辩护人和帮助我们打官司,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等”。

2.八年级下册:⑴案例:“有一次,初二(3)班的李振在一个景点的古石碑的碑文下面,刻下了‘李振留念’的字样,正当他要离去时,景点管理人员发现了他。应该怎样处理李振呢?”⑴“活动”要求“参加以上案例或其他已发生过的事情,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⑴模拟法庭活动的步骤建议(略)。⑴开庭审理:⑴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⑴原告宣读诉状,并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⑴原告辩护律师申述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⑴被告(或辩护律师)作答或者提出反诉,并出

示自己的证据(后面内容略)。

二、教材不恰当之处

七年级下册中的“受委托做辩护人”的定义界定较笼统,不够精确,缺乏法理性。误导学生认为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活动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唯一角色只能是一个“辩护人”。

八年级下册中的案例材料,只交待了李振对古石碑进行刻字,没有交代古石碑是否属于国家保护文物或保护的等级,“开庭审理”步骤中则是“被告(或辩护律师)作答或提出反诉”。把教材中的案例与步骤相连起来,使学生容易理解为:李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是犯罪嫌疑人;另外,步骤中的“原告辩护律师申述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从形式上给人的感觉该案属民事案件,从内容上看给人的感觉又是刑事案件。

三、对教材不恰当之处的评析

七年级下册中的“受委托做辩护人”的不当之处,由于编者对我国程序法把握和理解不够,因此教材中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身份变换的称谓论述不够精确。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和第82条第五项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理诉讼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为参加诉讼的人”。从上面的法律规定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律师受委托后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其法定称谓为诉讼代理人;(2)律师受委托后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其法定称谓为辩护人。(3)律师受委托为刑事案件中受害的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自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称谓为诉讼代理人。所以说教材中的“受委托做辩护人”的提法是不恰当的。

八年级下册中的案例材料,就其叙述情节来看没什么不当,但“开庭审理”步骤中的“被告(或辩护律师)作答或提出反诉”与案例联系起来,即有不恰当之处:1.“辩护律师”即辩护人也,比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该案件应为刑事(公诉)案件,案例中没有交代古石碑是否属于国家保护文物或哪一级保护文物,也没有交待“刻下了‘李振留念’的字样”的这一举动对古石碑的损坏程度。按我国《文物保护法》第64条及该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略。(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毀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从内容来看,李振的行为及行为后果都没有达到犯罪的构成要件;2.按编者的思路“推定”李振为犯罪嫌疑人,“模拟法庭活动的步骤建议”设定也存在不恰当之处。⑴按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6—7岁始读一年级,初二年级秋学期的学生、在年龄上尚有部分学生未满14周岁,李振是否满14周岁,案例没有交代。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⑴从插图4—15的画面看,该模拟法庭的形式为公开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因此我认为此处的编写内容易误导学生,使学生认为:⑴只要是“古”的东西,不管属于文物与否,一旦对其实施了损坏行为,都是犯罪行为,这与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和《刑法》的立法原意相违背;⑴实施犯罪行为人,不论年龄大小,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不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⑴不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大小,都可以公开开庭审理,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违背,即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律不能公开审理。

八年级下册“开庭审理”步骤中的“原告辩护律师申述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内容,从“辩

护律师”的提法看,编者可能想把该案定为刑事案件,如为刑事案件的不恰当之处有:1.刑事案件的公诉案件应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以“公诉人”的角色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律师不可能充当原告(国家)的“辩护人”;2.律师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律师的身份应为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辩护律师”;3.从“原告辩护律师申述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的形式上看,编者也可能想把该案定为民事案件,如设定为民事案件的不恰当之处有:(1)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称为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辩护律师”;(2)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的授权下,可以在庭上代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陈述诉讼请求的理由和提供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而不是“申述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这种措词我认为不规范,有欠精确性和法理性。

四、建议

以上是我对教科版《思想品德》不恰当之处的评析,我的感悟是:教材应科学严谨,涉及法律知识的内容要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上述不恰当之处,如是遇上一个法律知识不扎实或责任心不强的教师授课,就很难完成课程标准设定的教学任务,如果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是照本宣科,对学生势必起到误导作用。所以我建议:编者应尽快对不恰当之处进行修正,使其教学内容与我国现行法律保持一致。

(责任编辑袁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