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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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医院建筑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控制工程造价,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基建工程要本着经济、适用、耐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基建管理要求,严格实施基建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制
第二章决策控制
第四条严格按照医院项目立项时提出的要求,严谨、科学地进行基建工程项目的决策工作。
第五条认真做好基建工程项目前期的论证工作。主动与项目的使用部门沟通,充分理解使用部门的需求,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装修标准等容,提高项目的使用功能。
第六条按照相关程序,基建部门要组织好工程项目造价和方案的上报和审核。经医院领导、总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方案和预算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批准后的预算作为后续阶段的造价控制依据。
第三章设计控制
第七条医院基建部门根据使用科室和运营提出的要求完成设
计任务书,提出限制额设计标准,在得到总部批准后进行方案设计。基建部依据经批准的立项容,跟踪项目设计过程,专业技术人员要充分与设计人员沟通,及时掌握设计进行情况。
第八条基建部应根据设计进度,组织召开相关使用部门征求意见,认真听取使用单位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设计,避免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和大幅调整施工图纸造成时间和资金的浪费。
第九条设计初稿完成后,基建部应将估算的投资额(超过10万元的由审计公司审核),设计部门正式出台前的方案和设计资料请医院相关使用部门和医院运营总监、总裁签字确认,基建部门存档。
第四章招标控制
第十条在招投标工作开始前,为优化设计,保证图纸质量,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基建部门应组织立项部门和设计单位(超过10万元的工程应请造价审计单位参加)进行图纸会审,并将施工图纸所存在的问题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医院的招标管理规定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的程序要求,执行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加强资格预审,吸引有实力、重合同、守信誉、保质量的单位参加投标,警惕并抵制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加强审查,避免因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出现的漏洞导致工程建设中增加造价的风险。
第十三条在施工合同中,应事先约定工程竣工结算由医院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实施审计,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金额与审计单位最终审定的金额误差(审减额),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十四条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基建部要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并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基建部要充分做好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场地清理、施工图纸、《施工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的前期准备,医院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减少招投标的不确定因素,加强工期计划管理,避免由此引发索赔情况。
第十六条基建部要加强暂估价材料、完善招标文件编审.做好招标控制价格的审查,将中标价格控制在合理围。
第五章施工控制
第十七条基建部要开展并加强全程造价控制管理,对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洽商及时进行造价变动的确认。造价管理依据为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经确认的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材料设备确认价、国家颁布的有关造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第十八条基建部各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的询价工作,确保选用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九条基建部项目负责人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严格审查工程进度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的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尤其是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变更。经医院和科室签字确认后的施工图,如果再出现变更,请咨询公司核算成本计入科室当期成本,不随基建分摊。
第二十一条对于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造价变动的工程洽商,要进行工程量和造价分析,必要时组织造价公司人员进行审核,并须经由基建部门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医院尽量不要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如确因需要需施工单位在指定时间暂停施工作业的,需报医院基建总监同意后并留存备案。
第六章结算控制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审计的准确性,基建部工程项目经理要直接深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掌握工程施工的一手资料,实现全过程造价控制,为结算审计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要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基建部进行审核。基建部审核通过的工程结算书与其他相关资料整理齐全后,提交审计公司审核。
第七章保修控制
第二十五条保修期如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维修事项,由基建部项目负责人组织原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如原施工单位不予配合,应及时另行安排施工,所发生费用从原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八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凡违背以上有关条款的一次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七条:因不按规定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进行严肃处理或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基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总部签定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