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八章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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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以审理委 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 律法规授权而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人
是指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 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税务行政诉讼
决定
决定种类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 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的)
概述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行政诉讼法向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条件:1申请人是税务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2必须与 被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必须 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争议的行政相对人或利 害关系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所提供的担保 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 行政复议。)
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 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 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
对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 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 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的,也应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然后 再申请行政复议
实施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实施者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 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中担任裁判者的是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
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的共性和差异
具体做法和规章不同。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书面审理 和听证方式审理结合、行政首长负责制等;行政诉讼实行 两审终审、开庭审理和合议制度等
衔接方式:1 行政复议前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 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 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 以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选择。税 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除纳税争议以外的行政行 为,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选 择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3行政复议终局。关于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 收土地的决定,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为最终裁决,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 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 纳金之日起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 机关确认之日起6 0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 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 行期限规定的,字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计算。
申请人
确定规则(部分):1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 申请行政复议;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 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申请行政复议;3 行政复议申请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7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 人的,应当推选1 -5名代 表参加行政复议。
特殊规定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 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 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委托1 -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以主管该扣缴义务 人的税务机关为申请人;对代征行为不服的,以作出委托 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参加人
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以税务机关和该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对税务 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受理
审查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复议范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 出复议申请;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 人;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出申请的主体资格;本机关是否具 有管辖权;审查当事人是否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或法院 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且被受理;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 是否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等
税务行政复议
基本规定: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 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税局或该税务局的本级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 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管辖
源自文库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 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 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 务院各部门的规定;2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 认定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原告不能以起诉为由停止履行原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和 责任,被告有权在行政诉讼期间开展执行工作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则和制度
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八章 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行政法律救济概述
行政法律救济
行政法律救济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解决行政 争议,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
立法目的相同,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保护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属性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范畴,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是内部行政监督。行政诉讼属于司 法救济的范畴,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 外部监督。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当面递交、邮寄或传真等
口头申请:应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 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 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 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 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 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未按照规定期限 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审查准备
行政复议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副本 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之日 起1 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 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审查形式
原则上通过书面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申请人要求 或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 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 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 取听证的方式审查
和解与调解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对合法性和 适当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作出相应处理。无 权处理的,应在7 日内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 处理。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经行政 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不得超过3 0日
可以停止执行情形: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 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的执行会 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 停止执行的;
审查内容
合法性审查:被申请人行使职权是否合法,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 正确,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等
合理性审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审查
出现法定情形,复议机关暂停有关案件的审查,带有关影 响案件正常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再继续审查活动。(暂时 停止)
审查
中止
情形:1 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 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 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 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 作 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 人的;4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5行政 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7 案 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8案件审查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 件尚未审结的;9 其他
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 0日 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 法定申请期限的,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
申请时限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期限计算:1 当场作出的,字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法律 文书直接送达,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2 法律文书 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 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 日起计算;3 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的,自公告规定的期 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作出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 充告知的,字申请人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5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 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 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出现法定情形,复议机关不再继续审理有关案件,终结行 政复议活动。应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终止
情形:1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 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放弃行政 复议权利的;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 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被申请人经 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 行政复议机关已先于本机关受理,或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6依照中止情形123 中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 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概念: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 级税务机关或本级法院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并作出决定的制度和活动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审查中禁止作出对行政 复议申请人较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经一级 复议机关复议。
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制度:原则上通过 书面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申请人要求或认为必要 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 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 式审查
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以审理委 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 律法规授权而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人
是指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 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税务行政诉讼
决定
决定种类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 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的)
概述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行政诉讼法向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条件:1申请人是税务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2必须与 被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必须 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争议的行政相对人或利 害关系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所提供的担保 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 行政复议。)
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 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 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
对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 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 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的,也应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然后 再申请行政复议
实施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实施者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 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中担任裁判者的是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
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的共性和差异
具体做法和规章不同。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书面审理 和听证方式审理结合、行政首长负责制等;行政诉讼实行 两审终审、开庭审理和合议制度等
衔接方式:1 行政复议前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 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 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 以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选择。税 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除纳税争议以外的行政行 为,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选 择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3行政复议终局。关于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 收土地的决定,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为最终裁决,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 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 纳金之日起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 机关确认之日起6 0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 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 行期限规定的,字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计算。
申请人
确定规则(部分):1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 申请行政复议;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 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申请行政复议;3 行政复议申请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7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 人的,应当推选1 -5名代 表参加行政复议。
特殊规定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 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 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委托1 -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以主管该扣缴义务 人的税务机关为申请人;对代征行为不服的,以作出委托 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参加人
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以税务机关和该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对税务 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受理
审查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复议范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 出复议申请;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 人;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出申请的主体资格;本机关是否具 有管辖权;审查当事人是否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或法院 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且被受理;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 是否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等
税务行政复议
基本规定: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 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税局或该税务局的本级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 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管辖
源自文库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 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 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 务院各部门的规定;2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 认定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原告不能以起诉为由停止履行原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和 责任,被告有权在行政诉讼期间开展执行工作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则和制度
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八章 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行政法律救济概述
行政法律救济
行政法律救济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解决行政 争议,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
立法目的相同,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保护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属性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范畴,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是内部行政监督。行政诉讼属于司 法救济的范畴,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 外部监督。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当面递交、邮寄或传真等
口头申请:应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 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 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 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 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 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未按照规定期限 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审查准备
行政复议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副本 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之日 起1 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 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审查形式
原则上通过书面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申请人要求 或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 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 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 取听证的方式审查
和解与调解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对合法性和 适当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作出相应处理。无 权处理的,应在7 日内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 处理。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经行政 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不得超过3 0日
可以停止执行情形: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 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的执行会 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 停止执行的;
审查内容
合法性审查:被申请人行使职权是否合法,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 正确,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等
合理性审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审查
出现法定情形,复议机关暂停有关案件的审查,带有关影 响案件正常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再继续审查活动。(暂时 停止)
审查
中止
情形:1 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 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 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 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 作 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 人的;4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5行政 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7 案 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8案件审查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 件尚未审结的;9 其他
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 0日 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 法定申请期限的,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
申请时限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期限计算:1 当场作出的,字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法律 文书直接送达,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2 法律文书 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 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 日起计算;3 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的,自公告规定的期 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作出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 充告知的,字申请人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5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 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 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出现法定情形,复议机关不再继续审理有关案件,终结行 政复议活动。应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终止
情形:1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 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放弃行政 复议权利的;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 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被申请人经 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 行政复议机关已先于本机关受理,或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6依照中止情形123 中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 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概念: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 级税务机关或本级法院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并作出决定的制度和活动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审查中禁止作出对行政 复议申请人较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经一级 复议机关复议。
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制度:原则上通过 书面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申请人要求或认为必要 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 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 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