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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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决策的主体不同 投资型寿险赋予保单持有人投资的决策权,保险公司只是按照保户 指定的投资方式或根据保户的委托,代理保户高效运用资金。
6.保险产品的透明度不同
一、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寿险(Variable Life Insurance)是一种终身寿险,简 称变额寿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的 不同而变化,最早于1976年在美国寿险市场上出现。
(3) 趸缴终身寿险(Single-premium Whole Life Insurance) 在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也可以认为是限期缴费保险的一种特殊 形态。
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就是说,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到保险期届满时,才给付保险金。若在保 险期限内死亡,则不给付保险金,所缴付地保险费也不再退还。 生存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到了一定时期后领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用来预防日后生活的困难,使年老者可以凭此种保险的保险金满足其 生活上的需要。 生存保险又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生存保险和 年团体保险的主要险种,其主要目的主要用于早期的死亡保障,绝 大部分的团体定期寿险是以每年续保式的定期保险单方式承保的,无 须体格检查,每年续保也是如此。这种保单没有现金价值,而且保险 人有权根据投保团体的年龄、性别等方面的变化,在每年续保时调整 费率。
二、 团体长期人寿保险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金保险可以分为: ① 个人年金(Individual Annuity) 被保险人仅为一人,并以其生存作为给付条件。 ②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Joint-and-last Survivor Annuity)
又称为联合及最后生存者年金,被保险人有两人以上,而年金给付继 续到其中的最后生存者死亡为止。此种年金的投保者通常为夫妻。 ③ 联合年金(Joint-Life Annuity)
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主要原因为: (1)免体检造成死亡率偏高; (2)业务琐碎使得附加管理费高; (3)失效比率较大,从而保险成本提高。
二、团体保险
一、团体保险的概念 团体保险(group insurance)是以团体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 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为该团体符合资格的所有员工提供有关意外伤亡、 疾病、医疗、养老等保险的保障。 二、团体保险的特点 1.团体保险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而不是团体中的个人 2.团体保险使用一张总的团体保单(master contract) 3.团体保险低成本、高保障 4.团体保险计划的灵活性 5.保费以经验费率为基础 三、团体保险的限制性规定 1.投保团体资格的限制
1. 普通生存保险(Pure Endowment)
普通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为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有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期满时,保险 人才给付保险金,若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如子女教育保险、婚假 保险等。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是指以人的生命 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 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 或年金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①人的生命,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 ②人的身体,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 以谋生的能力)等状态存在。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 各个方面。即死亡、伤残、疾病、年老、期满等。
三、团体年金保险
简称为团体年金,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年金保险。团体年金一般以 雇主为投保人,以雇员为被保险人(即年金受领人),保险费全部由 雇主负担。团体年金作为雇员年老退休后的生活补助,通常成为企业 福利计划的重要内容。
第三节 创新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又称非传统型寿险、投资型保险、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理财类保险,是指包含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中拥有一 定资产价值的一种人身保险。 与传统的人寿保险相比,创新型人寿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团体长期寿险常常为小的公司或企业购买,用来为其雇员退休时 提供生活保障。 (1)团体缴清保险 (2)均衡保费团体长期寿险 一般是由雇主为雇员投保的限期缴费的终身保险,比如限期缴费 至60周岁退休止的终身保险。 (3)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在团体 信用寿险保单项下,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现在和未来的生命作为保险标 的;保单持有人(即债权人)为受益人(这一点与其他团体人寿保险 有所不同,在其他团体寿险保单中,保单持有人并不是受益人);当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给付的死亡保险金由投保人领取,以抵偿 被保险人所负债务。
3.所有投资风险转嫁给客户,没有最低的收益承诺
二、万能寿险
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简称万能寿险, 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终身寿险。 万能寿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万能寿险的灵活性 万能人寿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灵活性(Flexibility),保险单 所有人能定期改变保险费金额,可以暂时停止缴付保险费,还可以改 变保险金额。
3.给付的保险金不同 投资型寿险在整个保险期内保额是随资产运用的实际成绩变动而上 下波动。 4.保险双方承担的风险不同 传统寿险业务中,保险人承担死亡、费用、投资的所有风险,投保 人只要按期缴纳续期保险费,无需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而投资型寿险业务,保险人只承担死亡风险和费用风险,将投资风 险全部转嫁给投保人。
2. 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urance)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 要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则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无论何 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终身寿险的特点有: 第一,以适量的保费支出获得终身保障。 终身保险可以得到终身性保障,终身交费方式使保费较低,而保障 较高,适于中等收入者购买。 第二,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若保单持有人未到期之前中途终止保险合 同,则保单持有人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该保单的退保金额。 终身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 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返还。
1.具有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
2.设立的账户不同 投资型寿险采用分立账户,保单的现金价值计入分立投资账户中, 分立账户中的资产与公司一般账户中的资产相分离,其目的,一是允 许保单持有人直接参与分立账户的投资决策,将投资风险转嫁给保单 持有人;二是保护保单持有人的财产,一旦保险公司破产,分立账户 内的财产不属于保险公司,不受保险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追索。
团体保险必须是一正式的法人团体,有其特定的义务活动,独立核算,并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团体资格的限制使得那些为了保险目的而临时集结在 一起的团体不可能获得保险的保障。
2.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能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退休人员、长期因 病全休及半休人员、兼职人员、返聘人员等均不能成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 3.投保人数的限制 一是,对投保团体绝对数的限制。 二是,对投保团体相对数的限制,投保团体全额负担保险费时,要求团体所 有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都必须参加,被保险人自负保险费时,投保人数比例 不得低于75%。若保险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条件的连带 被保险人的参保比例必须达到连带被保险人总数的60%以上。 4.保险金额的限制 为了防止逆向选择,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不能自行选择保险金额,团体保险 中保额的确定方法有三种: 一是,团体所有的被保险人,采用统一保额; 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的约定倍数确定每一个被保险人的保额; 三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职务级别分别确定保险金额。 在团体保险中,为了防止保额不成比例地集中在少数人身上,团体保险中最高保 额与平均保额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平衡,通常最高保额不能超过平均保额的10倍。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给付条件,其中第一个人死 亡,保险金就停止给付。
三、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Endowment),也称为生死合险,是指在保单规定的保
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届满时仍生存,保险人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义 务的保险。
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险 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 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期 满生存时的生存给付。 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期内死亡又保障到期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 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终身寿险包括以下种类: (1) 普通终身寿险(Ordinary Whole Life Insurance) 保险费终身分期缴付。
(2)限期缴费终身寿险(Limited Whole Payment Life Insurance) 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期满后不再缴付保险费,但仍享有 保险保障。缴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缴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由于较高的年均衡保险费,所以限期缴费终身寿险不适合需要保险 保障大而收入水平低的人。适于在短期内有很高收入者购买。该寿险能 较迅速地积累现金价值。
【二】其他人寿保险
一、简易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它是一种低 保额、免体检、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职工需要的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的缴费期较短,通常为月、半月、周。凡加入简易人 寿保险的人,保险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且不用经过体格检查。为了防 止逆向选择,大多采用等待期或削减期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 须经过一段时期,保险单才能生效,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死亡,保险 人不负给付责任或减少其给付金额的一部分。
变额寿险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最低死亡给付金额 该保单的保险金额(死亡给付)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保单约 定的最低死亡给付额,这一部分是固定的;第二部分是可变的死亡给 付部分,即随投资收益变化的部分。 2.将来获得的保险金是不确定的,取决于投资账户中资金的投资收益 变额寿险与传统寿险一样,采用均衡保费。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 扣除规定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被存入投保 人选定的单独的投资账户(Separate Account)中,由保险公司委 托基金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运作,投资收益全部归客户所有,但 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保单所有人承担,保险人只是 负责管理账户。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
或死亡作为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按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不同,人寿保险可以分为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三大类。
一、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死亡 保险可根据保险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
2. 年金保险(Annuity)
年金保险是以年金领取者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为保险人支 付年金的条件。保险人支付的年金是按年金保险合同的规定的周期和金 额支付的。若被保险人(即年金领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则保险 人不承担支付年金的义务。 年金保险提供因被保险人的长寿所致的收入损失保障,因而,年金 保险不需体检,且采用生存率计算保费。
1. 定期寿险(Term Life Insurance)
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的期间内发生死亡事故为保险人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具体来讲,定期保险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 人在规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足额的保险金;若在保险规定 的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 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 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在定期寿险中投保人产生逆向选择的可 能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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