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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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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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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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期限问题
作者:黄威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XX年第02期
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XX 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对劳务派遣“三性”进行了详尽解释,但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进行相应调整,滥用劳务派遣现象依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关键词劳务派遣“三性” 劳务派遣期限滥用
XX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俗称劳务派遣“三性”。《劳动合同法》修订明确劳务派遣“三性” 后,是不是就能解决劳务派遣问题呢?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三性”相矛盾,修改劳动合同法目的难以实现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有很多亮点:提高了劳务派
遣门槛、同工同酬、明确劳务派遣“三性”及处罚。尤其是
《劳动合同法》修订中明确劳务派遣“三性”是整个修法中最令人振奋的条款。本来,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性”问题,就解决了劳务派遣滥用问题的“七寸”,但是劳务派遣合同
的期限并没有与劳务派遣“三性”规定同步进行修改,劳务派遣的期限依然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为不超过六个月,但劳务派遣期限却应当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样相冲突的规定,将导致劳务派遣中的不超过六个月成为“摆设”一一即使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因劳务派遣期限仍为两年以上,劳务派遣“临时性”为六个月的规定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目的将成为“泡影”。
二、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临时性”不同步,
“临时性”的劳务派遣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与立法本意相悖尽管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为“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但劳务派遣期限为两年,这样矛盾的规定,只能使劳务派遣临时性的规定形同虚设。既然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两年,两年工作期满之后,单位又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
合同,劳务派遣也会出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出现。《劳务派遣若干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了劳务派遣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劳务派遣两年期限的规定及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与劳务派遣立法本篇二:关于工程物业部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期满情况说明关于工程物业部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期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