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三、抓好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
对中介机构、设计单位、评估单位的具体名称、聘用程序、费用确定、具体金额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
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
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和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单项总结。
完成时间:11月20日。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现将《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主题词:聘用机构办法通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共印40份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活动。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坚持制度化、程序化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
市国资委成立选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及备选库的建立第六条市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四)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山东省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管理,保障人才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系指为用人单位与人才相互选择提供居问介绍或其他社会化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场所、设施和20万元以上的资金;(二)有3人以上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还需有3人以上取得经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章程;(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按以下规定报批:(一)省内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二)外省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来本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经省人事厅批准。
(三)中央驻鲁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四)境外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不得在本省单独投资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同本省的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报省人事厅审批.第六条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包括申办者的基本情况和拟设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办公场地、规章制度等;(二)工作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简历、固定住所等;(三)服务场所的使用证明;(四)验资证明;(五)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七条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发给《山东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002]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的咨询、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分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使用中介机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适用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五条(服务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外派监事会经市国资委同意对监管企业进行的专项审计;(九)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第六条(统一建库)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的办法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中介机构比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入库条件)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在成都市有常驻机构,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二)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四)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和县国资办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企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XX县国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县国资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1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六条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和清算;(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五)年终财务决算审计;(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专项财务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九)与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性代建工程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开发建设等)有关的造价咨询中介服务;(十)法律顾问服务;(十一)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的项目论证;(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大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大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大连国资委发布时间:2015-12-24 16:50:22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审计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选聘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及其他与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成立选聘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聘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委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处室及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的负责人。
选聘领导小组下设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选聘办公室”),选聘办公室设在审计监督处。
选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提出中介机构选聘、备选库建立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部署相关工作;对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综合评审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听取选聘办公室相关情况汇报,提出具体要求。
选聘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组织协调日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动态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档案;向选聘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完成选聘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等。
第二章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公开征集和评审,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施分类、动态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提出加入备选库申请:(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具有为国资服务的实践工作经验;(五)其他专项条件。
第七条申请加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部门设置、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四)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五)近三年的业务收入及业绩证明、行业排名、年检和荣誉证书等材料;(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国资委统评处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管理办法(草案)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和择优的原则。
第⼆章选聘程序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案,⽅案包括参审项⽬、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邀请⽐选⽅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打包招标⽅式进⾏,本办法下⽂中的管理使⽤办法,以采⽤该招标⽅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原则第六条对⼊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排序,审计项⽬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批次审计项⽬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付费⾦额⼤⼩对审计项⽬进⾏排序,按照⼊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
对未采⽤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
该安排⽅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对参审质量进⾏评分,实⾏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审计实施⽅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案符合审计⽬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五)审计过程审计⼒量投⼊符合要求;(10分)(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七)服从⼯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遵守⼯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题反映;(10分)第九条评分办法评分由项⽬分管⽼师和处内参审⼈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确定,按照分管1:1:1的⽐例按百分制进⾏折合。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的咨询、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分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使用中介机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适用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五条(服务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外派监事会经市国资委同意对监管企业进行的专项审计;(九)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第六条(统一建库)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的办法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中介机构比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入库条件)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在成都市有常驻机构,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二)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四)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纪委(稽查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备选库管理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备选库主要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并根据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五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入库申请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执业资质、业绩和规模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行业排名、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近三年业务收入、主要业绩和奖惩等;(四)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该分支机构上述材料。
第六条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其中,中介机构资质水平20分、行业排名15分、执业人员数量15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验15分、以往工作质量20分。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条中介机构业绩档案主要包括从事省国资委委托相关业务的业绩记录、执业质量评价、报告审核评价、有关方面奖惩和投诉等内容。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充实调整一次。
期间发现中介机构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随时取消备选资格。
厦门国资委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内容概述:市国资和所出资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您是第1554位阅读者)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所出资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和所出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第三条聘请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践诺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市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分类。
第七条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在厦门市境内注册或虽在外地注册但已在本市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二)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质量,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三)按国家职业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八条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一)从事企业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二)从事企业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8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评估师(其中从事土地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7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三)从事出具法律意见书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直各部门,各省管企业:《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1月2日省国资委第12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纪委(稽查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备选库管理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备选库主要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并根据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五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入库申请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执业资质、业绩和规模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行业排名、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近三年业务收入、主要业绩和奖惩等;(四)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该分支机构上述材料。
第六条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其中,中介机构资质水平20分、行业排名15分、执业人员数量15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验15分、以往工作质量20分。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河南小浪底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小浪底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聘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选聘责任部门、业务范围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的责任部门是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一)控股子公司的年报审计;(二)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核;(四)投资项目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五)公司投资业务的法律咨询工作;(六)其他需要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选聘程序第六条选聘中介机构可以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形式,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形式,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同意后也可以采取指定方式.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选聘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中介机构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中介机构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商务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
(五)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确定中介机构,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八条询价选聘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服务项目的价格和评定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2022 年8 月27 日印发)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和经营活动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礼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提供咨询、顾问、法律等服务的,合用本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中介机构聘用由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核聘用部门的普通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三)组织实施公司普通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和集团公司要求公司自主开展的重大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部门为承办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提出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普通中介机构聘用按《普通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1,下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中介机构聘用按集团公司要求填报《重大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2 ,下同)办理报批手续。
(二)按集团公司要求办理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准备工作和合同签订工作。
(四)负责向行政管理部归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所涉资料,并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备案。
(五)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风险控制部的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审查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查聘用部门的普通中介机构聘用申请、审查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
(三)负责对普通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作为监督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的评选进行现场监督,对评选和评审会等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股权变更、产权转让、清产核资等涉及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
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办法以及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审计、资产评估、拍卖、法律、评级、证券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各企业应当从备案登记名单中选聘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
如需聘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相关目录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六条公司投资部应建立咨询中介机构备选库,公司法务部应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公司融资部应建立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每年更新。
第七条企业涉及省外、境外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或设在异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需选聘中介机构,但从备案登记名单中选聘确有困难的,应当从当地建立的备选库中选择;如当地未建立备选库,可以就近择优选聘中介机构;企业应将选聘结果报公司纪检部门备案。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第八条公司各级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的,子公司经办部门或承办部门应当负责组织选聘;公司纪检部门、子公司纪检部门等对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公司本部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主办部(室)负责组织选聘,公司纪检部门监督。
咨询机构的选聘由公司投资部负责指导,审计机构的选聘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指导,评估、拍卖机构的选聘由公司资产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由公司法务部负责指导,融资服务机构的选聘由公司融资部负责指导。
第九条从备案登记名单中选聘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二)抽签;(三)邀请招标;(四)竞争性谈判;(五)单一来源选聘。
第十条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2013年8月2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和经营活动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提供咨询、顾问、法律等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介机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中介机构聘用由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核聘用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三)组织实施公司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和集团公司要求公司自主开展的重大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部门为承办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提出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一般中介机构聘用按《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1,下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中介机构聘用按集团公司要求填报《重大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2,下同)办理报批手续。
(二)按集团公司要求办理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相关工作。
页脚内容- 1 -(三)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准备工作和合同签订工作。
(四)负责向行政管理部归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所涉资料,并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备案。
(五)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的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审查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查聘用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审查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
(三)负责对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作为监督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的评选进行现场监督,对评选和评审会等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范围第七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股权变更、产权转让、清产核资等涉及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
集团本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集团本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集团本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聘用工作程序,确保聘用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集团《总部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接受委托,提供各种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承销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等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活动。
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执行,并建立本单位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第四条集团合规部为集团本部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第五条集团聘用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三)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来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四)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有必须的资质或执业证书;(五)符合上级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对专项中介机构资质特殊要求;(六)应在股东**集团《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
第六条集团聘用中介机构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商务谈判和直接委托四种方式。
(一)招标。
对涉及单项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聘;(二)竞争性谈判(磋商)。
对于单项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选聘;(三)商务谈判。
对于单项服务费用30万以下1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商务谈判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务谈判相关程序选聘;(四)直接聘用。
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最终稿)
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晋城煤业集团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根据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市场中介组织涉煤涉焦执业活动中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专组〔2010〕2 号)和晋城煤业集团《关于开展中介机构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晋煤集发字〔2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聘用,遵循如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
主要包括:(一)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机构;(二)审计机构;(三)土地、资源、资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地质灾害和信用评价等评估评价机构;(四)检测、检验、认证和鉴定等服务机构;(五)企业管理、法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六)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聘请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蓝焰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和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一)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收集、服务质量考评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机关处室及蓝焰公司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三)负责集团公司分公司和直管单位承办的建设项目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四)负责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五)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第六条机关处室(含各产业局)(一)配合招标办开展本处室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二)牵头实施、协调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三)负责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的中介机构聘用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调整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及其相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聘用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行业执业资质,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二)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三)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四)会计师事务所应有20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应有10名以上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事务所应有2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土地评估机构应有7名以上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第五条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就涉及集团公司的以下事项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由国资委统一选聘:(一)集团公司改革改制;(二)对集团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抽查;(三)对(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检查;(四)涉及股东权利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事项;(五)其他需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二章集团公司自行选聘中介机构第六条对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原则上由集团公司自行组织选聘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自行选聘”)。
公司自行选聘中介机构情况应通过公司内网进行公开。
第七条集团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委托等方式自行选聘中介机构。
第八条集团公司自行选聘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服务合同总银额预计超过20万元(含)的,由项目提出部门向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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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 8月2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和经营活动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提供咨询、顾问、法律等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介机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中介机构聘用由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核聘用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三)组织实施公司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和集团公司要求公司自主开展的重大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部门为承办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提出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一般中介机构聘用按《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1,下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中介机构聘用按集团公司要求填报《重大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2,下同)办理报批手续。
(二)按集团公司要求办理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准备工作和合同签订工作。
(四)负责向行政管理部归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所涉资料,并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备案。
(五)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审查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查聘用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审查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
(三)负责对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作为监督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的评选进行现场监督,对评选和评审会等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范围
第七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股权变更、产权转让、
清产核资等涉及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财务审计。
(三)经营责任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案件诉讼及法律风险防范等需接受法律服务的事项。
(五)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咨询论证。
(六)管理咨询业务。
(七)财务顾问、财务咨询、税务咨询等业务。
(八)拟上市企业的审计、评估、咨询、法律服务和券商辅导服务。
(九)发行企业债券的审计、评估、咨询、法律服务和承销等相关服务。
(十)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招标代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图审、环评等工程咨询类业务。
(十一)商业策划、房地产营销策划和房地产销售代理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单位根据其自身需要确定的其它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八条所选聘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管部门有相关中介机构选择范围规定的,原则上应在其规定的范围内选聘中介机构。
(二)依法设立,一般在###市有常驻机构,具备与开展业
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不良记录。
(五)涉及上市、境外业务或其它特殊业务的,应聘请知名度高、服务优异的中介机构。
第四章中介机构选聘程序
第九条聘用申请
(一)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和重大中介机构选聘项目
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是指预计标的金额(指估算中介机构服务费金额,下同)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中介机构选聘项目。
重大中介机构选聘项目是指预计标的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中介机构选聘项目。
(二)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聘用申请不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由公司按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公司自行组织实施选聘工作,选聘工作结束后报集团招标办备案。
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由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相关领导审核后,报办公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