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总成(发动机、变速箱)维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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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修方:
托修方:
承修方、托修方双方本着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诚信协商签订以下机动车维修服务项目,签订协议如下:
一,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型号:
发动机
号:颜色:车架
号:变速箱型号:行驶公里数:
二,托修车辆类别及项目。
发动机:变速箱:
三,竣工验收:
竣工交付日期
为年月
日,交付地点
为
。
四,质量保证:
1、承修方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行驶100日。以先达到者为准。
2、承修方必须由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进行检查鉴定,制定维修方案和确定必须更换的零件,如果托修方不予采纳,则按照托修方意见维修完毕出厂的车辆,因此造成的质量问题,承修方概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注:
经承修方技术鉴定需更换但未更换的零件有:
托修方未采纳承修方的维修方案:
3、托修方发动机维修自竣工出厂之日起,第一次保养磨合公里数不得超过3000公里(时速不得超过90公里/小时),必须到承修方保养一次,以后托修方必须按照正常保养里程每5000公里到承修方进行维护保养,如果托修方私自在非承修方进行保养、修理、调试等,承修方概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4、托修方变速箱维修自竣工出厂之日起,变速箱首次磨合公里数不得超过10000公里,必须到承修方更换一次变速箱油,以后每40000-60000公里更换一次,如果托修方不更换或私自在非承修方进行更换,承修方概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5、托修方必须在竣工出厂3至7天内回厂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车辆出现异常现象,托修方应第一时间通知承修方,必须由承修方安排、检查、诊断解除故障,否则承修方概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6、经承修方质检调试合格的大修车辆出厂后,因托修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修方概不承担责任。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承修
方:
托修方:
(签
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