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发〔2012〕37号: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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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发…2012‟37号

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3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27号)精神,现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2011年12月1日后,招用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并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

文件

贴。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照青人社字…2011‟233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有《中华人员共和国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超出派遣期一年内仍未实现初次就业且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三)新招用人员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

(四)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市内四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五市三区

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二)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计算时间。

(三)资金来源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从市或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用人单位注册地为市内四区的,补贴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注册地为五市三区的,补贴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备案管理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后,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于30日内到用人单位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

(二)用人单位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手续,应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1),并提供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其中,注册地为市内四区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提供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所招用人员的学历证书、《报到证》,以及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三)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应将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实行前置备案管理。

四、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7月份,到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对未按规定提前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不予受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

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附件3);

4、《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资料。

(二)补贴审核

1、初审。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抽查等方式,

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将人员有关信息,按享受政策类型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并填写《区(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拨付审批表》(附件4)。

2、复审。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后,应于受理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抽查复审。其中,市内四区的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抽查复审。

3、公示。经抽查复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单位、人员、补贴资金数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市内四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在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后无异议后,市内四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拨付汇总审批表》(附件5)和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账户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五市三区的,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用人单位账户。

五、工作要求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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