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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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管理细则(GHFD-03-TB-14/XD)
2010-04-01 发布2010-04-01 实施
细则控制表
1 目的
加强生产现场的消防管理,防止发生人为火灾事故,特制定此细则。
2 适用围
适用于西来峰发电厂生产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3.1.1《安全生产法》
3.1.2《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1.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1.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1.5《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3.1.6《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2关联子系统
无
4 专用术语定义
防火重点部位: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危险场所:火力发电厂的危险场所系指其中的乙炔发生站、氮氧站、储煤场、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等。
禁火区域:防火重点部位及危险场所均为禁火区。
5 执行程序
5.1在下列部位明火作业和电、气焊作业或检修作业时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灼热表面,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5.1.1控制室、油区、集中油库、运输和储油容器、用油设备、乙炔容器、危险品库、化验室、各类油泵房。
5.1.2装化学物品,有可能经化学作用而转变成易燃易爆气体容器、电缆夹层、竖井、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输油管道等。
5.2由于动火地点、动火作业对象不同,存在火灾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因此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审批手续都应有所区别。根据危害程度,分为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
5.2.1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的部位及场所:
5.2.1.1燃油储存区域,输(回)油管道及输油设备2米及以区域。
5.2.1.2汽轮机、发电机润滑油系统、密封油系统,空压机润滑油系统2米及以区域。
5.2.1.3距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系统的设备、管道、阀门、法兰2米及以区域。
5.2.1.4锅炉燃油及原煤仓至锅炉炉膛燃料系统2米及以区域。
5.2.1.5变压器、电缆间、隧道、竖井区域。
5.2.1.6脱硫系统吸收塔及烟道2米及以区域。
5.2.2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的部位及场所:
5.2.2.1距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系统的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外2-10米区域。
5.2.2.2煤场、输煤系统、电气电缆设备周围5米及以区域。
5.2.2.3通讯总机机房、蓄电池室、控制室、电器设备间、计算机室。
5.2.2.4柴油发电机房、柴油消防泵、油库围墙以。
5.2.2.5汽轮机、发电机润滑油系统、密封油系统,水泵、风机、空压机润滑油系统、燃油管道外2-10米区域。
5.2.2.6生产现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间。
5.2.2.7酸、氨(液氨)、联胺储存室及输送管道上。
5.2.3在上述区域以外进行动火作业无需办理动火工作票,但工作负责人需做好如下安全措施:
5.2.3.1书面明确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监护人。
5.2.3.2做好动火工作前的风险评估并制定出防火安全措施。
5.2.3.3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开工之前清理动火点周围10米以及所涉及围的易燃易爆物品。
5.2.3.4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及时消除火情。
5.2.3.5工作结束后清理现场,确保不遗留火种。
5.3动火工作票仅限于设备检修有动火作业时使用,若同时伴有机械检修任务则必须同时执行热力机械工作票规定。
5.4一级动火工作票要求提前一天上票,开工当日上午现场办票。发电生产部、综合生产部负责在第二天早会上通报,动火工作并于当天结束,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限于当天工作当天办理,设备大小修期间、技术改造工程二级动火票可延长至7天。
5.5动火工作票执行程序。
5.5.1动火工作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发,二级动火工作票由设备维护部、综合生产部负责人签发。
5.5.2消防监护人负责按工作票上填写的工作地点对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签字,并将检测结果填写在相应的工作栏。
5.5.3一级动火工作票经现场检测合格后动火工作负责人负责召集安全技术部负责人、消防专责人、消防监护人(专职)电厂分管生产的副厂长或者总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审核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
5.5.4二级动火工作票(在煤仓中进行动火工作时,进行粉尘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负责召集安全技术部消防专责人、消防监护人(兼职)现场审核签字。
5.5.5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将各级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交运行(工作许可人、消防监护人)共同到动火现场核对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确无问题后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工作票生效。
5.6动火票登记、存放和终结:
5.6.1发电生产部、综合生产部运行(工作许可人)负责动火工作票的登记、安全主管负责统计、分析并于下月2日前上报安全技术部消防专责人。
5.6.2一级动火工作票一式四份填写,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安全技术部消防专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消防监护人各持一份。
5.6.3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填写,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和消防监护人各持一份。
5.6.4动火工作结束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进行现场监护,两个小时没有发生异常情况,到工作许可人处办理终结手续,动火工作终结后交动火部门和运行部门各收一份存档,一级动火票同时消防专责人存档。
5.7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5.7.1动火工作前应在工作地点或有关系统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检测人将检测结果填写在工作票上并签字。
5.7.2一级动火工作应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动火监督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派专人监督,生产运行人员在动火过程中每隔2小时检测一次,如超过规定浓度立即停止动火工作;二级动火工作应由兼职消防人员负责动火监督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派专人监督,生产人员在动火过程中每隔2小时检测一次,如超过规定浓度立即停止动火工作。
5.7.3动火工作结束应彻底清除遗留火种,撤除动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会同消防监护人共同检查工作现场,确认工作全部结束,无火灾隐患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结束手续并注销该票。
5.7.4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系统上进行动火工作时,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离措施,加装堵板并对管道、容器进行彻底吹扫。工作地点的易燃物应清理干净。
5.7.5在动火的设备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应敷设专用地线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线绝缘应完整,不能有破损和接头,严禁用其他铁件搭接代替接地线。
5.7.6动火点应距动火用的乙炔瓶、氧气瓶10米以上,两瓶相距8米以上。
5.7.7 储油罐进行动火工作,必须将所有与油罐连接的管路断开,清理干净罐油污,彻底煮罐(或吹扫)24小时以上,打开罐的所有人孔门和盖板,加装风机进行强力通风48小时以上,测量罐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数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工作。
5.7.8容器的工作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八章规定。
5.7.9在燃油系统各部位进行动火工作期间,通风机不能停止运行。
5.7.10 检修间动火须经部门安全综合专工认可后方可作业。
5.7.11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①油车停靠的区域;②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④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⑤遇有火险异常
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5.7.12其它应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
5.8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标准
5.8.1 动火工作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善,不得随意涂改。
5.8.2 填写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必须详细清楚(双重编号的必须都填写),动火工作容必须写明动火设备所处的翔实位置(包括双重编号、楼层、标高、动火点与禁火区域的距离,禁止多处动火点共用一动火票作业)。如有必要者应划出设备草图,在图上标明动火点。
5.8.3 在备注栏中注明所使用动火工具(电焊机、氧气瓶、已炔瓶等)的使用数量及现场消防器材的使用数量、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