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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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们对水下文化遗产日益频繁的商业开发和多年来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有必要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编纂有关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典和逐步制订这方面的规章制度。来自包括中国在内90多个国家的350多名专家经过历时4年的起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11月2日在第31届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明确规定不得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这是世界范围内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公约。公约规定20个国家的签署后,公约即正式生效。2003年11月18日,中国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在香港说,中国政府同意并支持《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并正在积极准备,争取尽早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在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了明确定义,规定水下文化遗产是指至少100年以来,周期性地或连续性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如遗址、建筑、工艺品、人的遗骸、船只、飞行器,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约》中指出,水下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国家都应负起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责任。该组织在《公约》中强调说,制定本公约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和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为使公众了解、欣赏和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应该鼓励人们以负责的和非闯入的方式进入仍在水下的文化遗产,以对其进行考察或建立档案资料,但这些活动不能妨碍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更不能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

此外,考虑到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勘测、挖掘和保护必须拥有高度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设备,该组织在《公约》中特别建议缔约国开展合作,进行水下考古、水下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培训,并按彼此商定的条件进行与水下文化遗产研究、保护有关的技术转让。

公约主要包括四个要点:第一,签约国有义务保护海底遗产;第二,这些文化遗产应保留在原来的位置,即海底深处;第三,禁止以商业为目的进行开发活动;第四,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增强人们对海底考古的了解,向民众强调海底遗产的重要性。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将于2009年1月初正式生效。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介绍,海洋深处隐藏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其中以古老沉船残骸为主,数量大约在300万

处左右,除此之外,还包括海底艺术岩洞以及一些被水淹没的景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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