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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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财政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财政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财政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哈财办〔2018〕44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财政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财办〔2018〕447号局内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哈尔滨市财政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哈尔滨市财政局2018年8月27日哈尔滨市财政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提升财政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认真落实上级政务公开任务(一)推进决策和监管信息公开。

将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政策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时,要对公开相关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使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政策制定的处室和单位负责)。

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制度和推送制度,集中发布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税收优惠等各类政策信息,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改善(企业处、综合处、债务金融处、教科文处、法规税政处、预算处、财源处、行政政法处、经济贸易处、农业农村处、采购办、经济建设处、担保中心等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人事处负责)。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白府办[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白府办〔2011〕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白沙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除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在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务透明度,提升公众对本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信息公开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等。

第三条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主动提供信息,接受公众申请并及时、便捷地提供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范围第六条本单位应按照法定职责和授权范围,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决策依据、重要政策、规划方案、质量安全信息、政府采购信息、重大工程建设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等。

第七条信息公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配合,按照职责和权限提供有关信息。

第八条信息公开应当注重宣传和解读重要信息,提供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格式和渠道。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九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要主动公开重要信息,又要接受公众的申请,并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条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信息:1. 书面申请:凡属公众申请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

2. 口头申请:凡属公众口头申请信息的,应当及时填写口头申请表,记录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信息公开的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内容应当详细、准确。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要求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向公众宣传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渠道、范围和程序,并提供政府网站、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模板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原则第四条依法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公平公正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及时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条保密审查原则。

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信息公开内容第八条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一)机构职能、职责分工、领导成员等基本信息;(二)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动态等政策法规信息;(三)规划、计划、项目进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等情况;(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信息;(五)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投诉举报渠道等便民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方式第九条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一)政府网站公开。

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信息等内容;(二)新闻媒体公开。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重要信息;(三)政务公开栏公开。

在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公开信息;(四)主动公开。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公告、通知、新闻发布等形式进行公开;(五)依申请公开。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责任第十条本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的目标政务信息工作以服务人民群众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提高政府透明度、公信力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原则(一)公开透明。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政务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获取。

(二)真实准确。

政务信息应当真实反映政府工作情况,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三)及时高效。

政务信息应当及时更新,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确保信息时效性。

(四)便民服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注重服务群众,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需求。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和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政务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一)政务信息的收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全面、准确地收集政务信息。

(二)政务信息的整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政务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整理和归档,形成系统化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六条政务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一)政务信息的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审核机制,对拟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二)政务信息的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平台,以及其他渠道和方式,及时发布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背景政务公开是一种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在国家治理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旨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有效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申请范围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记录、资料等信息。

申请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在线途径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务公开申请。

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电话、申请的文件或资料名称、申请的方式(复制、查阅或提供复印件等)等内容。

申请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政务公开信息时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利,并且要求的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范围。

申请的审核和答复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务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核和答复。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免费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免费提供政务公开信息,但是,行政机关收取复制、查阅和发送等相关费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拒绝公开行政机关对政务公开申请的答复有三种方式:同意公开、不予公开和部分不予公开。

拒绝公开的理由包括: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职权。

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在拒绝公开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的申请权利复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

实施效果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政府透明化、规范行政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公信力,使得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工作,从而更好地参与公共事务。

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还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使权力,切实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总结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我国政府为推动政府透明化、优化行政服务、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民主政治建设而推出的一项政策。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政府依法行政、透明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第二条信息公开依法原则。

依法公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应当依法提供信息。

第三条及时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要及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条便民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和使用,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民服务,积极协助申请人查询和利用信息。

第五条维护合法权益原则。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信息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结构等基本信息;(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则、业务办理流程等办事指南和便民措施;(三)政府机关行政决策的依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四)政府机关执法、监管、服务等具体工作情况和结果的信息;(五)政府机关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的信息;(六)政府机关依法行使的其他信息公开职责。

第七条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第八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渠道,提供多种查询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信函、电话等。

第九条申请信息公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政府机关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行查找相关信息并提供,对于无权提供的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对于提供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明确标注发布日期、发布机关等信息,并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单位信息公开_工作制度

单位信息公开_工作制度

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单位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对这些信息进行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五条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名称、性质、宗旨、职责、内设机构等;(二)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决策规定等;(三)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四)单位的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工作总结等;(五)单位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等信息;(六)单位人员招聘、干部人事变动等信息;(七)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审计等信息;(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七条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单位网站;(二)单位公告栏或者其他宣传设施;(三)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四)公开出版物;(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八条信息公开程序如下:(一)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确定信息属性;(二)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负责人审批;(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公开信息;(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定期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四、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异议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鄂价费规[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40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规定,结合近两年来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将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正式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按如下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一)检索费。

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档案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按申请事项每项2元的标准收取检索费。

(二)复制费。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通过纸张复印、打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按纸张大小收取复制费,即A4纸0.5元张、A3纸1元/张、B4纸0.4元/张、B3纸0.8元/张;提供磁盘、光盘等介质存储政府公开信息的,按购买磁盘、光盘的实际价格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邮寄费。

按照当地邮政部门实际所需的费用向申请者收取。

二、由申请者自行提供磁盘、光盘等介质存储所需信息的,行政机关只能收取检索费,不得另行收取复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复制、邮寄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三、下岗职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注重信息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便民化。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四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公开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管理第五条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途径、内容和方式。

未列入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不得公开。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的归口管理单位,制定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公众宣传和推广。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申请制度,公开申请渠道和流程,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必要的信息公开咨询服务机构。

第八条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整理和更新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索引,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监督第十条单位应当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投诉渠道和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自我监督,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向公众展示工作进展和成效。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激励和引导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工作,不得隐瞒、篡改、删除、销毁信息,不得阻碍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张掖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张掖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张掖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张掖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保障的通知》(张政办函[2020]92号)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二)财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三)月度和年度全市财政收支情况及经市人代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四)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还本付息以及债券发行等信息;(五)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七)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八)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九)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十二)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十三)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信息市财政局将通过张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张掖市财政局子栏目(/czj/)、新闻发布会、新闻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

政务“五公开”制度

政务“五公开”制度

政务“五公开”制度第一篇:政务“五公开”制度政务“五公开”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强化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关切、加强平台建设、扩大公众参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政务工作“五公开”制度如下:一、将“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理程序。

拟制办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二、将“五公开”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提交地方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决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

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规范化水平。

四、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

每年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局办公室。

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第二篇:政务公开制度商洛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制度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重点是涉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突出人权、事权、财权的公开和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1、各项行政审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项收费和罚没款的收缴、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和制度落实等情况;2、各类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人员的责任和办事结果等事项;3、工作计划、目标及各项工作措施、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展等情况事项;4、工作职能、岗位职责、法定权限及其调整、变动情况;5、领导干部的分工、职责和廉洁自律承诺等情况;6、每季度工作重点和半年、全年工作总结;7、每月单位财务收支情况;8、工作人员晋升、聘用、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9、局机关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建设情况;10、干部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高预算透明度,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预算管理原则(一)完整性原则: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应当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财政收支情况。

(二)真实性原则: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财政收支情况。

(三)透明度原则: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应当保持高度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预算信息公开内容(一)预算编制阶段:预算编制的依据、预算草案、预算说明等。

(二)预算执行阶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预算追加等。

(三)预算监督阶段:预算执行审计结果、预算绩效评价、预算违规违纪处理等。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预算信息: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热点和公众关注的预算信息。

第五条预算信息公开方式(一)政府网站:在政府网站上设立预算信息公开专栏,发布预算信息。

(二)政府公报:定期发布预算信息,便于公众查阅。

(三)新闻媒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预算信息。

(四)公开栏:在政府机关、公共场所设置预算信息公开栏,公布预算信息。

(五)其他适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宣传册、讲座、听证会等形式公开预算信息。

第六条预算信息公开时间(一)预算编制阶段:预算草案形成后,及时公开。

(二)预算执行阶段:每季度末公开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终了后公开年度预算执行总结。

(三)预算监督阶段: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形成后,及时公开。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预算信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时间。

第七条预算信息公开主体(一)财政部门:负责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预算信息的编制、公开和解释。

(三)审计部门:负责预算执行审计,公开审计结果。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处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依申请公开制度【范本模板】

依申请公开制度【范本模板】

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第四条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六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公开权利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财政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财政信息,是指财政部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成立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财政部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部领导担任,成员为部机关各司局级单位和有关部属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

财政部办公厅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各机关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

各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人名单应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财政部机关单位公布政府财政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机关单位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第七条政府财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不予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三种属性。

第八条下列政府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四)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督促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便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纪委监委牵头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全县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第六条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按规定进行扣分:(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二)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5分;;(三)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5分;(四)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5分;(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七)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八)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0分;(九)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每次扣10分;(十)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十一)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十二)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十三)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七条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四)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工作应依法、科学、规范、高效进行,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本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公民的信息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完善工作机制。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最高主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方式第九条本单位的信息公开范围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政策解读、重要决策、办事指南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本单位可以以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一)主动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如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等。

(二)被动公开:根据公民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子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根据公民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子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并根据不同的信息属性和依申请公开情况,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信息申请和公开程序第十二条公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二)书面申请;(三)电子邮件申请。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或要求;(三)申请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下:(一)收到申请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公开;(三)对于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原本决定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四)对于决定予以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申请人;(五)对于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公开公示管理制度

公开公示管理制度

公开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公开公示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条公开公示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某项重要决策或行政行为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公示是现代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公开公示旨在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透明度、开放性和监督力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所有公开公示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互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开公示工作要做到更加全面、更加高效,更加规范,更加便民。

确保信息公开、审核公正、公示期限合理。

第七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开公示工作,加强对公开公示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八条所有公示信息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开,同时可以适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二章公开公示的内容第九条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法定目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目录。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条件、程序。

(三)政府信息公开结果: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结果,以及相关材料。

(四)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年度报告、月度工作报告。

(五)规划、决策、管理措施公示:相关规划、决策、管理措施的公示。

(六)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公示。

(七)政府采购信息公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告、公示等。

(八)其他需要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公开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事实。

第三章公开公示的程序第十一条公开公示分为自愿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自愿公开: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主动公开一些政府自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依法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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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被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
(四)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局办公室为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负责分办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局办公室应当予以受理。

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龙胜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并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和现场申请三种途径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须填写《龙胜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龙胜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龙胜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

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但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我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应
按照有挂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第十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已经批准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于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未批准为“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由局办公室通知相关股室部门,相关股室部门根据申请的信息内容在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公开的信息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是否“依申请公开”,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需延期答复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由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将情况报送龙胜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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