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冲击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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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保 守 倾 向 、 律 规 范 的 僵 化 性 、 律 调 整 的滞 后 性 法 法
中始 终 存 在 着 “ 和 熊 掌 不 可 兼 得 ” 困 境 。 鱼 的
第 二 , 证 责 任 的 发 展 总 会 伴 随 着 新 问 题 的 出 举 现 。 在 过 错 责 任 中 被 害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 怜 的 被 可 害 人 要 对 从 过 错 到 损 害 直 至 赔 偿 范 围 的 每 一 个 层 面 提 出 证 据 。。如 果 是 一 般 的 侵 权 行 为 , 害 人 还 有 得 [ ] 被
些 “暗 伤 ” 以 放 大 了 。 予
一
力 求在 二 者 之 间寻 得一 平 衡 点 。因 g 侵 权行 为法 - g, 的 历 史 实 质 上 是 协 调 被 害 人 权 益 保 护 与 加 害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历 史 。但 就 侵 权 行 为 法 整 个 历 史 来 看 , 平 天
错 原 则 。这 虽 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加 大 了 对 受 害 者 的 保
护 , 又 限 制 了 加 害 人 的行 为 自 由 , 们 为 了 避 免 诉 但 他 讼 , 往 采 取保 守且 风险相 对 较小 的经 营 活动 , 碍 往 阻
了创 新 活 动 的 进 行 。 因 此 , 侵 权 行 为 法 发 展 过 程 在
由 之 间 的 紧 张 关 系 。 侵 权 行 为 法 旨在 规 范 不 法 侵 害 他 人权 益t 所产 生损 害 的赔 偿 问题 。它 涉及到 两个 N-
第 2 8卷第 l 期
Vo . 8 No 1 12 , .
西 安 社 会 科 学
Xia o ilS in e ’ n S ca ce c
21 0 0年 2月
Fe . 2 1 b, 00
论责任保 险对 侵权行 为法 的冲击 及应对
闫
( 山东大学
滨
山东济南 2 00 ) 5 10
门 法 律 具 有 法 律 所 共 有 的 弊 病 , 由 于 其 承 担 的 但
功 能 与 任 务 , 存 在 一 些 自 身 的 “暗 伤 ”。 当 这 些 “暗 还
伤” 重 到一定 程 度 , 在 外 界 因素 的刺 激下 , 成 严 并 便
为 了 学 者 眼 中 的 危 机 。 笔 者 认 为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暗 伤 ” 在 于以下几 个方 面 : 存
关键词 : 侵权行 为法 ; 责任保险 ; 损害 赔偿体 系 综合
文章 编号 :7 —7 o 1 —4 2 (0 O O 一O 9 3 9 8 —8 7 2 O —3 2 1 ) 1 4 —0
这 是 一 个 危 机 四伏 的 社 会 , 人 都 是 潜 在 的 受 人 害 者 。 安 全 事 故 、 祸 、 品 缺 陷 等 新 闻 每 日有 之 , 车 产 毁 人 名 誉 、 人 财 产 、 人 隐 私 等 事 件 层 出 不 穷 。 侵 侵 窥 权 行 为法 正 是 应 对 这 种 危 机 的 法 律 , 不 幸 的 是 现 但 在 它本身 也 出现 了“ 机 ” 自 2 危 。 0世 纪 以 来 , 少 学 不 者 认 为侵 权 法 “ 存 受 到 威 胁 ” “ 于 十 字 路 口 ” 生 、处 、 “ 向没 落 ” 等 。 学 者 发 出 此 类 惊 呼 , 是 因 为 责 走 等 多 任 保 险 的 发 达 、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冲 击 等 外 在 原 因 的 社 存 在 。其 实 , 权 行 为 法 的 危 机 主 要 是 来 自其 自 身 侵 的种 种 “ 伤 ”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等 外 在 因 素 只 是 将 这 暗 ,
Baidu Nhomakorabea
总 是 倾 斜 于 一 侧 : 为 被 害 人 的 权 益 , 为 加 害 人 的 或 或
自 由 , 不 同 的 阶 段 倾 斜 的 幅 度 会 有 不 同 。 以 归 责 在
原 则 的 发 展 为 例 , 传 统 的 过 错 责 任 的 框 架 内 , 害 在 被 人 在工 业 事故 、 境 污染 、 品缺 陷等 侵权 案件 中几 环 产 乎 得不 到有 效 的救 济 , 害人 处 于明显 的优势地 位 。 加 为 了 实 现 对 被 害 人 的 保 护 和 救 济 , 发 展 出 了 无 过 又
摘 要: 侵权行 为法 因本 身存 在种种“ 暗伤” 导致危机 出现 , 责任保 险 制度 因对于 弥补侵权行 为法 的缺 陷是有 一
定作用而备受人们青 睐。但 由于责任保险 自身 的不足 决定它不可 能替代侵 权行 为法。 当前应该充 分发挥 两者 的功
能 , 立侵权行 为法与责任保 险相结合的综合损害赔偿体 系。 建
弱 势 地 位 , 界 提 出 了 无 过 错 责 任 。无 过 错 责 任 即 学
是 不 考 虑 行 为 人 的 有 无 过 错 , 说 行 为 人 有 无 过 错 或 对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和 承 担 不 产 生 影 响 。 运 用 无 过 [ ]
第 一 , 权行 为 法 无 法 调 和 权 益保 护 与 行为 自 侵
、
侵 权 行 为 法 自 身 存 在 无 法 克 服 的 困
境
尽 管 法 律 是 一 种 必 不 可 少 的 具 有 高 度 助 益 的社 会 生 活制 度 , 是 , 象其 他 大 多数人 定 制度一 样也 但 它 存 在 一 些 弊 端 。] 些 弊 端 是 法 律 所 共 有 的 , 法 律 [有 如
等 。有些则 是 与法 律 所 承 担 的控 制 功 能 有关 , 定 一
程 度 上 是 某 种 法 律 所 特 有 的 缺 陷 。侵 权 行 为 法 作 为
一
到 救 济 的 可 能 , 如 果 是 产 品 缺 陷 、 业 事 故 等 特 殊 但 工
侵 权 行 为 , 于 举 证 极 其 困难 , 本 上 也 就 宣 告 了 被 由 基 害 人 的 败 诉 。为 了 改 变 被 害 人 在 特 殊 侵 权 案 件 中 的
中始 终 存 在 着 “ 和 熊 掌 不 可 兼 得 ” 困 境 。 鱼 的
第 二 , 证 责 任 的 发 展 总 会 伴 随 着 新 问 题 的 出 举 现 。 在 过 错 责 任 中 被 害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 怜 的 被 可 害 人 要 对 从 过 错 到 损 害 直 至 赔 偿 范 围 的 每 一 个 层 面 提 出 证 据 。。如 果 是 一 般 的 侵 权 行 为 , 害 人 还 有 得 [ ] 被
些 “暗 伤 ” 以 放 大 了 。 予
一
力 求在 二 者 之 间寻 得一 平 衡 点 。因 g 侵 权行 为法 - g, 的 历 史 实 质 上 是 协 调 被 害 人 权 益 保 护 与 加 害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历 史 。但 就 侵 权 行 为 法 整 个 历 史 来 看 , 平 天
错 原 则 。这 虽 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加 大 了 对 受 害 者 的 保
护 , 又 限 制 了 加 害 人 的行 为 自 由 , 们 为 了 避 免 诉 但 他 讼 , 往 采 取保 守且 风险相 对 较小 的经 营 活动 , 碍 往 阻
了创 新 活 动 的 进 行 。 因 此 , 侵 权 行 为 法 发 展 过 程 在
由 之 间 的 紧 张 关 系 。 侵 权 行 为 法 旨在 规 范 不 法 侵 害 他 人权 益t 所产 生损 害 的赔 偿 问题 。它 涉及到 两个 N-
第 2 8卷第 l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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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安 社 会 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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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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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 险对 侵权行 为法 的冲击 及应对
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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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2 00 ) 5 10
门 法 律 具 有 法 律 所 共 有 的 弊 病 , 由 于 其 承 担 的 但
功 能 与 任 务 , 存 在 一 些 自 身 的 “暗 伤 ”。 当 这 些 “暗 还
伤” 重 到一定 程 度 , 在 外 界 因素 的刺 激下 , 成 严 并 便
为 了 学 者 眼 中 的 危 机 。 笔 者 认 为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暗 伤 ” 在 于以下几 个方 面 : 存
关键词 : 侵权行 为法 ; 责任保险 ; 损害 赔偿体 系 综合
文章 编号 :7 —7 o 1 —4 2 (0 O O 一O 9 3 9 8 —8 7 2 O —3 2 1 ) 1 4 —0
这 是 一 个 危 机 四伏 的 社 会 , 人 都 是 潜 在 的 受 人 害 者 。 安 全 事 故 、 祸 、 品 缺 陷 等 新 闻 每 日有 之 , 车 产 毁 人 名 誉 、 人 财 产 、 人 隐 私 等 事 件 层 出 不 穷 。 侵 侵 窥 权 行 为法 正 是 应 对 这 种 危 机 的 法 律 , 不 幸 的 是 现 但 在 它本身 也 出现 了“ 机 ” 自 2 危 。 0世 纪 以 来 , 少 学 不 者 认 为侵 权 法 “ 存 受 到 威 胁 ” “ 于 十 字 路 口 ” 生 、处 、 “ 向没 落 ” 等 。 学 者 发 出 此 类 惊 呼 , 是 因 为 责 走 等 多 任 保 险 的 发 达 、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冲 击 等 外 在 原 因 的 社 存 在 。其 实 , 权 行 为 法 的 危 机 主 要 是 来 自其 自 身 侵 的种 种 “ 伤 ”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等 外 在 因 素 只 是 将 这 暗 ,
Baidu Nhomakorabea
总 是 倾 斜 于 一 侧 : 为 被 害 人 的 权 益 , 为 加 害 人 的 或 或
自 由 , 不 同 的 阶 段 倾 斜 的 幅 度 会 有 不 同 。 以 归 责 在
原 则 的 发 展 为 例 , 传 统 的 过 错 责 任 的 框 架 内 , 害 在 被 人 在工 业 事故 、 境 污染 、 品缺 陷等 侵权 案件 中几 环 产 乎 得不 到有 效 的救 济 , 害人 处 于明显 的优势地 位 。 加 为 了 实 现 对 被 害 人 的 保 护 和 救 济 , 发 展 出 了 无 过 又
摘 要: 侵权行 为法 因本 身存 在种种“ 暗伤” 导致危机 出现 , 责任保 险 制度 因对于 弥补侵权行 为法 的缺 陷是有 一
定作用而备受人们青 睐。但 由于责任保险 自身 的不足 决定它不可 能替代侵 权行 为法。 当前应该充 分发挥 两者 的功
能 , 立侵权行 为法与责任保 险相结合的综合损害赔偿体 系。 建
弱 势 地 位 , 界 提 出 了 无 过 错 责 任 。无 过 错 责 任 即 学
是 不 考 虑 行 为 人 的 有 无 过 错 , 说 行 为 人 有 无 过 错 或 对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和 承 担 不 产 生 影 响 。 运 用 无 过 [ ]
第 一 , 权行 为 法 无 法 调 和 权 益保 护 与 行为 自 侵
、
侵 权 行 为 法 自 身 存 在 无 法 克 服 的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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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 管 法 律 是 一 种 必 不 可 少 的 具 有 高 度 助 益 的社 会 生 活制 度 , 是 , 象其 他 大 多数人 定 制度一 样也 但 它 存 在 一 些 弊 端 。] 些 弊 端 是 法 律 所 共 有 的 , 法 律 [有 如
等 。有些则 是 与法 律 所 承 担 的控 制 功 能 有关 , 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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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到 救 济 的 可 能 , 如 果 是 产 品 缺 陷 、 业 事 故 等 特 殊 但 工
侵 权 行 为 , 于 举 证 极 其 困难 , 本 上 也 就 宣 告 了 被 由 基 害 人 的 败 诉 。为 了 改 变 被 害 人 在 特 殊 侵 权 案 件 中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