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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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2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1年的分值为16分。其中,2011年的不定项选择题涉及本章内容。
2012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个税目中N处涉及“每月减除费用2000元”的条文调整为“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2)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期限由“次月7日内”调整为“次月15日内”。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死记硬背,复习难度较大。在2012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不定项选择题。
历年试题涉及本章的主要考点
本章主要考点
一、纳税人(★★)
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1.居民纳税人(2010年单选题、2011年判断题)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解释】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境内居住期间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例题1·判断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2011年)
【答案】√
【例题2·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2010年)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时间不满365日;(2)选项C: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且临时离境仅28天,可以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例题3·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
A.外籍人员甲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
B.外籍人员乙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C.外籍人员丙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
D.外籍人员丁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时间不满365日;(2)选项CD: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在华天数。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2012年教材重大调整)
1.工资、薪金的界定(2008年单选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解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解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4】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2008年)
A.年终加薪
B.托儿补助费
C.独生子女补贴
D.差旅费津贴
【答案】A
【解析】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3.计税依据
(1)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4-1)。
表4-1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解释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解释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5.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王某2011年10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险一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900×20%-555=425(元)。
6.全年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