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田径锻炼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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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田径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进一步推动我国田径运动的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全国田径锻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标准》适用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军队和农村。其实施对象为全体国民,重点是青少年和中老年人。
第三条《标准》按男女分四个年龄段,各有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达到各项标准者均可申领相应等级的证书、证章。在两年内达到四个不同项目一级标准者,可以申报“田径锻炼之星”荣誉称号。
第四条《标准》的实施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主管,中国田径协会具体实施。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和各行业体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军队的实施工作由解放军体育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落实。
第五条中国田径协会负责监督审查授权体育组织对达标证书、证章的核准颁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负责监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达标证书、证章的核准颁发工作,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军队达标证书、证章的核准颁发工作。
第六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有义务宣传《标准》,并负责指导其实施工作。各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组织开展达标活动,可结合本单位举办运动会进行,也可以专门组织达标比赛。
第七条开展达标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广大国民参加田径锻炼,提高参加者的身体健康水平,在组织工作中要遵守循序渐进的原则,切实注意安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可以申报田径锻炼等级的比赛为:符合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要求,有3名(含)具备三级以上称号的裁判员负责裁判工作,由大、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解放军连以上单位组织的有秩序册、成绩册的运动会或田径比赛。
第九条个人所创成绩的证明应由裁判长签字,经运动会或比赛主办单位复核、加盖公章。
第十条达标者凭成绩证明向各地(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或经中国田径协会授权的其它体育组织申报,地(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或经中国田径协会授权的其它体育组织核准颁发一至三级证书、证章。
第十一条在两年内达到四个不同项目一级标准者,凭四个不同项目的一级证书或成绩证明,向中国田径协会申报“田径锻炼之星”荣誉称号,由中国田径协会核准并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十二条对达标证书、证章核准颁发的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监督审查机构有权暂停其核准颁发证书、证章的权力,情节严重的可报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取消其核发的权力;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裁判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体育总局及其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标准》实施工作组织有力,开展达标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将由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中国田径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全国田径锻炼等级证书、证章和“田径锻炼之星”荣誉证书、证章,由中国田径协会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体委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颁发的《全国田径业余锻炼标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