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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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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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的实施办法
【颁布部门】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法规文号】黄办〔2003〕32号
【颁布日期】2003-07-01
【实施日期】2003-07-01
【是否有效】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的实施办法黄办〔2003〕32号
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激励创新,规范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结合黄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部门和全体治黄职工。社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研究黄河,或与我委合作取得的治黄创新成果,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通过建立激励创新的机制,在全河实现“要我创新”到“我要创新”的转变,使单位、部门和个人树立自觉的创新意识,积极投入各个层面的创新活动。
第四条创新活动应体现开创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倡导在治黄实践中,站在科学技术前沿、做前人没有做过的原始性创新;或采取新理念、新方法,去改变现状的工作模式和方法,获得比传统做法更加科学、效率更高的继承性创新;或应用其他行业技术成果,推动本行业发展的应用性创新。树立“实效第一”的观念,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创新的对象是广泛的,应涵盖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各个层面,内容包括治黄理论创新、管理创新、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具体工作实践中群众性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等方面的创新。
第六条创新是每个单位、部门和每一个职工工作岗位的基本职责。
各级领导要把创新活动作为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努力组织和发掘创新点,营造人人想创新、敢创新的宽松氛围。
每个人都有创新的机会,也都有创新的义务。创新活动中,可以是单位、部门统一组织的,也可以是职工个人,或个人的自由结合体自发进行的。
第七条敞开创新成果申报渠道。委办公室承担创新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受理成果申报、登记、汇总和组织有关工作细则的制订。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委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创新活动的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都要明确创新管理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各单位的创新成果须在本单位评选的基础上,择优报委。
向委申报创新成果的时间,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每年12月份接受申报。情况特殊的,可以随时申报。关于创新成果申报的具体事项,另行制定细则。
第八条创新成果评审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与群众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一年评审一次。委成立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与专家组成。初审实行成果分类归口组织进行:理论、技术方面的由国科局牵头组织,体制、管理方面的由人劳局牵头组织,群众性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等方面的由黄河工会牵头组织。
初审结果经委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委属媒体公布,由群众投票、评议,最后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委设立“年度创新奖”,并分为一、二、三等。在此基础上,选出“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及“年度创新组织奖”。
凡获得“年度创新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单位、部门颁发奖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
对获得“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和“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根据成果的实际效果,年终考核时,按照委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加分。纳入年度干部和班子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对获得“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主持人和主要参加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或直接奖励3%工资晋级。荣誉证书具有委一级效力,在职称评定、评优表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获得“年度创新奖”的项目,如需继续深入研究和实施的,必要时委将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委其他方面的考核、奖励政策,要依据此办法,补充完善鼓励创新的相关条款。
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