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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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总结
篇一:监外执行罪犯表现情况检察表
监外执行罪犯表现情况检察表
注:以上各机关意见应有责任人签意见和签名、机关印章
篇二:监外执行申请书
监外执行申请书
监外执行申请书一:监外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等自然情况)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申请人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患有高血压等重病,需要长期服药医治,请求法院对我准予监外执行。
申请人于 20XX年2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公安机关将我送至宿迁市看守所执行,但看守所对我体检后,认为我患有高血压,不予收押;当时公安机关又将我送到宿城区人民医院复诊,进一步确认病情严重,需要治疗,不治疗容易发生生命危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我的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
虑,准予我监外执行,我保证在监外,服从当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管教,认真接受改造,遵守法律,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到,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此致
宿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监外执行申请书二:监外执行申请书>>(269字)
申请人:(姓名等自然情况 )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申请人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患有重病,需要长期服药医治,请求法院对我准予监外执行。
申请人于20xx年2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公安机关将我送至xx市看守所执行,但看守所对我体检后,认为我患有高血压,不予收押;当时公安机关又将我送到宿城区人民医院复诊,进一步确认病情严重,需要治疗,不治疗容易发生生命危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申请书三:监外执行申请书>>(720字)
申请人:(姓名等自然情况 )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被告人李小x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
李小x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空洞型肺结核等重病,生命垂危,请求法院对其准予监外执行。
李小x于20XX年12月9日被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时公安机关欲将其送去荔湾区看守所关押,但看守所对李X新体检后,认为李小x病重,生命垂危,不予收押;当晚公安机关立即将其送往广东武警总队医院抢救,才挽回李X新生命。由李小x病重,从拘留的当日至今,李小x均被关押在武警总医院的治疗,若离开医院,李小x随时有生命危险。
由于李X新疾病严重,病史长,患有多种慢性病。其中肺结核病病史已有十多年,肺部已形成空洞,平时常有吐血情况出现,曾多次发病入院医疗,早在20XX年
1月在中山医科大学住院时,经查已发展到双上肺浸润型肺结核,且具有高传染性,需长期服药治疗,病情也一直恶化;另外,糖尿病病史也近十年,为I型糖尿病,依赖打胰岛素才能维持生命。李小x疾病发作极易引发心脏、大脑等器官功能衰竭,随时有可能死亡。(有关李X新的病史详见此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病历》、《检验报告单》,贵院也可以向广东武警总医院了解情况)
现在李X新被关押,随时会病危,其不适合继续关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
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李小x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虑,准予李小x监外执行,让其家人送其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治疗,以免发生病死意外。
李X作为李小x的大哥,可以保证李小x能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
案,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
年月日
篇三:当前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通俗地讲就是保外就医,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自伤自残除外),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治愈、生活不能自理或病危等,办理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办理的一种在监狱外执行的行刑方式。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有效维护了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通过对监狱监外执行情况的调查发现,监狱机关在办理监外执行时大都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审查罪犯的相关资格,并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罪犯进行了检查、开具了证明文件,依照法定程序逐级审批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及时向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检察机关寄送了《保外就医通知书》。在罪犯监外执行期间,大多数监狱能按要求以发函等方式向当地公安机关了解罪犯在外的疾病治疗情况及思想改造表现情况。当罪犯保外就医期满或被告知罪犯在保外期间有重新犯罪行为时,多数监狱能派出警力及时将其收监执行。因此,总的来看,当前监外执行的情况是好的,做到了依法、及时、有序办理。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一、立法制约跟不上
1、无法准确界定罪犯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法律对如何界定罪犯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明确规定,监狱机关在实际执行中无法准确把握,从而使有些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仍“带病坚持工作”或在治愈后收监前“突击加班”,重操旧业,严重危害到社会安全稳定。
2、无法对保外就医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