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制度的发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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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制度的发展、特点及其启示

【摘要】:美国,作为一个由殖民地发展起来的超级大国,其政治制度无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其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与其不算悠久的历史密切相关。美国政治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要求不断变革,同时又推动了时代进一步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充分体现出这个国家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开放性,带给我们对文明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权力制约制度变革美国联邦制

美国全称美利坚合众国,原为英国殖民地,后因种种因素逐渐兴起而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

北美原始居民为印第安人,16~18 世纪,西欧各国入侵北美洲。

18世纪中期,建立政治、经济、文化巷对成熟的13块殖民地。北美殖民地地区居民对英国高压政策强烈不满,1776~1783年通过独立战争,美国正式诞生,逐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民族主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民主政治法令。

独立后不断进行领土扩展,南北经济发展方向不同,矛盾加重,1861~1865,南北战争即美国内战,北方领导的资产阶级胜利,统一全国。1865,重建时期,逐步废除奴隶制,1877年,南部民主重建,制定民主的进步法令,民主重建结束。

美国继而完成工业革命,经济实力大增,两次世界大战奠定了美国在资本主义世界中的霸主地位。冷战开始后和苏联平分天下。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平稳。进入90年代,美国计算机业发展迅速,并带动全国的高科技信息产业,开拓了新一代的产业革命。

当时,英属北美13 个殖民地有三种类型:皇家殖民地、业主殖民地、自制殖民地。

1776年7月4日,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代表,通过了宣布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的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阐述了天赋人权的思想。

独立宣言颁布后,大陆会议虽然骑着领导抗英斗争的作用,但它不是一个全国性的政府,严峻的形势迫切要求各殖民地进一步联合起来。

第二届大陆会议在1777年11月17日通过了【邦联条例】,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邦联国会为一院制,由各州议会选派2~7名代表组成,任期一年,各州有权随时罢免撤换。规定任何代表在六年之中,其在联邦国会中的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代表的工资由各州自行支付,代表在国会中以洲为单位进行投票,每州只有一票表决权。

独立战争后,由于邦联政府已经不能适应美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协商之后,邦联国会于1787年2月通过决议,定于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各州代表大会,修改邦联条例。

邦联条例所确立的体制,已经完全不适应美国国内和国际发展的要求,必须重新构建美国政治体制。于是,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草案。

联邦党人文集记录了制定联邦政治体制的意图和依据:

一、各州不应分别独立,必须由邦联政府过渡到建立联邦政府,否则既无力抵御外侮必招致内乱。

二、在明智而自由的人民必须注意的一切事物中,人民安全无疑是首先必须考虑的事情,本国的分裂与衰弱必然招致外国的威胁,一个和谐的联邦是对付外来战争的最好保证。

三、一个统一的全国政府有助于发展、集中和利用全国最优秀人的才能和经验,按照全国一致的原则和政策运作,而使全国各部门相互协调,使他们深谋远虑,谨慎从事。

四、13个洲的分裂,必然会是彼此经常发生战争,汉密尔顿认为,人性邪恶,不能总用善良的愿望来看待人性。

当时著名的领导者汉密尔顿的一段话生动的阐述了联邦制的必要性:“假如把缺乏这类斗争的动机作为反对斗争的理由,那就是忘记了人是野心勃勃、存心报复而且贪得无厌。指望几个相互临近而且独立而未联合的国家一直和睦共处,那就是无视人类事变的必然过程,蔑视数世纪来积累的经验。”

宪法对美国政治制度的构建体现了三权分立思想。众议院议员由各州按人口比例选举,选举人的资格与现有大多数洲的立法机关选举人的资格是一样的,被选举人的资格在年龄和公民年限上必须高于选举人,在选举时他必须是他所代表的洲的居民,当选的议员在担任议员期间不得在和众国其他部门任职,议使各州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认可并维护了各州仍然保留的部分权力。

设立参议院,对议案进行双重审议,必然构成防止“不恰当立法行为”的进一步保障。参议院作为立法机构的第二分支,对立法权力将是一种“值得赞赏”的约束力量。参议员虽然任期较长,地位稳定,但却受制于地方议会,地方议会又受制于各州人民,因而可以有效防止腐败。

联邦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法官的任命办法与一般官吏的任命办法相同;法官任职期间如无不当行为可以继续任职;其新俸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在这里,司法部门显得薄弱,因而有司法部门保护方法:法院有权审查和禁止违宪立法,法官如无过失,可以终身任职至60岁,法官新俸固定,维护法官独立性。

美国宪法修正案与联邦制的发展息息相关,美国宪法的变化和发展不是通过重新制定新宪法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对宪法的修正案、最高法院对司法的解释、宪法惯例及国会和总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等形式来实现的。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中正式规定的改变宪法的唯一手段。

宪法修正案必须经国会两院2/3的议员赞同,或2/3的州议会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方能提出,都必须经过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制宪会议的代表批准,方能生效。

宪法的第一次修正案:前十条修正案统称【权利法案】:宗教、人民持有武器、士兵不得驻扎民宅、人民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司法公正、各州权力等

【权利法案】被美国人视为权保护的基石。

美国内战过程中发布了【宅地法】和【黑人奴隶解放宣言】鼓舞斗志,北方终于胜利。

三个宪法修正案:禁止奴隶制和禁止因种族、肤色以及以前是奴隶而被剥夺选举权,巩固内战成果。

妇女权利的确立是在1920年底十九条修正案,规定给予妇女以选举权,是美国人权法案的另一重要补充。

总统任期方面: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仅任两届;第二任总统亚当斯仅任一届;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任两届,富兰克林·罗斯福连任四届,引发民众担心。第22条修正案总统不得连任两次。

美国司法审查权不断变化,美国宪法不断改变着,美国政治制度也不断改变着,【宪法惯例】是改变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因素。

美国的政党制度、总统内阁体制、国会委员会制、预选制、国会内部的“资深制”、党团会议制、总统行政协议权等,在宪法修正案里都没有明文规定,都是靠宪法惯例建立起来的。

从以上我们可以总结出美国政治制度变化的主要趋势,两百多年来,国家权力不断集中。

联邦制初期,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各有其权,各用其权;南北战争后,国家权力开始集中。经过军事改造法、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与新政直至成为二战后资本主义盟主。

在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方面,地方权力不断向中央集中,总统行政权力得到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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