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压作业规范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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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压作业相关条例--压缩空气作业条例
1972年10月4日首次出版1997年6月19日修订本
法定事故保险协会签发
内容
范围
术语定义
通知
一般要求
其他要求
免除许可
专家测试
正式决定
禁止雇佣
预防性医疗检查
其它预防性医疗措施
授权内科医生的一般职责和可达性经授权的医生
医疗措施的安排
官方决定
健康纪录
减压仓、等待室和卫生设施
合格人员的任命
支持文件
员工指南
停工和等待时间
附件1:(第4章和第17章,第二节中的带压作业相关条例)
附件2:(第21章第1节)减压和等待时间
表1:正常操作情况下吸氧减压
应急表1:减压时氧气装置出现技术故障时用压缩空气代替
应急表2:当超过允许的工作时间的紧急情况时使用氧气减压
应急表3:当超过允许的工作时间并且氧气装置出现技术故障时,减压时使用压缩空气附件3:(根据带压作业相关条例中第18章第一节第4条)人仓陪护员说明
§1 范围
⑴本条例适用于带压作业,因为雇员是以商业为基础进行操作的。
⑵本条例不适合没有气闸的潜水钟工作及潜水工作
§2 术语定义
⑴本条例中的含意
1.工作仓:指在压缩空气下作业的场所
2.人员气闸:指单人从工作仓内进出的通道
3.材料气闸:指单个材料从工作仓内运进运出的通道
4.组合气闸:指员工和材料从工作仓内运进运出的通道
5.治疗仓:指与工作仓的工作压力无关的,用于治疗受压缩空气影响以及按照医疗说明通过气闸
进行试验转移的场所
⑵在本条例中,压缩空气指超过0.1bar压力的空气。工作压力是超过大气压的超压力。
§3 通知
⑴如果雇主想在压缩空气下作业,他必须至少提前两周通知主管当局
⑵根据第1节,通知内容包括如下:
1.雇主的姓名或公司名称、地址,如果是合伙的关系(合资公司)来完成一个特定的项目,不要
一起办理,在主管当局中信用好的雇主处理就可以了。
2.带压作业负责人的姓名及其职务
3.医师的姓名地址,根据第12章第1节
4.预计在压缩空气下作业人员的数量
5.预计在压缩空气下作业的时间
6.预计最高工作压力
7.预计的地质条件
作为附加文件,必须附带:
1.根据第18章第2节和第20章第3节中规定的说明清单,一份正式签订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2.工地的位置图
3.在压缩空气下作业时所采用的工作方法的说明
4.工作仓、气闸和空压机单元的说明及布置图
5.按照第17章第1节中关于设备的数据
⑶通知后,关于通知的内容或支持文件,如有任何变动或将发生任何变动,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立即通知主管当局。
§4 一般要求
⑴工作仓和操作时使用的设备必须按照本条例附件1中的1,2 构造和设计,其他的按照一般可接受的技术规则。
⑵就工作仓和操作使用的设备而言也要符合包含在德国法律中的社区法令规定,依照此规定的要求也要应用到构造和设计方面;根据所述规则中规定的程序测定和确认是否符合要求。至此,根据第3章中的通知的框架,以及根据第7章启动前的检查,对于构造和设计方面可以免除对是否符合此要求所进行的确认。
§5 其他要求
工作仓和操作时所需设备必须符合超出第4章第1节规定的要求,其由主管当局针对个人所设定的,以免对员工造成特殊的危险。
§6 免除许可
主管当局可以允许免除第4章第1节,第9章第1节,第21章第4节中的条款,以及对达到50岁的员工禁止雇佣的规定(第9章第2节第1条),如有特殊原因,以其它方式保护员工。
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免责授权。如有与第4章第1节的规定有偏差的,申请表中必须附加正式公认的专家的报告。如有与第9章第1、2节,第21章第4节中的规定有偏差的,必须附加授权医师的报告。通过这两个报告,如对员工的保护得到了保障,将进行备案。负责的机关收到此申请后4周内会对申请做出决定。如果负责的机关在上述期限内没有禁止雇佣,那么就可看作给与了授权。
§7 专家测试
⑴只有在如下情况时才能操作工作仓:
1.工作仓的气闸和轴式油缸内达到了高于0.5bar的工作压力
2.根据第2,3节,正式认可的专家对电气系统进行了测试,并且此专家发现此测试符合条例的
要求,并签署了测试证书
⑵必须进行下列测试
1.气闸和轴式油缸
a)初始启动前
b)循环,在第三次组装后,启动前,然而,至少从上次由正式认可的专家进行测试完成后的
3年前
c)大修后
2.在启动工作仓之前和大修后,电气系统
⑶气闸和轴式油缸的检查包括,
1.初始启动前:
a)构造检查
b)水压测试,测试压力必须是最大允许的工作压力的1.5倍
c)验收测试
2.启动前的循环测试,包括:
a)内部检查
b)水压测试,测试压力必须是最大允许的工作压力的1.5倍
c)外部检查
如果气闸系统是结构的组成部分,根据第1条b款和第2条b款从技术上来说进行水压测试是不可行的,因此必须进行与其同等效果的另外的测试。如果担心永久安装的设备和安装的部件会受到损坏,而且用最高允许操作压力1.1倍的大气压力进行测试,就不需按照第2条b款进行水压测试。
⑷如因损坏或特殊原因,主管当局可能要求对个别情况进行附加测试。关于少于最大允许工作压力0.5bar也适用。
§8正式决定
自从2005年7月已删除
§9禁止雇佣
⑴当在压缩空气下过压超过3.6bar时不得雇佣员工。
⑵不得雇佣以下人员在压缩空气下工作:
1.低于18岁或超过50岁的人员
2.(自2005年7月已删除)
§10预防性医疗检查
⑴雇主只能在下列情况下雇佣带压工作人员
1.在第一次雇佣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