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船舶营运管理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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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运营模式的分析

目前市场上船舶经营主要有三种方式:一、通过市场竞争,将船舶完全承包/租赁经营;二、船东自招船员,自主经营;三、船员由船员服务公司招聘,劳务派遣到船舶工作,船东自主营运。三种方式各有利弊,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逐一进行分析:

一、通过市场竞争,将船舶完全承包/租赁经营。即把船舶通过市场机制,由承包者报价竞争,按月度/年度,以租赁费或管理费的形式上缴公司利润。若干年后让承包者拥有船舶全部所有权或部份所有权。承包者自行招聘船员,自主经营,对人力成本、运营成本(燃润料、修理保养、事故处置、过闸签证等)自负盈亏。

这种方式的优点有:

1.在公司规定承包底价的基础上,通过承包人竞价,带给公司比

较高的承包费收入。

2.承包者自行招聘并管理船员,可减少公司的管理成本。

3.能够激励承包者多拉快跑,间接为公司创收,实现双赢。

缺点:

1.承包者以小公司或家庭式个体户为主,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当

其利益与公司执行统一的管理和调度产生矛盾时,可能出现不

听从指挥、不服从调度的现象。

2.在人员管理方面,承包者可能会招募达不到公司统一招聘标准

的船员,例如:学历过低、年龄偏大、无证等不适任船员;为

了节省人工费用甚至出现缺员开航的情况;寒暑假等假期携带

小孩等无关人员上船参加工作生活,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几率增大。为了多跑航次赚取利润,承包者可能不按照命令或经济航速航行,导致长期疲劳驾驶船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3.为了节省成本,承包者对船舶设备疏于维修保养,公司制定的

年度、月度维修保养计划难以得到切实执行,对船舶设备造成损害导致使用寿命缩短。当承包到期,交回公司的船舶设备损害较大。船舶设备未得到及时维修保养,增加了突发故障的几率,也会影响航行安全。

4.承包者为了争取时间,势必发生抢货源、抢码头、抢泊位、抢

航道、抢过闸等现象,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大增,承包者之间也会产生矛盾。

5.为了节省运营成本,承包者会恶意逃避航务、港务、签证、垃

圾处置等费用,又如发生承包者自身经济能力承受之外的安全事故,除了保险理赔以外,公司将承担剩余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上事项一旦面临处罚时,我公司将承担管理主体责任,严重的将受到行政处罚,面临被主管部门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水路运输许可证》的风险。

6.当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承包者达不到预期收益时,因不能提供经

济担保,公司无法保证承包费的收取,甚至出现承包者毁约的现象。

7.法律法规层面上没有可操作性。《国内水路经营管理规定》明

确规定:“持《水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必须直接与高级

船员人数总额的25%的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在主管机关年审

检查中被发现或被船员举报,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因

此,法律风险较大。

二、船东自招船员,自主经营。即公司自行招聘船员,公司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按照一定标准以月度为单位支付其工资,公司对船员和船舶进行统一管理调配。

这种方式的优点:

1.能够对船员和船舶进行统一管理调配,实现垂直化管理,执行

力较强,效率高。

2.公司按统一招聘标准直接招聘船员,能够招聘到素质相对较高

的船员,并统一组织进行标准化培训,可提升船员队伍的整体

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减少因设备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

3.公司统一调度、自己运营,能有效控制运营调度权,能与码头、

卸点的上下业务链进行有效衔接。可根据公司内部业务量和外

部业务的变化及时进行运力和航次调整,能以最优化、最经济

和最快速的方案营运,以获得最大的利润。

4.避免争抢货源、码头等,控制船舶以经济航速航行,降低耗气

量,在装点、卸点、过闸时规范有序,减小安全隐患和事故的

发生机率。

5.在单船发现某类问题时,能够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整改和

推广,避免其他船舶类似问题的发生。

6.船员为公司自招员工,对企业有归属感,可充分调动其主人翁

精神,增强工作责任感。

7.便于生活物资配送、维修等后勤配套的统一操作。

8.船舶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消除安全隐患。

9.公司统一缴纳费用,规范办理各种手续,杜绝逃避缴费现象,

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缺点为:

1.因所有船员都需自行招聘和筛选,工作量大,需多名专职人员

对船员进行日常管理,管理成本增加。

2.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需要缴纳社保,相对承包经营模

式增加了管理成本。

3.按照最低配员要求,经测算如需正常运营,需另储备机动船员。

4.如因客观原因在待航期间,仍须支付船员工资及社保。而当业

务量集中或过饱和,以致船员难以承受工作强度,也会出现消

极怠工的现象。

三、船员由船员服务公司招聘,劳务派遣到船舶工作,船东自主营运。即船员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船员进行招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船员的日常管理。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负责对船员的培训、考核。我公司与船员服务公司签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船员服务公司管理费。

这种方式的优点为:

1.可选择有资质的专业船员服务公司,对船员进行招聘和日常现

场管理。船员服务公司具有较丰富的操作经验,在可能出现的

劳务用工纠纷时,可解释和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2.船员服务公司执行我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船员进行

日常管理、考核等现场工作,可大大节省我公司人力资源成本。

3.与船员发生劳动纠纷或船员出现工伤、死亡事故时,船员服务

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出面仲裁或诉讼,减少我公司法律责任牵扯的风险。

4.由服务公司提供最低配员服务,公司可节省机动船员的费用支

出。

缺点为:

1.船员服务公司如出现管理失误造成船舶最低配员不足的情况,

将影响我公司船舶运营航次。

2.船员与船员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我公司因客观原因不及

时或拖延支付船员工资及管理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船员服务公司中止派遣合同、停止配员服务,造成船舶停航的风险。

3.因客观原因导致船舶不能正常运营或长时间待航,仍需支付船

员工资及社保。

4.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支付给服务公司的管理费,受市场行情发生

浮动时,可能会发生船员服务公司提出对其自身有利的要求,以中止合同作为要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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