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各种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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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各种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一、普通发票丢失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仅抵扣联丢失: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仅发票联丢失: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

(一)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二)具体补开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四、空白发票丢失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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