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航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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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共五项)
一、货物港务费
注:(1).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编号1的“ 化肥” ,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他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3.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交水发〔2000〕156号
第四条(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
表2
┏━━━━━━━━━━━━━━━━━━━━┯━━━━━━━━━━━━━┓
┃│费率(元)┃
┃箱类├──────┬──────┨
┃│20英尺│40英尺┃
┠────────────────────┼──────┼──────┨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8.00│16.00┃
┠────────────────────┼──────┼──────┨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16.00│32.00┃
┗━━━━━━━━━━━━━━━━━━━━┷━━━━━━┷━━━━━━┛
注:(1)、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其他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二、引航移泊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第二章引航、移泊费
第九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
(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除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计收引航费用外,另据情况可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但最高不超过每净吨0.30元。

引航距离由各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报交通部备案。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十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2编号2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

第十一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2编号1(C)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二条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

第十三条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四条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五条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
表2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二章引航、移泊费
第六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

引航距离由各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公布,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备案。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七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航行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率表"(表3)的规定计收引航费。

第八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沿海港口按表2编号2(A)、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按表2编号2(B)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

第九条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

第十条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以及水上浮物,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船舶)马力(净吨)与所拖船舶(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净吨(体积)相加计算。

第十一条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二条沿海港口引航和移泊的最低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和港口移泊的最低计费吨为300净吨(马力)。

第十三条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2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第十四条沿海港口进港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但引航员已上船的,按0.05元/净吨(马力)计收引航费,最高收费额为500元。

申请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的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引航员已经上船的,引航员的差旅费、交通费由申请方负担。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
表2
三、旅客港务费
(一)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00号
四、船检费
(一)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
(二)收费标准:见文件
五、港口设施保安费
(一)法律依据:
1.《交通部、发改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
2.《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
3.《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交水发[2009]167号
(二)收费标准:
1. 《交通部、发改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外贸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人民币,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人民币,空箱(含商品箱)免收;
(二)集装箱以外的其他外贸进出口货物:每吨0.50元人民币;
三、进口化肥和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四、港口设施保安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为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2.《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
七、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收额的80%用于:
(一)保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维护、管理;
(二)保安人力资源和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定、修订和保安演习、演练的支出;
(四)其他相关支出。

八、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收额的20%用于:
(一)港口公共区域保安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维护、管理;
(二)保安人力资源和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三)保安监控及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
(四)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定和修订;
(五)组织保安演习、演练的支出;
(六)组织保安培训的支出。

九、港口设施经营人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并实行专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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