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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和增值归属问题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处理情况案例的简要

案例一:徐某某与王某于2003年7月结婚。结婚前,徐某某在中国银行有现金存款人民币50 万元。该笔存款一直存于徐某某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且到现今为止该笔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为8.5 万元。现王某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向该县法院提起离婚,并起诉要求将徐某某个人名下的存款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徐某某认为该存款及利息是其婚前即已存在银行的且一直没有使用过,属于个人财产,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配,双方发生争执。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决,徐某某的存款系婚前个人所有,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利息系存款产生之法定孳息,应属于徐某某个人财产。

案例二:男方王某某与女方丁某于2009年5月结婚。结婚以前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县城购有一套二居室住宅,且从2009 年1 月其就已经开始出租,租金为每月1000 元。结婚以后该房屋的所产生的租金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取并存入银行。在婚后的房屋出租过程中,因为出租房屋原先的电视机、空调等零件发生老化,由丁某请维修人员予以维修,在租约到期时,丁某又在相应的公告栏及网上租赁网站发布招租广告等。2011年12月,王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该县法院起诉离婚,丁某同意离婚,但双方

对婚后出租房屋所取得租金共计人民币31000 元的分配问题不能协商一致。该县一审判决王某某与丁某婚后,王某某婚前购置个人所有的房屋虽然为个人财产,但租赁过程中,丁某也付出了很多劳动,该租金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收入,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案例三:江苏省淮安市人符某与薛某于2001 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10月,符某与东元房地产开发XX 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0 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商品房,首付8 万元,余款22万元向当地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取得并向开发商支付。2003年10月,符某与薛某登记结婚,当时房屋价值已升值至36 万元,婚后由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贷款利息。2005 年10 月,符某、薛某两人发生矛盾,薛某向符某提出离婚,符某同一,但双方却没有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薛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双方已共同向银行偿还了贷款 4.4 万元及利息,尚欠银行贷款15.4 万元及利息未予清偿,当时房屋价值已升值至42

万元。①

二、案例中存在的争议及法院处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于案例一中的婚前个人存款及其婚后所得利息的归属问题,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存在有争议: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利息为法定孳息,应属存款人个人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存款虽系婚前个人财产,但利息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家庭共同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三)

出台后,关于婚前一方个人存款在结婚以后所产生的利息应归属 于存款方所拥有,该观点已被学界及司法实务界普遍认可和接

受。

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也存有分歧,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 之后仍然存在争议: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是王某某的婚前个人 财产,所以所产生的租金作为房屋法定孳息应归王某某个人所

有;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房屋是王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收取的租金是劳动及经营性收益,系家庭共同收入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应由王某某与丁某各得一半。 此类案件审判得以依据的关

键是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是法定孳息还是家庭经营性收益, 属于法 定孳息的则由个人所有,若属于家庭经营性收益的, 则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有学者认为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一律认 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是不合理的。诚然,“孳息随原物”是物 权法的规则,但该规则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夫妻财产归属的依据。

根据《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判断夫妻一方财产在婚 后所得孳息是否属于夫妻财产,应考虑孳息是否凝聚了夫妻双方 的劳动。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对个人婚前财产进行了 投入劳动包括管理,其所产生的孳息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才能体现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之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 关于案例二中 的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所得租金归属问题,

但婚后

劳动所得均属于共同财产的要求,才符合夫妻财产权利平等的价

值理念。”另有学者认为由于“自然增值”并非法律用语,指向不十分明确,对“自然增值”的理解容易产生歧义。

关于案例三中的符某与薛某共同偿还的利息,应由房屋的登记人符某支付给薛某,该点学界没有异议。而关于房屋在婚后至离婚时所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则存在不同的观点。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本条在征求意见时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和自然增值收

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贡献”一词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

故本条直接将孳息和自然增值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②

三、夫妻所得收益之具体情形及处理情况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可分为生产经营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

(一)孳息。孳息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

指原物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又被称为间接孳息,房租、存款利息、股票分红等属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

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又称为直接孳息。果树结出的果实,动物所产生的如崽牛、鸡蛋、脱离母体的羊毛等均属于天然孳息。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物

权法的该条规定在家庭关系中实际较难得以适用。因为孳息的产

生往往伴随相应的生产劳动、经营管理,浇灌果树,饲养母鸡, 出租房屋,无不如此都伴随着相应的劳动或者经营。如果离开生产劳动、经营管理,仅依靠“物的自然性质”和“根据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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