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教育-《汽车保险与理赔》第二版课件:第二章 汽车保险产品(人民交通出版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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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强险
防伪底纹:满版由轿车和货车图案作为浮雕底纹。 光栅效果的“SALI”字样:在不同角度光照下会变色且文字隐 现在底色中。如图2-3所示。
第二节 交强险
微缩文字形成横线:横线与标题等长且横线为: 以“SALI”为字 样的微缩文字。
第二节 交强险
(2) 使用注意问题:
① 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 出具。 ② 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 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 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第二节 交强险
④ 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2) 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的标准:
① 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 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② 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 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3) 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的垫付方式:
③ 除摩托车、拖拉机或其他经保监会同意的业务可以使用定额 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单。
④ 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无效。已生效的 单证若损毁或遗失时,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人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其补办申请样章如下:
第二节 交强险
第二节 交强险
2、交强险标志: (1) 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 种。
第二节 交强险
4、上海版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标淮: (1) 特点:
实行双挂钩制度。即: 费率既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又与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
第二节 交强险
(2) 费率浮动说明:
① 上一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10%; 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20%;连续三 年或三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40%。 ② 上一个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费率按表2-8中所列标准上 浮。
第二节 交强险
六、垫付与追偿
1、抢救费的垫付: (1) 保险公司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①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 事故的) ② 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③ 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 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 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 制度。其中,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 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可达60%。浮动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 定。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公 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明确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 驶违法行为上浮费率的标准。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 险费率控制在10%—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 率控制在20%—30%之间,累计上浮费率不得超过60%。通知还要求各保 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方案、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不得擅自加 收或减收交强险保费。
第一节 汽车保险产品概述
二、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说明
1、《示范条款》的修订背景: (1) 为了符合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 革的意见》的要求 (2) 解决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维护 客户利益 (3) 使条款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守信、通俗易懂 (4) 大部分境外车险市场中都有示范性产品,和国际接轨。 2、2014版《示范条款》的六大特点: (1) 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障服务能力。
第二节 交强险
(4) 赔偿原则不同。 交强险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
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5) 费率形成机制不同。
交强险总体上按“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而商 业第三者责任险则按商业性保险的机制进行管理。
3、构成保险责任的四个条件: (1) 属于交通事故或在《道交法》承认的“道路”以外通行发 生的非交通事故 (2) 受害人属于交强险承认的“第三者”
2006年将原第三者责任险拆成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 险并将车损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再次实行统一并称06版条款。
第一节 汽车保险产品概述
2007年将06版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再次修改, 又将原来两个附加险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提升为主 险,并将另外四个常用的附加险的条款和费率即不计免赔特 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身划痕险 和可选免赔额特约险 也改成全国统一版又称07版条款→因2009年保险法进行重大 修改,保监会对07版保险条款也作了重大修改并称09版条款 →2012年保监会责成保险行业协会对09版车险条款再次修改 并于2015年正式实施《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
(2)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第二节 交强险
(3)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 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 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 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费或诉讼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 3、特殊责任(针对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
处罚: 未张贴或携带标志的将被:扣车+罚款20~200元;伪造、 使用伪造或他车标志将、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责任限额内负责 赔偿。 2、免除责任: (1)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第二节 交强险
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 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 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花费时间长等种种 不便。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 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 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第二章 汽车保险产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汽车保险产品概述 交强险 2014版商业险《示范条款》解读
第一节 汽车保险产品概述
一、我国汽车保险产品发展史
1、交强险实施前:
1950年人保开办车险业务→1955年人保停办车险业务 →1980年人保又恢复车险业务→1983年我国将车险更名为 “机动车辆保险”→1985年首次制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00年保监会版布全国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3 年又将条款与费率由全国统一改为自主实施并实行差异化管理。 2、交强险实施后: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 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
第二节 交强险
(2) 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完整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 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3) 携带与处罚: 携带: 内置型保险标志应将正面涂胶后张贴在前档风玻璃的右 上角;便携型保险标志应随身携带。
第二节 交强险
(3) 事故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4) 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损失。
4、赔偿限额:
第二节 交强险
二、交强险的费率
1、08版交强险的基础费率表: 2、交强险的保费计算: 保费 = 基础保险费 × ( 1 + 浮动比率 ) 3、全国版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标淮: (1) 特点: 实行单挂钩制度。即: 费率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 (2) 费率浮动表:
第一节 汽车保险产品概述
(2) 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厘清歧义概念和表述,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4) 精简整合附加险,扩大了主险承保范围。
《2014版示范条款》将现行的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 险,其中5个附加险承保风险被并入主险保险责任,包括教练 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法律费用及租 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删除了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 不大或属于部分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附加险。 (5) 精简优化条款体例,方便消费者阅读理解。
(6) 规范优化配套单证,便利消费者的阅读和理赔。
第二节 交强险
一、交强险概述
1、交强险的含义: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节 交强险
2、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要区别: (1) 赔偿限额不同。
所谓特殊责任即是指既不是完全的保险责任也不是完全的 除外责任。 (1) 垫付人身伤亡费用但不赔付财产损失的三种情况: ①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第二节 交强险
②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的; ③ 被保险人或实际驾驶员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2) 垫付医疗抢救费但不赔付财产损失的情况: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第二节 交强险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 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 《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 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第二节 交强险
6、见费出单制度:
(1)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 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 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 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2) 续保出单前,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交强险费率浮 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个人车辆签字即可)确认后,再 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对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险人 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 单样式如下:
交强险赔偿限额为 12.2万元,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5、 10、15、20、30、50、100万元七个档次。 (2) 投保的强制性不同。
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 为是纯粹的商业保险,所以属于自愿投保。 (3) 保障范围不同。
交强险赔偿范围大,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手涵盖了所有 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小,保险公 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二节 交强险
第二节 交强险
第二节 交强险
三、车船税的代缴
1、车船税的征收对象:
据规定,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 登记的车辆都属于车船税的征收范围。这些车辆中,除拖拉机、 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 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的,纳税人都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 船税。 2、车船税为什么要通过保险公司交纳:
第二节 交强险
第二节 交强险
③ 当年初次登记的新车、当年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用车,按 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 动,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 ④ 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表2-9所示。
第二节 交强险
第二节 交强险
5、与酒后驾车挂钩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标淮:
3、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的有关规定:
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规定从2007年7 月1日起,在购买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并及时向 国库解缴税款。
第二节 交强险
四、交强险的单证和标志
1、保险单: (1) 设别真假交强险保单的技巧: ① 看保单的外观。
颜色:褐色且色彩清晰; 纸张:平滑圆润,不掉粉、不掉毛; 保单表面:光滑整洁,涂布均匀,无折痕、裂口、皱纹、着 色等; ② 看保单的细节。 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在紫外线灯下发红光。如图2-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