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特点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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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稳定中存有灵活机制
• 伊斯兰法作为一种宗教法,只要宗教传统维持稳 定,宗教的价值和精神不变,法律便难以单独变 化,这种宗教法呈现出特别偏爱稳定的特性。同 时,伊斯兰法它本身就具有一种变通性,因为在 不同的时代或特殊事件发生后,统治者或法学家 会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的法律规则。例如 在饥荒之年,盗窃者可免除断手刑罚。 • 总之,伊斯兰法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和发展,很大 程度上得益于这个法律传统内部的稳定性和灵活 性之间的互动。不过也应该指出,从整体观察, 伊斯兰法律传统中稳定性是主要方面,灵活性只 居于次要方面 。
(四)重视具体问题,大量运用 假设
1、古代伊斯兰法学家是专 职的,通常从事司法实 际工作。 • 2、伊斯兰法学家在探讨法 律问题时,像罗马法学家一 样,不仅基于已经发生的案 件和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述, 而且还假设大量可能出现的 案例,并针对假设的案例提 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五)法律与宗教密切联系
• 从广义上讲,法律与宗教都是人类社会的文化现象,二者 具有复杂的关系。在远古时代的初民社会,各个族群因适 应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而形成了不同的文化模式。在特 定的文化中。法律与宗教没有明确的界限,他们都逐渐沉 积为习俗,凝结为生活方式。进入文明社会(国家产生) 后,一些文明表现出世俗化的倾向,法律与宗教逐渐分离。 但是有些文明则继续以宗教为基础,并将其所信奉的宗教 加以强化,使其成为了支配和影响社会结构、关系和价值 的主导要素,成为了凌驾于政治、经济和法律之上绝对权 威。在这些宗教占据统治地位的文明中,法律和宗教的联 系十分密切。古代伊斯兰文明就属于这种类型。
(十一)体系和思维独具一格
• 伊斯兰法传统的思维方式是联想式思维方式。这 种思维方式的特色是,将某一具体规则作为基点பைடு நூலகம் 然后进行发散式思维联想,从而形成规则的网络 系统通常以一个规则作为起点,法学家们试图无 数联想之网,将生活中所有与之有关的法律问题 囊括无遗。 • 伊斯兰法传统思维的特色是,法学家每遇到一个 法律问题总是回头去寻找解决办法。10世纪中叶 以后,人们遇到法律问题要向古典权威法学家的 著述中寻找答案。时至今日,一些伊斯兰教国家 的法学家还倾向于回到古代法律传统中寻求解决 当下社会问题的答案。
伊斯兰法的地位
• 从动态角度看,伊斯兰法系是一个“活中有死”和“死中 有活”的过渡性法系。一方面,传统的伊斯兰法经过现代 化改革,已渐趋衰落,不仅大部分国家已成为伊斯兰和西 方法律的混合物,而且还有少数国家已彻底抛弃了伊斯兰 法。因此,伊斯兰法系表现出“活中有死”的趋向;另一 方面,传统的伊斯兰法在伊斯兰国家仍有重要影响。不仅 有少数国家至今仍然坚持着伊斯兰法的传统,而且各伊斯 兰教国家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法方面的改革基本上没有脱离 伊斯兰传统,西方社会的弊病和文化被广大穆斯林所抵制。 同时,伊斯兰教的信徒在世界上有八亿多,近几十年一些 国家重新恢复伊斯兰传统精神,提倡“原教旨主义”,主 张实行“伊斯兰法治”,引发了新的伊斯兰运动,呈现出 伊斯兰法系改革中“死中有活”的历史景象。总之,只要 伊斯兰教在一些国家还被广泛地接受和推崇时,伊斯兰法 就一定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六)法律与道德界限不清
•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古今哲学家和法学家长期争论的一个 古老话题。伊斯兰教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代表呃一个特 殊的类型。一切宗教都十分重视道德价值,创教者往往借 助神圣的权威来推行尘世的伦理准则。人间的道德一旦被 涂上神圣的灵光,就具有了“绝对正确”的正当性基础。 根据伊斯兰教义,真主借以引导世人走向正确路径的主要 是沙里亚。当然,伊斯兰教并没有对法律与道德加以严格 区分,法律中包含这大量属于道德的内容。 • 可以说,穆罕默德在创教时期,许多道德价值准则并没有 被法律化,但是在伊斯兰教后来的发展中,为了使某些道 德禁令变得更具有可操作性,才出现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 趋势。
伊斯兰法学及其主要特征
• 一,古代伊斯兰法学的特点 • 二,伊斯兰法对伊斯兰国家的影响 • 三, 伊斯兰法的地位
萨玛拉和萨拉公主
(一)学派众多,诸家争论
• 一般来说,宗教在发展过程中, 因为人数增多,规模扩大,关 系会变得复杂,由此宗教会发 生分化。伊斯兰教分为几个教 派,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逊尼派 和什叶派。这两个教派不仅在 教义上存在分歧,而且在政治 和法律原则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所以两派之间常有流血事件发 生。 • 这里所说的学派众多则是指四 大哈里发时期、早起法学派和 四大法学派时期,这时,伊斯 兰法学基本在起步阶段,创新 和争论较多。
(二)自发产生,独立发展
• 古代伊斯兰法学的产生基 本是自发的,并且在后来 的发展中继续保持了这种 自发的特征,伊斯兰法学 家没有固定的组织,学派 完全是以师徒传承的方式 形成的 。 • 古代伊斯兰法学家保持一 种独立性。这表现在法学 家们把独立于政府之外探 讨法律看做一种美德。除 了个别法学家之外,多数 法学家都不愿担任公职。
(三)各据一方,地域鲜明
• 麦地那是发展缓慢的农业经济 地区,具有重视传统的保守倾 向,从而造成了马立克派和罕 百里派;伊拉克早先受到其他 发达文化的影响,以两河流域 形成了畅通的水利灌溉系统, 多民族的相互接触使当地的人 们受到外来自由思想的影响, 这一切为较为开明的哈乃斐派 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环 境;沙斐仪的观点在一定程度 上超越了以前各派的地域性观 念,但人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 埃及的社会条件和风俗习惯。
(七)法学家的作用突出
• 伊斯兰法理论认为,法律是真主的命令,只有真 主才享有立法权,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享有 正式的立法权。所以穆罕默德死后,那些法学家 他们本身就懂法律和又熟知宗教。由此,发现、 解释和发展法律的任务就自然落在了法学家的肩 上。伊斯兰教没有严格的教阶制度,因而没有独 立的享有立法权的组织,因此,通过法学家解释 《古兰经》和传述圣训以及其他方式来发展法律, 就成为一条可供选择的途径。
三个时期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 (一)穆罕默德创立并领导乌玛的时期。由于穆罕默德的独特地位, 他领导的政府也具有神圣的性质,伊斯兰法与政府又直接密切关联。 • (二)穆罕默德逝世后至现代改革前段时期。由于穆罕默德的逝世, 穆斯林社会不仅失去了一位宗教权威、政治领袖和伟大的司法者,而 且更重要的是,这位“最后的使者”的逝世中断了《古兰经》的宣布 过程,神法的“降示”由于失去了中介而彻底终结。根据伊斯兰教教 义和法律理论,法律是真主的命令,只有真主是唯一的立法者,因此, 在这个阶段,政府不享有正式的立法权,仅仅有权负责实施法律。政 府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能称为“行政命令”,而不能冠以法律 之名,从功能上说,它们是具有法律的效力的。 • (三)18世纪中叶以来的现代改革时期。由于受到西方法律理念和制 度的影响和冲击,政府在救亡图存的改革中进行了法律改革。无论是 引进或移植西方的法律,还是改革传统的法律,都是在政府的直接领 导和控制下进行的。政府获得了公开的立法权,并负责实施这些法律。
(九)同一种兼容多样形态
• 如果人们深入地进行观察就会发现,古今中外任何一种法 律传统都具有某种程度的统一性,同时又包含多样性的因 子。没有统一性,法律传统就会丧失权威,走向解体,从 而就不会成其为一个独立的传统了;缺乏多样性,法律传 统就会失去应变的张力,趋于僵化,从而难以存续久远。 • 从功能的角度看,伊斯兰法的统一性不仅确保了宗教法 的权威性和适用的相对一致性以及效力的普遍性,而且也 维护了宗教信仰的权威性、宗教义务的一致性以及宗教道 德原则的普遍性。这种统一性对于强化人们认同主导的文 化价值,从而增加社会共同体内部的凝聚力,并在此基础 上维护庞大帝国的统一,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章小结
• 伊斯兰法是世界五大法系 之一,并且是东方三大传 统法系中唯一的活法系。 伊斯兰法是一个宗教法律 体系,它以《古兰经》为 最高渊源,其他一切法律 渊源都不得违背《古兰经》 的精神,伊斯兰法的核心 内容是穆斯林的基本义务 和婚姻家庭法,其中许多 内容至少仍是伊斯兰国家 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理论与实践存有差异
• 伊斯兰教从一开始就是政教合一的宗教,它同样关心并管 理宗教事务和世俗事务,不允许独立的世俗权威与它并存。 反之,将构成对它的竞争和挑战,从而削弱真主及其使者 的神圣权威。在伊斯兰教看来,如果承认世俗法律的效力, 那就意味神圣的伊斯兰法不够完善,意味着安拉的权威存 有局限性,而这种结论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 当我们将目光转向实践,就会发现上述理论与法律的现实 状况存有较大的差距。实际上,在古代伊斯兰教国家中, 除了作为宗教法的伊斯兰法之外,还存在着世俗性的法律。 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行政命令和地方习惯 与习惯法。伊斯兰法是一种以宗教为基础的里想法,其中 许多主张和规定难以付诸实施,同时,由于受到自身理论 的限制,在社会变化中表现出明显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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