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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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学校

义务教育篇

一、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当的。

二、受教育是一项基本权

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是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另外,学校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容任何人侵犯。

三、受教育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义务教育不仅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社会生活指导以及青春期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篇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论是在校学习,还是已经参加功罪,均以年龄为划分标准。

二、法律对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生理、心里发育还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因此未成年人除了享有成年人所具有的绝大部分合法权益外,在法律上对其还有特殊的保护。

法律禁止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任何人不得剥夺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被抚养权,不能剥夺未成年人接受接你按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犯罪后要收到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审判、免受死刑惩罚。

三、什么是监护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受到的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的主要内容有: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对未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但需进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的同意。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国家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此外,监护人可以讲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委托监护并不是监护人资格的转移,在委托监护的情况下,父母仍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仍然需

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四、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监护责任由谁承担?

按照《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在笑期间,应当由学校和家庭同时承担监护责任。

学生在学校里、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在放学途中、在课堂上或在课外活动中受到侵害的,若学校有过错,则应当就学生所收到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

五、学生擅自离开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学生擅自离校即已脱离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学校的行为没有不当,则无需对学生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却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收到伤害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具有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

六、未成年人有隐私权吗?

小明是初一的学生,妈妈为了监督小明的学习,进场偷看小明的日记或查小明的短信。小明发现后十分生气,因此与妈妈发生了争吵。妈妈说:“我这是为你好,小孩子哪有什么隐私?”妈妈的说法对吗?

实际上,未成年人同样具有隐私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纰漏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七、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体罚怎么办?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

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若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体罚,可以同父母一起向校领导或者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还可以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舞厅、网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点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成年人吗?

我国法律规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录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民事责任篇

一、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

(三)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力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五)依法原则,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定规定。

(六)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二、未成年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吗?

小张的爷爷临终前将遗产留给15岁的小张,小张的后妈认为小张还未成年,不能拥有任何财产,而小张想用这笔遗产购买一台宝马轿车送给自己最好的“哥们”小明,小张的后妈或小张可以这样做吗?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无论小张是否成年,都有资格接受这笔财产。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根据法律规定,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超过该范围的民事行为,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及能力人);

(3)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因此,小张向购买宝马车并赠送给朋友的行为需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父母必须抚养未成年子女吗?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推卸。父母必须抚养子女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一般指子女成年)。对于已年满18周岁但还在上学或者没有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有抚养义务。

四、未成年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权、专利权、荣誉权?

小黑一直是学校里的“发明小天才”,15岁时成功研制了一项发明,各种荣誉也接踵而至,那么其发明专利权、荣誉权归小黑享有还是归其监护人享有?

前文已经提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专利权、著作权、荣誉权都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这些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不受年龄的限制。因此,专利权、荣誉权均由小黑享有。但是,小黑若想出售专利权,则属于民事行为,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五、夫妻离婚后,谁为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乙方赔偿。如果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一方经济能力不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不予子女生活的另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六、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推到,医药费谁来承担?

4岁的芳芳在幼儿园做游戏的时候被班上的“调皮大王”小刚推到,面部磕在台阶上,造成鼻骨骨折,医疗费花去5000多元,芳芳的父母认为应该幼儿园承担责任,而幼儿园认为应该由小刚的父母承担责任,那么究竟应当由谁来赔偿这笔医药费呢?

芳芳和小刚都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需要监护。在加重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他们入托到幼儿园则幼儿园代理父母对孩子进行监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若幼儿园无法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七、学生在校园里被校外人员打伤,由谁承担责任?

中学生小王和小李发生争执,小李遂召集社会青年大强、大壮在教室门口将小王打成轻微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发生在教室门口,学校放任社会青年进入校园行凶,可以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小王的医疗费应当由大强、大壮进行赔偿,若无法找到该二人或者该二人无力赔偿,则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篇

一、什么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收刑事处罚,这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的根本区别。

二、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吗?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与行为人的年龄及智力状况有关: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不能控制或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学校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学校管理的不完善制约着学校的持续发展,由于长期缺少经营管学生和教师导致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没有激情和动力。理的有效方法,是教育教学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核心,从目前学校管理现状来看,但是却很少对教师实施系统性的学校对于学生的管理相对比较严格,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挥着引导性的在素质教育的背景下,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学校教学质量作用,如果忽视了对教师的管理,的提升。(二)缺乏良好的师生关系由于长期采用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给学生成长和教师的使得教学不能顺利有效地师生关系得不到缓和,发展带来极大困扰,完成。过分注重硬件管理1.校长室在教育教学管理中,过分重视硬件设施的建设,并将其作师生关系等方面的管理为学校管理的重中之重,但是在对小学文化、硬件管理、一些学校将学校管理简单地归纳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等层面,而对学校文化建设、师生精神培养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2.没有重视师生关系的建设 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关系中最为主要的关系之一,在管理中,对导致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沟通师生关系的管理并没有给予更多的重视,十分匮乏。同时重强制管控,忽视了师生民主意识的提高,在实际工作中依然采取指令式的管理模式,而缺乏与管理对象之间的有效沟制造出人与人之间的造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紧张氛围,通,使得师

生之间的关系乃至教不利于构建学校内部的和谐关系,矛盾,师和学校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受到很大负面的影响。二、如何提高小学学校管理工作质量深化教学管理改革,提高决策水平(一).“决策是管理的心脏。”学校的管理水平与学校领导的决策水、1学校的管理水平才能提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领导的决策水平高,做出好决策的方法主要高,学校的教学质量才能有突飞猛进的发展。)做决策之前要认真并客观地分析出现的问题,不能将问题有:(1)决策要具有可行性,从实际出发,并结合长远的利2一概而论。()决策制订要因时而定,因地制宜。决策的制订常常受3益考虑。(决策就需要到时间以及环境的影响,有时遇到一些刻不容缓的问题,那么决及时地作出;有的时候遇到的是有关教学方法改进上的问题,策的制订就要经过实践才能制订出来。、教学理念要与时俱进。任何管理活动的开展或者强化过程都2实施新时期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过需要首 先在理念层面进行更新,若要不断深入开展素程中,先进化的理念能够发挥巨大的指引作用。 质教育,首先必须对学生的主体地位进行确定,老师作为“教育活动调控者”和“学生服务者”的角色定位必须明确,对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不断进行深化,使其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老教法旧观念必须在教学活动的开展过程教学方法要与时俱进。做到以问题为要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对教学方式进行优化,中被摒弃,中心,以学生为主体。要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建立开放—发散式、讨论—探究式、启发—引导式、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货代企业常见法律问题

货代企业常见法律问题 问题一:合同关系 1、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 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或接受收货人的委托,或接受同行的委托,向同行或船公司订舱,但不签发提单,不安排货物陆路运输。货代公司是货主、收货人或同行的代理人,与他们是代理合同关系。 作为代理人,货代公司的代理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无需 负责无单放货、无人提货的法律责任。 2、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 货代公司接受货主的委托,接受收货人的委托,或接受同行的委托,向同行或船公司订舱,签发了货代提单,或安排车辆从工厂托运货物交至码头。货代公司与货主、收货人、同行是海运合同关系,或多式联运合同关系。 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货代公司要承担无单放货、无人提货等全部法律责任。 问题二:无人提货 货到目的港,因走私、冒牌、拒收货物等原因无人提货,将在港口产生大量滞港费用。对此,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时,无须承担责任,而应直接由货主(托运人)承担责任。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时,应先承担责任,再向委托人追偿。 但对于滞港费用中的柜租,通常以货柜重置价值为限;滞港费应以货物到港两个月的费用为限。 问题三:无单放货 货到目的港无单放货,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无须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将要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后,再进一步向责任人追偿。 问题四:运费

货物顺利运抵港口交付给收货人,货主就有义务负担运费,即使未收到货款也应付费。货代公司对于先垫付的运费,如未能收取,无论货代公司是作为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无论是否是国外指定货,都有权向委托人追讨。 问题五: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是货代公司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业务的特别称谓。货代公司必须在交通部缴纳保证金注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才能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才能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但货代公司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货代提单,仍应当对所签发的提单负责,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货代公司向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同行订舱,接受该同行签发的提单,应与该同行连带承担提单责任。 问题六:运输单证 1、提单 提单是交货凭证,我国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规定须凭单放货。但特别的是美国等极少数国家,规定指示提单必须凭单交货。但对于记名提单允许“无单放货”。因此,对于美国线的海上运输中,一定要提醒货主注意记名提单的放货风险。 2、提单签发时间 提单通常在货物上船后到达目的港前签发。如果在此期间船公司不签发提单,可通过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责令船公司签发。 3、海运单 海运单不是放货凭证。如果船公司没有签发提单而是签发了海运单,则货物将会在到达目的港后直接交付给收货人。货代公司应提醒委托人注意海运单的风险。 问题七:三方贸易 贸易商从工厂购买货物,转卖给国外客户,形成三方贸易。货代公司接受贸易商委托,订舱运输货物。不签发提单时,货代公司只与贸易商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作为贸易商的代理人,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贸易商承担;货代公司签发提单,就与贸易商和货主都存在海上运输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主要对策

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与主要对策 库车县乌恰镇 中学

库车县乌恰镇中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存 在的突出问题与主要对策 教育教学管理是现代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管理活动的主线的改革,其水平与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兴衰成败。文章拟论述当前中学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措施。 以人为中心的人本管理是教育科研管理的核心和发展方向,是塑造创新型教育者的成功妙法,是提高教师的生命价值的科学管理方法。激励是人本管理的有效方法,教育科研的管理应该是以人为本的管理。 在过去的教学管理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许多经验对今天的教学管理仍有一定借鉴意义,但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学校教学内容的增加,教学管理活动日益复杂,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发展,教学管理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当前的中学教学管理中,管理者一方面要求教师和他们的学生以新课程理念实施新课程,另一方面又以传统的管理模式来管理教师。这就会造成较多的管理问题的出现,文章拟论述当前中学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措施。 一、当前中学教学管理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①重行为管理,轻知识交流传递。常规管理的组织自上而下,有校、教研组、教师之间垂直链接,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是教学

行为的信息源,是下级教学措施的决策者,严格的上下级关系成为信息沟通的障碍,造成教学效率低,适应能力差,思想僵化。过多的层次、过死的职责、过细的职能禁锢了教师的思维,限制了教师的责任感和创造性的发挥。下级遇到难题,不是积极地寻求解决的方案,而是简单地把问题推给上级。教师之间缺乏互动的方式传递信息,进行合作。 ②重数量轻质量管理。量化管理进入学校并没有什么错,但一些学校的教学管理干部却将其发挥到了极致。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看班上的优秀率、及格率、达标率,看有几个学生考上了重点高中或是名牌大学,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管理干部年终写总结,大多要数一数自己这一年组织了多少次评优课,听了多少节推广课。这些教学管理干部将不能量化的也要量化,将不该量化的硬要量化,使教师们产生了抵触情绪。 ③重视教学模式而忽略教师的个性作用。譬如在备课组活动中实行统一要求,忽略了教师的个性和知识背景,忽略了不同班级的学生层次,备课中要求了解学生对旧知识的掌握情况,但忽略了教师对学生的情绪、心理、情感、态度的影响,推行统一的课堂评价标准,凡上课就用这个标准衡量。把所有教师的教学思想统一在单一的模式上面,过分重标准规范,把教师的情感意志、道德价值观、个性能力等内在因素与教学行为分离,使老师成为用规定程序统一标准加工学生的机器。

建设工程施工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审定稿)

建设项目施工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相关问题 1、建筑企业具有营业执照,但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能否承包工程进行建筑施工? 不能。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参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哪些类型? 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又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又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例如: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又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参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 3、不同资质的企业承包的工程范围一样吗? 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可承包的工程范围是不同的,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为例,不同的等级可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5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参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开发商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第一,所签署的合同无效;第二,受到“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5、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承包施工的,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 第一,所签署的合同无效; 第二,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受到“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借予资质的施工单位会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

学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优化教师队伍管理入手,全面提升教学质量——以需要层次理论谈我国当下学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tangdi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而教育活动中,教师显然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教师的素质、能力、人格等因素都对学生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当下,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凸显了人才的重要性,因此,实施教育体质改革以促进人才的培养成为当下努力解决的一个课题。在整个教育体质的大机体中,学校管理制度就像是一个个的细胞,整个机体的进步,必须通过这些细胞的活动表现出来。考虑到教师在教育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学校管理体质的改革,应把重心放到教师队伍的优化中来,为此我将结合个体发展的需要层次理论,针对学校管理中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几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保障年轻教师生存所需,是保持教师队伍发展新鲜血液的坚实基础。 生存是个体从事一切活动的根本,而当下生存的概念不仅仅是满足个体的衣食住行,还要考虑到个体在整个家庭中所承担的责任等等。而教师的薪资待遇无疑是教师获取生存资源的主要途径,甚至是唯一途径。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决定了地区收入、城乡收入差距颇大,中小城市,尤其是乡镇中小学教师的收入普遍不理想,这一收入较低而社会生存所需资源相对较高的矛盾,在刚从校园走入教师队伍的年轻教师身上表现的尤为明显。也正是这一原因,促使小学阶段男教师比例严重偏低的局面更加严重。为此合理提高中小城市教师薪资水平,对年轻教师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措施,是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教师队伍的必要前提。 2.为教师消除后顾之忧,是促进教师集中精力办教育的必要条件。 教师是教育者,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其本质依然是作为社会成员存在的人,依然离不开社会中所共有的许多问题。比如住房问题是当下我国一直努力解决但一直起色甚微的一个问题,尤其对于多数教师而言,处于收入一般水平的他们,想要有一套商业住房,以目前的形式恐怕要付出几十年的努力。这样的形式下,许多教师开始考虑在教学活动以外投入更多的经历以获取更多的收入,于是许多社会问题也随之出现。对于这一类问题,学校努力提高保障水平是关键,更多的福利住房,等是学校内部资源管理应该考虑的问题。 3.协调学校环境,增加教师归属感,集体感,是提高教学效率的重要途径。 人作为一个社会属性的存在,离不开其他个体以及生存环境的交互作用,人们作为有感情的动物,在集体中寻求爱与被爱,以及群体归属的满足。学校的教育活动也是一项群体性很强的活动,学科之前教学的互补,学科之内的交流借鉴,这些都是一个集体性的活动。每位教师作为其中的个体,只有建立更高的归属感,才会更好的贡献自己的力量,才能对团题的进步起到更多的促进作用。因此学校管理中,也应适时组织一些集体性的活动,促进教师内部的情感交流,同时注意协调内部矛盾,已达到和谐共进的目的。 4.发展管理民主,让教师参与到教育决策中来,是提高决策科学性,激发教师主动性的有效手段。 个体都希望得到来自外界的尊重,教师作为知识分子,专业人才,在这一方面有着更强的主观期待,也愿意通过表达自己的某些思考得到别人的认可。而当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360docs.net/doc/be9236061.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一、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学校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学校管理的不完善制约着学校的持续发展,由于长期缺少经营管理的有效方法,导致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没有激情和动力。学生和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核心,从目前学校管理现状来看,学校对于学生的管理相对比较严格,但是却很少对教师实施系统性的管理。在素质教育的背景下,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挥着引导性的作用,如果忽视了对教师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学校教学质量的提升。 (二)缺乏良好的师生关系 由于长期采用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给学生成长和教师的发展带来极大困扰,师生关系得不到缓和,使得教学不能顺利有效地完成。 1.过分注重硬件管理 校长室在教育教学管理中,过分重视硬件设施的建设,并将其作为学校管理的重中之重,但是在对小学文化、师生关系等方面的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学校将学校管理简单地归纳为,硬件管理、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等层面,而对学校文化建设、师生精神培养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2.没有重视师生关系的建设

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关系中最为主要的关系之一,在管理中,对师生关系的管理并没有给予更多的重视,导致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沟通十分匮乏。同时重强制管控,忽视了师生民主意识的提高,在实际工作中依然采取指令式的管理模式,而缺乏与管理对象之间的有效沟通,造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紧张氛围,制造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构建学校内部的和谐关系,使得师生之间的关系乃至教师和学校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受到很大负面的影响。 二、如何提高小学学校管理工作质量 (一).深化教学管理改革,提高决策水平 1、“决策是管理的心脏。”学校的管理水平与学校领导的决策水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领导的决策水平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才能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才能有突飞猛进的发展。做出好决策的方法主要有:(1)做决策之前要认真并客观地分析出现的问题,不能将问题一概而论。(2)决策要具有可行性,从实际出发,并结合长远的利益考虑。(3)决策制订要因时而定,因地制宜。决策的制订常常受到时间以及环境的影响,有时遇到一些刻不容缓的问题,决策就需要及时地作出;有的时候遇到的是有关教学方法改进上的问题,那么决策的制订就要经过实践才能制订出来。 2、教学理念要与时俱进。任何管理活动的开展或者强化过程都需要首先在理念层面进行更新,实施新时期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先进化的理念能够发挥巨大的指引作用。若要不断深入开

小学综合素质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 案例

1 案例一 材料:某民办学校,由于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造成办学条件不具 备,区教育局不给该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 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由于该校学费相当便宜,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 生源充足。几天后,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 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 13 日交齐办理办学 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问题: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分析上述材料中办学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分析材料中教育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材料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办学条件 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 法行为。 本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 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案例二 材料:某市一所小学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 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 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 机会,一举两得。 问题:这所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2.【答案要点】这所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一方面,从学校的法律地位方面讲,学校作为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不能将校舍挪为他用;另一方面,

实习期间常见的法律法规问题.

第三章实习期间常见的法律法规问题医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将履行实习医师(护士)的职责,开始与病人及其亲属打交道,将面对各类病人,也将面临各种医疗问题,依法行医是目前的大趋势。随着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我国现阶段的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不尽如人意,医护执业环境较差。未来的医务人员必须从实习生开始养成良好的依法行医观念和医疗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养成一个良好的工作习惯,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从医生涯中顺利执业并拓展自己的事业。这就要求医学生在进入实习之前对我国的现行医疗法律法规有所熟悉和了解。本章节将对我国现行常用的医疗法律法规和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法规作一概略性的介绍,同时讲解简要介绍医疗风险的防范措施,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尽量避免陷入医患纠纷。 第一节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及实习必备的生法律法规知识 一、我国卫生法律法规概况 1、我国公共卫生立法的基本现状 卫生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方略。1989年2月21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可以说是公共卫生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公共卫生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003年5月13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域的法律空白,使我国的公共卫生法制化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标志着我国在公共卫生法制化建设方而正在不断地发展、完善并走向成熟。近20年来,我国卫生领域中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对于依法管理卫生事业,规范卫生秩序,遏止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尽管如此,但目前我国的卫生法制建设与现实社会的需求之间仍有不小的差距.法律施行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却不容忽视。卫生法律法规人不健全,例如上缺乏“基本卫生法”, 除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各个省市县级政府还办不了相应的卫生法规,各个医疗机构还根据法规制定了自己相应的规章制度,这些都是我们实习生必须要遵守的。 2、实习必备的生法律法规知识 进入新世纪,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提高卫生系统人员的法律素质,真正做到依法依法行医、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作为实习生,我们必须了解的法律法规有: 卫生法规: 1.国家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3.护士管理办法及护士条例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病历书写规范 6.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7.处方管理办法 8.传染病防治法 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0.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11.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学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学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如今,人们对学校管理问题的关注程度逐渐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是为社会培养技术型人才的关键场所,中等专业学校管理水平不仅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也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和社会地位。因此,中等专业学校必须认识到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性,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制定管理方案和计划,明确学校管理目标,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但是,从学校管理现状可以看出,学校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学校管理者必须详细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调整对策。 关键词:学校管理;问题;对策 虽然很多中等专业学校已经认识到加强学校管理的重 要性,但是学校管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影响学校管理水平的因素也比较多。学校管理者必须不断创新管理模式,丰富管理手段,降低外界因素对学校管理的影响,为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提供保障。 一、学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家长不重视。我国地域广阔,但是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偏远地区经济贫困,人们对教育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家长忙于务农或者外出打工,无

暇顾及孩子的学习情况,对学生的学习状况不管不问,也不会主动联系教师,而且农民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即便是想帮助孩子解决学习上的问题也是有心无力。除此之外,很多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法不合理,如果孩子犯错误,家长就会以打骂的方式来惩罚学生。很多学生的家长常年在外,比较分散,教师联系家长的难度也比较大,无法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在校的学习情况,家长也无法配合教师开展教学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学校管理难度。 2.师资不平衡。从中等专业学校现有人员结构来看,学校教师年龄偏大,很多教师在45岁以上,这部分教师教学观念陈旧,而且接受新知识和新事物的能力比较低。除此之外,很多偏远地区缺乏教育资金,导致学校缺少教学设备,教学效率低下,教师依旧在采用传统的板书教学模式,学生无法融入到教学中,一节课都是教师一个人在讲解,学生被动的进行学习,学生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较低,部分学生甚至出现了厌学逃学的问题。 3.监管力度较小。要想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就必须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性,二是操作性,三是科学性。但是,很多中等专业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为学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保障。很多学校管理人员没有做好工作记录,无法为后期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除此之外,很多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人员过于注重学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参考答案]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

生活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一)

生活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一) 在生活中,经常接到许多当事人的咨询。本人总结了当事人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并附解答,供大家参考。 1、问:依据法律规定,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重婚? 答: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目前,民事上已经不承认“事实婚”,但在刑事责任上,认定重婚罪时还涉及“事实婚”。 2、问:买卖没有签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答: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 对于没有记载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也可以作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3、问: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问:劳动合同约定“工伤自理”或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的条款是否有效? 答: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由劳动者自己承担,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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