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当前面临的热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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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热点法律问题探析
焦南凡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80,******************)
【中文摘要】
高校面对急剧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对这些法
律问题可从行政法和民法上两层意义上进行详细剖析,从而得出结论:高校处
身风雨飘摇之中,除了大抓建设、加快发展进程外,还应有清醒完整的认识,
从而从组织、制度和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法律事务工作。
【关键词】
高校法律问题探析法务处
【正文】
当今,国内高校处于规模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见下图),正在经历从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办学到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下办学模式多样化的过程,教育
资源大幅重组,办学自主空间变大,教学招生步伐变革加快,高校经济活动越
来越频繁,同时高校也遭遇了日益增多的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应对这些法律
问题,对高校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998-2002年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表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普通高等学校数量(人) 1022 1942 1813 1911 1396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平均规模(人) 3335 3815 5289 5870 6471
招收全日制本专科生数(人) 1083600 2754500 3767600 4642100 5428200
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154000000 259562300 303362700
一、对高校热点法律问题的认识
高校由于一方面担负国家高等教育任务,明显具有公有事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
行政组织性,另一方面随办学自主权逐步放开,办学模式、资源和渠道多样化、规模巨型化,也日益体现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而具有的综合性、复杂性和遭遇
法律陷阱时的严重性,因此可以把学校所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基于公有事业性,体现其社会职能所面临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二
是基于其作为超大性综合型经济实体,广泛参与经济活动所面临的民法意义上
的法律问题。但就现实而言,后者对学校良性发展意义十分突出。
(一)、行政法意义的法律问题
虽然高校是否真正拥有行政权在学理上仍然有争论,但不断出现的学校官司却
有力地证实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依法治教与办学自主权
的关系、大学自治和司法审查的关系。
1. 招生:
高校招生权目前的状况是“学校招生,教委监督”,自主权有所扩大并有继续扩
大之势,招生权力责任相伴增大,实际上将演变成高校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精神,学校将受到更多更透明更强有力的法律
监督。学校可能在招生宣传(不正确说明学校师资、规模、等次、费用等诱导
考生)、录取标准(如不合理限制残疾、性别、地区、身高等)、录取程序
(如不合理录取、退档、拖延、说明)、录取方式(暗箱操作、超标收费、附
加条件之类)、录取错误等方面遭遇诉讼。
2. 教学管理:
教学管理上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毕业证颁发、学生处分等是典型的行政权力
行使,因为它对学生造成的影响极大,直接涉及到学生受教育的宪法权利,但
操作中又因为没有完整统一的程序机制,随意性大,容易侵害学生的知情权、
申辩权,会在被诉时因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遭法院撤销。
组织考试也是学校经常性权力之一,因此考试的组织、准备、执行、评卷可能
有违公平和公正,对学生影响也很大。
例:《中国青年报》曾发表了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与北大打官司引起教育界、法律界广泛关注的报道,以及此前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案,两案都是校方败诉。究其原因:
一是学校校内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相抵触。如田永案,校方根据其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给予田退学处理,并据此不给填发“两证”,但学校的规定与国家教委1990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法院认定校方
的紧急通知中有关退学的规定无效。
二是学校长期以来在做出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处理决定时,程序上不规范。学
生的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充分保证。这些都使学校在诉讼中增加
了败诉风险。
近年还有武汉理工大学案(武汉市首例学生状告高校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案件):原《武汉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校期间受
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
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本案终审结果表明,校方规定并不合法。一审判决校方败诉后,武汉理工
大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中院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人事组织:
学校作为完整法人必须遵从劳动法的有关辞聘、加班、报酬、劳动保护等相关
规定,而学校往往由于财力所限及追求发展而忽视职工权益而造成侵权;同时
学校对职称评定、人才流动、干部任免、教工处分等问题处理违法可能被请求
人事仲裁。
4. 校内处罚
学校为数从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一些违章处罚措施如经济处罚、高倍赔偿等,
甚至可能出现违法的人身限制、伤害等作法,这就必然面临一个如何协调规章
与法律法规使之保持统一的问题,从制度违法到操作违法,无不是易引发诉讼
的雷区。
(二)、民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1. 高校作为一个法人应该在权利义务上与普通民事主体没有什么大的不同,但
由于高校超规模的扩张,使学校经济权益和经济活动呈现出一些显著特点:(1) 综合性:高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非正常死亡民事赔偿、承包经营、后勤
资产核算剥离、合作办学合作建设、招标采购、培训交流、商业借贷等一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