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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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律案件层出不穷,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某学校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市一所中学在招生过程中,向学生收取了额外的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未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

学生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经调查核实,该校确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

”该校在招生过程中违规收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局对该校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启示:本案提醒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因言论自由被解聘案案情简介:某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了对学校管理的不满言论,被学校认为违反了职业道德,遂被解聘。

教师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教师的言论虽然对学校管理提出了批评,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学校以此为由解聘教师,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教师的仲裁请求,认为学校解聘教师的行为违法,要求学校恢复教师的劳动合同关系。

启示:本案表明,教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学校在处理教师言论问题时,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

学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学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我国某中学的法律纠纷。

原告李某系该校一名高一学生,因与同学张某发生矛盾,在校园内对其进行辱骂和推搡,导致张某受伤。

张某的家长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孩子的合法权益,遂将李某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班同学,两人因一次课堂发言发生争执。

2. 课后,李某在校园内多次辱骂张某,并对其进行推搡。

3. 张某不堪忍受,要求李某停止侵害,但李某不予理睬。

4. 张某受伤后,家长带其就医,花费医疗费5000元。

5. 张某家长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孩子的合法权益,遂将李某及其家长告上法庭。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其家长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

李某在校园内辱骂和推搡张某,导致张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2. 李某家长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行为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张某的医疗费为5000元,因此李某及其家长应赔偿张某医疗费5000元。

至于精神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学校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学校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在2019年春季学期的一节体育课上,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

当时,该校八年级学生小王在篮球比赛中,与同班同学小李发生碰撞,导致小王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后,小王家长认为学校在体育课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责任认定(1)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在本案中,学校在体育课上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首先,学校在体育课上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根据调查,学校在课前对学生进行了体育安全知识教育,并在课上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这表明学校在课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其次,教师在体育课上是否对学生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管理?调查发现,在发生碰撞的瞬间,教师距离事发地点较远,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

这说明教师在事发时未能尽到及时发现、制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在体育课上未能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需要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大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大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宿舍盗窃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大学校园内的盗窃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0岁,某学院大一学生。

2019年10月,李某因生活所需,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他通过翻墙进入校园,进入宿舍楼,窃取了多名同学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李某被学校保卫处抓获,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例分析1. 刑法分析(1)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多名同学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民法分析(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应当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了多名同学的财物,应当返还被盗财物,并赔偿损失。

(2)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侵犯了多名同学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大学校园是法治社会的一部分,大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2. 增强防范意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 强化道德教育学校应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从根本上预防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高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高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大学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一所历史悠久、享有盛誉的高等学府。

该校学生宿舍楼始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年代久远,宿舍楼设施陈旧,安全隐患较多。

2018年5月,该校某宿舍楼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名学生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受害学生及其家属与学校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受害学生是否有过错?3.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作为宿舍楼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学校对宿舍楼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根据调查,火灾事故发生前,学校曾对学生宿舍楼进行过安全检查,但并未发现线路老化、消防设施损坏等安全隐患。

这表明学校在安全检查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其次,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到位。

火灾事故发生前,学校并未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导致学生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综上所述,学校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受害学生是否有过错在本案中,受害学生在火灾事故中受伤,但调查结果显示,受害学生在火灾发生时并未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也未参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因此,受害学生在火灾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三)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学生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不断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旨在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校园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二)案件发生地点:某中学操场(三)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甲(学生)、加害人乙(学生)、学校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操。

课间操结束后,学生甲和乙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乙不慎将甲推倒,导致甲头部撞击地面,造成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

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甲父母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学校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乙的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拒绝了甲父母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二)法律途径甲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父母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乙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将甲推倒;2. 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甲因事故造成脑震荡;3. 医疗费用单据,证明甲在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学校则认为,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已经尽到职责;2. 学校日常巡查记录,证明学校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巡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但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甲父母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件分析(一)学校责任分析1. 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大学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大学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日益庞大,校园法律案件也随之增多。

这些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侵权、合同、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本文旨在通过对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校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二、案件分析案例一:大学生宿舍侵权纠纷案情简介:甲、乙两人系同宿舍同学,因生活习惯不同,甲在宿舍内经常发出噪音,影响乙的学习和休息。

乙多次与甲沟通,但甲并未改善。

乙无奈之下,向学校宿舍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甲搬离宿舍。

甲不服,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校园宿舍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在宿舍内发出噪音,影响了乙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甲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防范措施:大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尊重他人权益,避免因个人行为造成侵权纠纷。

案例二:大学生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丁两人系同班同学,丙因急需用钱,向丁借款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丙在一个月内还清。

一个月后,丙未能按时还款,丁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大学生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丙、丁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事宜,但由于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在还款问题上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丙履行还款义务。

防范措施: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纠纷。

案例三:大学生知识产权纠纷案情简介:戊在校园内创作了一首歌曲,并投稿至某音乐网站。

网站未经戊同意,将该歌曲用于商业宣传,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探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刚(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与学校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小明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疏忽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小明和小刚发生争执。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争执,未能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忽。

(2)小明受伤的原因小明受伤的原因是自身过错,但学校的管理疏忽也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小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和小刚的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学校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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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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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
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 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 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 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
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 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 格尊严的行为。
1、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政责任 2、关于学籍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3、关于学校安全方面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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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教育工作和教育管理职务相关的几种 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罪 2、受贿罪 3、贪污罪 4、挪用公款罪 5、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 6、非法搜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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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应如何加强对学生的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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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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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 民的教育事业。
…… 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
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 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供了可能,与事故结果只有一般的 联系而无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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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由学校和教师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事 故,应有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4、由于教育工作者违反职责规定,明知或 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较严重或严 重的损害后果,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 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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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管理工作中常出现的其他行 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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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
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
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
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带领学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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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
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 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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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 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 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 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 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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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和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任何过失则 对所发生的人身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学校或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有某些 过失,但不构成人身事故的原因,而仅 仅只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学校应该 承担部分责任
21.10.2接造成事
故结果的、与事故结果具有必然的 关系。
构成事故的条件——只是促成事故 结果的发生,为事故结果的发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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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受教育权 2、人格尊严权 3、身体健康权 4、表达自由权 5、人身自由权 6、隐私权 7、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 8、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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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获得公正评价权 10、休息权 11、申诉权和诉讼权 12、其他权利 (二)、学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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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治校的意义
1、“治”:即管理上,使学校管理法制化、 规范化,使管理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 率,使法律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2、“护”:即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 法权益上,使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时能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得以补救。
学校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 宋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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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校
(一)、依法治校还是违法治校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 罚无效。
在施行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 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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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 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 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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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 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 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 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 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查阅。
有益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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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 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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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关于学校场地、校舍设施的安全 性问题
(二)、学校的餐具、食品卫生、饮用水 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对学生特异体质及疾病病史的了 解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对学生 的保护措施的落实
(五)、教师教育思想方法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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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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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教育管理中所发生的法律责 任
(一)教育管理工作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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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处理人身责任事故的关键在于:
第一、学校教育工作者方面有无过失?什 么性质的过失?
第二、学校方面的过失与人身事故之间有 无因果关系?
第三、发生人身事故的后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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