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退休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的退休制度
一,退休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
据有关资料记载,中国的退休制度始于汉朝(公元前206年),随后唐太宗进一步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
也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含退休制度在内的福利型综合性法规。
二,退休需要满足的条件
休退条件:老干部离休是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作为主要条件的,而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制度是以年龄和工作年限为主要条件。
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大致相同,但因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对退休条件的规定也略有差异,主要条件如下:年龄条件: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男的均为60周岁,女的干部比工人延长了5年。
工龄条件:干部和工人无论是按规定正常退休,还是因为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身体状况提前退休,都必须是工作时间满10年才符合退休条件,对干部和工人的工作时间要求有所不同的是,干部是参加工作年限,工人是连续工龄。
身体条件: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公残条件:因公致残,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都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公务条件: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这个条件主要是对工人做出的规定,但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这些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职称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的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骨干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事业的发展,在1990年前,对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中等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事业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关的批准,可将其退休年龄延长1~5岁,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男最多不超过65周岁,女最多不超过60周岁。
三,国家的一些政策和养老待遇
政治待遇:依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
有关部门授予《退休证》。
生活待遇:(1)每月按规定的标准发给退休费。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不符合离休条件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1949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货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
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
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斟酌按当地职工平均工作的50%、40%、30%发给护理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的80%发给。
退休费低于50元得,按50元发给。
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辅助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酌情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护理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不需要人辅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60元的,按60元发给。
(2)有特殊贡献者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以及其他对国家有特殊贡献、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退休费可酌情提高5%~1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高于本人的基本工资。
对长期在西藏工作的,退休后给予特殊的优待政策,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积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获得全国性劳动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15%;获得自治区劳动英雄、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对西藏革命和建设特殊贡献的,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10%。
提高后的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3)异地安置的可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一般由原工作单位发给150元,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途中所需要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行政经费开支规定给予报销
(4)住房困难的分别不同情况由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地区负责解决。
回农村安置的,住房的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5)退休人员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6)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冬季宿舍取暖费。
(7)退休人员去世的,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均有本单位去世在职干部和职工相同。
四,我国现行退休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法定退休年龄偏低
我国现行退休政策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职工55周岁,对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又提前放宽五年期限。
这一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定依据主要是根据我国建国初社会发展状况和我国人口平均寿命。
四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格局已发生很大变化,人均寿命已提高到1990年的70岁,在世界各国中属于中等偏上水平,比一般发达国家低6一8岁,比许多发展中国家高8一10岁。
我们知道,人均寿命的长短是影响退休年龄高低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考虑到我国未来面临的十分严峻的老龄化挑战,其表现形式也较其它许多国家不同,并具有不可忽略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基于这一基本国情的认识,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偏低,较低的退休年龄与继续延长的人均寿命必然会加剧国家对养老保险费用的负担程度。
如果适当延长退休年龄,通过缩短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期限而相应减轻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负担。
二、日趋普遍化的提前退休及其经济影响
我国现行退休政策除对特殊工种特殊原因规定有提前退休条款,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累计工龄在8一10年的可以允许提前五年退休,不降低其应有退休待遇。
对一般劳动者并未明文规定允许提前退休或许以降低养老保险金为条件的提前退休。
尽管如此,因各种理由以各种形式存在的提前退休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忽略的问题,并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有关资料显示,1989年离退休职工总数万816人,占当年职工总数的7.8%,退休金开50.4支亿元,全国1992年离退休职工总人数2597万,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7.56%,退休费开支695亿元。
近年来退休人员和退休费用的迅猛增长,尽管主要是由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退休,但不能否认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提前退休,是退休人员剧增的重要因素。
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提前退休问题,就其退休行为和提前退休的动机方面同其它国家的提前退休有类似之处。
收入状况、经济因素起主导作用,健康因素亦不可忽略,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则在许多方面有别于其它国家。
其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给付结构诱使老年劳动者提前退休。
养老保险金与职工纳费。
尚未形成紧密的经济联系。
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个人行为之间
缺乏内在的利益制衡机制,常常形成政府承担最后责任,企业热衷于提高职工退休前的工资收入待遇,职工个人享受退休待遇的互不关联的利益机制,这是促成和诱发提前退休的一个重要的体制方面的原因。
其二,收入及经济方面的原因。
我国现行养老金待遇尚未形成正常的调节机制,使按标准工资一定比例如75%计发的养老金待遇显得偏低,加上通货膨胀的压力,这就迫使即将退休的劳动者谋求提前退休,以各种形式到社会兼职,通过额外的收入来抵补现行偏低的退休待遇。
我们认为,以增加收入诱发的提前退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只要老年人的退休收入保障偏低,必将成为今后诱发退休的潜在动因,并将长期存在。
其三,劳动力市场供求方面的原因。
由于来自显性和隐性劳动就业方面的压力,加之现行人口结构的严重不合理,我国的劳动就业供求问题十分尖锐。
这一客观现实不能不对现在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退休问题形成严重压力。
我国就业政策中曾经出现过的职工子女顶替制,即为安置子女就业而促使职工提前退休现行体制下普遍存在的厂内退休,都是诱发普遍提前退休的重要成因。
鉴于我国的特殊发展背景,应当对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及退休政策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对策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以便尽早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符合长期发展战略的退休政策。
其四,与其它方面的协调配套问题。
我国目前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是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份。
不可避免会产生大量富裕人员。
且不说我国现行失业保险计划能否容纳下为数可观的失业劳动大军,对于相当数量的即将退休的老年劳动者也不可能完全通过失业保险的途径解决。
根据有关政策,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老年劳动者来说,允许在优化组合过程中早于退休年龄3一5年退休。
这里暂不讨论这一政策措施是否必要或其重要意义如何。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90年代中期由于这一政策措施,将对退休人数的增加和养老保险费用的增长产生重大影响,因职工提前退休而形成的对企业和国家财政的压力不应低估。
三、退休政策机制尚未健全
我国现行退休政策仍然延续几十年一贯制的苏联模式,在严格意义上说,其运行机制缺乏调节的科学性。
首先,退休方式是强制命令式的,个人在退休年龄上
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一方面难以妥善对待中国人口发展在空间上、区域上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难以顾及千差万别的老年劳动者行为个性方面的差异性。
使劳动者缺乏在退休和继续充分就业方面的相对灵活性,而这对不同区域、不同个性劳动者的影响作用甚大。
其次,现行退休政策尚未在退休年龄与领取养老金数量的多与少之间建立起正常的收入调节机制,全国一刀切的作法既不利于促进老年劳动者就业和解决具有特殊困难劳动者在降低退休待遇的条件下提前退休的愿望,也不利于养老保险费用的精打细算。
可以这样认为,即使在退休待遇有所降低条件下的普遍提前退休,都可能促使养老保险费用的膨胀,更不用说毫无费用降低的退休机制对费用增长的影响程度。
其三,退休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尚未从国家长期战略发展的角度进行协调,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统盘考虑的鼓励退休的政策,造成顾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