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医卡通即时结算服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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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医卡通即时结算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上海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并为履行甲方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健康保险直付理赔管理合作协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各负其责、利于发展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乙方通过甲方的“亿保直付理赔系统”,为持有“亿保医卡通服务卡(医卡通理赔服务卡)”的客户(以下简称持卡人)提供相关医疗性、健康类消费服务,从而达到有效市场推广,提升经营业绩的目的。

必要时,乙方委托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与甲方签约的保险公司达成三方合作协议(简称三方协议)。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但不包括重要的通知如补充合同等。双方指定的电子邮件分别是:。

第二条本协议涉及的特定词汇定义、释义如下:

1、医卡通服务卡(医卡通理赔服务卡):甲方发放的具备医卡通服务功能的联名卡或关联了医卡通服务功能的银行卡(仅指银行卡的医卡通功能,不包括银行卡功能)。

2、持卡人:持有医卡通服务卡(医卡通理赔服务卡)的人(甲方签约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受益人)。

3、医卡通服务:指定卫生机构(指乙方,下同)为持卡人提供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健康、医疗服务,直付理赔服务,会员优惠价格等。

4、医卡通服务指定范围:指持卡人在指定卫生机构消费的范围。

5、健康消费(或者消费或者医疗性消费或者健康医疗服务或者健康服务):指持卡人在指定卫生机构进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健康、医疗服务(如体检、健康医疗咨询等)的购买和获得相关服务等。

6、持卡人消费金额是指持卡人通过“亿保医卡通”进行消费的总额包括卡内金额和持卡人现金支付部分。

7、指定的医疗机构:指乙方。

8、保险公司(甲方签约的保险公司):指和甲方签订的《健康保险直付理赔管理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推广“亿保直付理赔系统” 。甲方可与多家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并签订相关协议,同时建立合作关系。

第四条甲方应保障甲方签约的保险公司按本协议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持卡人符合本协议所指医卡通服务指定范围的持卡医疗性消费金额。

第五条为保证服务质量,甲方可派专业人员对乙方员工定期进行客户服务培训,或定期共同研讨以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持卡人持卡在乙方消费的,且甲方签约的合作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给乙方的消费金额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比例、时间向甲方返还、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七条甲方可以向乙方以成本价提供刷卡密码输入设备。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乙方应开放其所属全部子公司、分公司、其全国所有的营业网点成为持卡人进行医疗性消费的指定卫生服务机构。

第九条乙方确保持卡人享受乙方的会员待遇,乙方提供的相关健康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其会员应享受的优惠价格向持卡人执行。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提供其执行的会员待遇(包括价格优惠)的相关规定。乙方保证向持卡人销售的价格不得高于乙方对乙方会员的销售价格。

第十条乙方必须保证持卡人持“亿保医卡通”进行的医疗性消费的产品范围和服务内容严格地控制在本协议和甲方规定的范围内,该范围具体为甲方向乙方明示的《药品/医疗卫生健康范围》或者甲方制定的《限定销售品类目录的通知》。

甲方向乙方明示的《药品/医疗卫生健康范围》或者甲方制定的《限定销售品类目录的通知》如有变化,甲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书面通知。

乙方承诺:乙方向持卡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能属于食品、购物卡、充值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日用品(下称限制类产品)。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甲方所合作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乙方门店(包括乙方所属全部子公司、分公司、其他营业机构、全国所有的营业网点)签名确认的“消费小票”或者购货(服务)凭证,是重要档案凭证,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少于贰年,并在必要时配合甲方检查、调用。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消费小票”遗失、损毁的,乙方有义务落实补救措施,否则,甲方所合作的保险公司有权不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因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应配置甲方认可的磁卡刷卡设备、小票打印机、磁卡/芯片卡阅读器、密码录入设备和消费凭证打印机。

第十三条乙方保证向持卡人提供医师及药师免费健康咨询服务时,不得诱导持卡人非自愿消费。如因此遇持卡人投诉,由乙方负责妥善处理,在乙方妥善处理完毕之前,甲方有权通知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该部分款项。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消费时产生的因药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由乙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医卡通服务卡是持卡人实现身份识别、健康服务、余额查询的唯一凭证。乙方保证持卡人持卡消费时应当输入由持卡人保管的医卡通服务密码。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要求,相

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履行反洗钱义务。

为满足反洗钱法规要求,医卡通服务限定持卡人每次消费不能超过人民币壹万元。

第十七条乙方向持卡人提供消费的金额不能超过持卡人医卡通服务卡内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的金额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签约的保险公司不予支付。

四、电子系统

第十八条为便于持卡人在乙方指定营业网点进行医疗性消费,乙方需在指定营业网点安装甲方提供的“亿保直付理赔系统”客户端程序。“亿保直付理赔系统”由甲方负责开发,由甲乙双方及甲方签约保险公司技术部门共同实施,该程序保证持卡人的健康消费信息能实时联网记录在甲方的业务管理系统,还应满足甲乙双方对健康消费信息的汇总及款项统计结算等功能。

第十九条“亿保医卡通”是持卡人实现身份识别、健康服务、余额查询的唯一凭证,由甲方联合保险公司共同向其客户提供。

持卡人用于健康消费时,乙方应当要求持卡人刷卡(医卡通服务卡、医卡通理赔服务卡)同时输入卡密码,否则应当拒绝为持卡人提供服务。

乙方不得盗用、泄露持卡人的密码,否则乙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乙方应根据“亿保医卡通”持卡人实际的医疗性消费金额及甲方的规定开具发票。

乙方保证根据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金额、消费明细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及消费

明细与“亿保直付理赔系统”内的数据必须相对应。其中发票的客户名栏须按照甲方承保的团体业务投保人名称或被保险人名称填写。

第二十一条乙方为持卡人垫支的符合本合同的医疗性消费支出,乙方应当按月向甲方出具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发票、确认经乙方盖章的持卡人消费明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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