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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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协议(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转让方):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满翔宇职务:董事长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86号互联网大厦C座邮政编码: 050000
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鉴于:
1.甲方享有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即附件1(《转让资产明细表》)项下的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的权利,以下简称:不良资产。
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挂牌(邀请招标/要约邀请竞价/√挂牌/协议)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不良资产。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已同意转让且乙方已同意受让本协议项下不良资产的全部所有权、权利、权益和利益。
3.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不良资产转让的买受人。
4.甲方在此特别提示乙方,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5、乙方在此确认,乙方已经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对本协议项下的不良资产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表示就不良资产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本协议签署时不良资产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不良资产。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资产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1不良资产:指作为本协议转让标的的主债权、对应的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的统称。其中从权利指与主债权对应的附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益及各种请求权。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在基准日前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本协议约定的不良资产中债务关联人达成的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而享有的请求权和相关主债权、从权利已于基准日前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作出生效裁决,权利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的权利,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所对应的权利;(2)甲方已于基准日前转让部分债权的,根据相关的资产转让协议等享有的转让价款请求权;(3)甲方基于不良资产而享有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程序及实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债权申报权、诉讼权利、申请执行权。
1.2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不良资产所应支付甲方的价款。
1.3 不良资产文件:指甲方在交割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
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资产权益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权属证明文件、债务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转让公告或通知、抵债协议、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破产债权申报书、催收通知书或催收公告等。
双方在此明确,甲方档案中的甲方关于不良资产的风险分类划分文件、内部审批文件等以及按照监管部门、主管部门或甲方规定不得移交的文件,均不属于资产文件,不会移交给乙方。
1.4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乙方认可的计算此次转让不良资产账面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
1.5 竞价日:指乙方提交系统报价(系统报价/竞价书)的日期,即【】年【】月【】日(适用于挂牌/公开竞价程序)。
1.6 交割日:指本协议项下不良资产所有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资产均需以本协议第6.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7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8公告日:指甲、乙双方共同在本协议约定的媒体上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布债权转移公告之日。
1.9 过渡期服务报酬:系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第9.5款规定向乙方收取的对转让不良资产提供过渡期服务的报酬。
第二条瑕疵披露、风险揭示及决策
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认可,其受让的不良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乙方同意甲方对所转让的不良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认可,其在受让不良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
括但不限于催收方式和诉讼优惠等。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并认可,乙方受让资产后,对该资产在交割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金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认可,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不良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不良资产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4.1 不良资产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4.2 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4.3 不良资产项下主从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免除或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情形;
2.4.4 不良资产项下相关债权以及抵押权、质押权、保证等担保权利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2.4.5 担保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2.4.6 担保合同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2.4.7 保证担保在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担保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2.4.8 不良资产项下的相关抵押物、质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抵押、质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物、质押物担保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担保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质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