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专业考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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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银行的资本?银行的资本有什么作用?

银行的资本是银行的投资人投入到银行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无须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银行的资本除了用来维持银行的正常运转外,还具有弥补损失的作用。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已经成了衡量一个银行是否稳健的重要指标之一。银行监管者常用的概念包括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tial)、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和会计概念上的帐面资本(Book Capital)等。

2、银行的资本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来讲,对于会计概念上的帐面资本来说,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所有者权益部分,有时候我们也称之为权益资本(equity capital)。

监管资本是银行的监管当局要求银行保有的资本。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和会计制度不同,对监管资本的定义也有些不同。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经济资本是一个统计学概念,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其资产的风险状况,在一定时期内用以弥补未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es)所需要的资本。

3、什么叫次级债务?

“次级”来源于英文subordinated一词,意思是从属的、居于次要地位的,在银行术语中一般用来表示债务的偿还次序。次级债务是指对于债务人资产的要求权次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只有在满足了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要求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的话,才用来满足次级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因此,次级债务实际是一种受偿权利受到约束的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次级债务比普通债务的风险更大。但是,对于债务人(即发行该债务或债券的银行)来说,这种权利受到约束的债务能给他一种接近权益性资本的保证。即他的性质介于普通负债和权益性资本之间。这也是长期次级债务只能被算作附属资本,而不能算作核心资本的原因。

4、长期次级债务在计入银行资本时如何处理?

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如果长期次级债务要计入资本的话,除了要满足一般次级债务的特点之外,中国银监会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务必须是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次级债务工具列入附属资本时,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要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到第十年的时候,

就只能有20%了。

5、资本充足率出现的历史有多长?

过去,人们在判断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时,主要是把银行的资本和经营规模相比较,即用资本与总资产或总负债相比来衡量银行经营者对资本的放大作用,因此也称为杠杆比率。如果杠杆比率过高的话,那么资本就相对不足。

但是,杠杆比率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没有考虑银行资产的风险大小。举例来说,当两家银行具有相同的资本和资产规模,也就是杠杆比率相同时,如果一家银行持有的资产全部是国库券,而另外一家银行持有的资产全部是房地产贷款。那么,很明显持有国库券的银行的资本要比持有房地产贷款的银行的资本相对要充足。

因此,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以后,人们引入了资本充足率的概念,使用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值来衡量资本的充足程度,我们称之为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很多监管者和业内人士称之为CAR。因此,资本充足率概念的出现也就是不到三十年的历史。

6、巴塞尔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提到银行监管,就不能不提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一个由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为成员的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讨论有关银行监管的问题。成员国家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

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巴塞尔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国际清算银行的总部所在地瑞士的巴塞尔。

7、什么叫《巴塞尔协议》?它与《巴塞尔核心原则》是一回事吗?

《巴塞尔协议》和《巴塞尔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制订的两个非常重要的、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文件。尽管它们的内容都是关于银行监管的,但它们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文件。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制订的一个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的协议,全称为《关于资本度量标准的国际趋同》。协议主要规定了:资本的定义,风险资产的权重,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的标准等内容。尽管该协议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十国集团各国的监管部门都一致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该协议。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后,该协议显示出较高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也开始自愿遵守该协议。

《巴塞尔核心原则》也是由巴塞尔委员会起草,它的主要内容是关于银行监管的25条原则。目的是用于指导各国监管当局在从事银行监管时应遵循的一些原则。这25条原则到底是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还是最佳作法,曾经引起过各个国家的激烈争论。中国为这25条原则的制订也作出了非常重

要的贡献,而且还针对这25条原则进行了自我评估。

8、为什么要制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旧《协议》有哪些缺点?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公布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对协议进行了五次修改。前四次主要是语言和措辞方面的改动,第五次(1996年1月)在协议中加入了市场风险的内容。考虑到巴塞尔协议公布多年之后,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实践以及金融市场都发生了巨大变化,1999年委员会决定对原协议进行较大的修改,以用一套更具风险敏感性的框架来取代原协议。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预计要到2006年才能正式完成。

原《协议》最大的缺点就是大家所批评的风险敏感性不足。此外,业界和学术界常常批评的《协议》的缺点还包括诸如:协议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国际活跃银行不公平、以及引起了资本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的配臵、甚至还有人批评《协议》有可能会引起全球性或地区性的信贷紧缩、扰乱商业银行的产品定价等。

9、《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的特点是什么?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要满足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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