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下派乡镇和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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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县选派县属部门
工作人员到乡镇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盘活县内人才资源,缓解乡镇机关人员紧缺的状况,县委决定,从县属部门选派工作人员到乡镇工作。

为确保选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县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选派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选派对象为县属部门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科级领导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除外。

第三条选派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中专以上文化,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工作表现突出,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

第三章选派的时间及数量
第四条选派期限为1年,每年选派一次。

第五条选派工作人员数量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
根据县属部门人员情况和乡镇工作需要确定,一个部门一次可选派1名或多名工作人员到乡镇工作,一个乡镇一次可安排接收1名或多名从县属部门选派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选派程序
第六条乡镇将需要选派的人员数量及要求报县组织
人事部门,县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选派计划报县委、县人
民政府同意后,通知县级相关部门推荐选派人选,县组织人事部门对选派人选进行审核并报县委审批。

第五章选派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选派期间,选派人员的工资、工作经费和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乡镇,享受与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奖金、福利等待遇。

第八条选派人员选派期间的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负责。

乡镇党委根据选派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第九条选派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年度考核须形成书面考核材料,确定考核等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组织人事部门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条对表现突出、经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具有发展潜力的,优先提拔使用;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选派时间延长一年。

第十一条县属各部门不得擅自从乡镇借用工作人员,各部门对已从乡镇借用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清理并通知被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县属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从乡镇借用工作人员的,须报县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县委批准选派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到乡镇帮助工作、加强锻炼。

对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愿意到乡镇工作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愿意到
乡镇工作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第十三条建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人事、财政、农业、发改、教育、民政、水务、林业、建设、科技、扶贫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研究解决选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选派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文山县选派干部到企业帮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选派干部到企业帮助工作,加强对选派干部的管理,根据《文山州关于选派机关干部到企业锻炼的意见》(文组联发〔2007〕12号)和县委对选派干部到企业帮助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接受选派企业范围
县域内规模以上企业或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企业。

第二条选派对象、人数和期限
(一)对象:县财政全额拨款的县乡两级行政、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合同制工人、教师、公安干警和医护人员除外。

(二)人数:每年选派人数不超过30人。

(三)期限:选派期为1年,每年1月收回并选派。

第三条选派干部的条件
(一)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

(二)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自觉遵守党纪国法。

(三)具有一定的工业经济理论基础知识和相关工作阅历或具有工业经济、财税金融等经济类专业学历,熟悉和掌握县委、县人民政府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专长的人员。

(四)具有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企业急需的紧缺人才文化程度可放宽到高中)。

第四条选派方式和程序
企业提出需求申请,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报名,在进行选派工作公告之后,由要求选派的干部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县委审批。

第五条工作回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工作回避的规定,要求选派的干部与接受选派企业投资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选派。

第六条选派干部的主要任务
(一)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

(二)根据企业的授权和安排,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积极帮助企业搞好服务。

(三)根据企业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企业出谋划策,协调关系,解决问题。

(四)积极向企业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企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安全生产。

(五)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每月向所在单位领导口头汇报工作和学习情况不少于一次。

(七)每季度分别向所在企业和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汇报一次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七条选派干部的管理
(一)选派干部实行分级管理,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主管,派出单位协管,选派干部所在企业具体管。

(二)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职责:
1、在干部选派到企业工作前,对选派干部进行岗前培训。

2、对选派干部实行跟踪管理。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每季度到选派企业不少于1次,采取谈心、征询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选派干部进行跟踪了解,及时掌握选派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对不认真履职的选派干部提出要求并限期整改,同时,研究解决选派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现优秀干部。

3、建立健全接收选派企业和选派干部档案。

4、对选派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并向选派干部派出单位反馈考核结果。

(三)选派干部所在企业职责:
1、制定切实有效的在岗管理办法,对选派干部给予明确的工作安排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与选派干部签订选派任期目标责任书;
3、加强对选派干部的在岗教育和日常管理,每季度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选派干部派出单位书面报告选派干部在企业的工作和学习情况。

4、在选派期结束前1个月,对选派干部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评价和使用建议。

(四)派出单位职责:
1、建立选派干部联系制度,与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及接收选派企业加强联系,了解选派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

2、及时向选派干部传达相关政策和工作信息,做好选派干部的工资、职称晋升的报批等服务工作。

3、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督促收回所在单位的选派干部按时回原单位上班,并及时上报收回情况,对不及时上报收回情况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五)选派干部所到企业设立党团组织的,选派干部须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所到企业党团组织,参加所在企业的党团组织活动。

(六)选派干部到企业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并报县委同意后收回原单位。

1、以要求选派为名而没有在选派企业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企业反映差的;
4、选派干部所在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况的;
5、因工作需要,另有安排的。

(七)对县委已作出收回决定,但没有回原单位上班的选派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旷工
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的规定办理,同时,对派出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第八条选派干部的纪律要求和请销假制度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自觉服从所在企业的管理,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得在所在企业参与入股,或者向所在企业提出其他利益要求。

(四)请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企业批准,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5天及以上的,由所在企业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批。

第九条选派干部的考核
选派干部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派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一)考核内容。

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根据所到单位的不同情况和要求进行考核,具体按《文山县选派到企业帮助工作干部目标考核量化表》的内容考核。

(二)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

由选派干部写出个人工作总结,组织人事部门到企业召开一定规模的会议,对选派干部进行测评,听取企业意见,再进行综合评定。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考核结果的应用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选派干部待遇
(一)选派干部在企业帮助工作期间,行政、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原职级待遇不变,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与原单位干部同等对待,由原单位负责办理。

(二)因企业工作需要出差往返的车旅费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费用等由所在企业按规定审核报销。

(三)经企业和派出单位同意,县委干教委批准,可报考参加各类函授学习,有关费用按县委干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县原有关选派干部到企业工作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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