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质保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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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质保金条款

【篇一:工程承包合同中质保金的含义是什么】

工程承包合同中质保金的含义是什么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

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

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

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和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

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绝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

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

因而属于非法行为。两者法律属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

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质量保修金为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

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

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

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7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

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期限届满,如

未发生修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

设单位则应将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

同时连同相应的法定孳息一并返还。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

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

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

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

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

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再支付给

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

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孳息。樊涛

中国建设报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邦泰中心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保修维修条款

1、本合同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发

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发包人物业管

理公司报到,和发包人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

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两天内提出书

面处理方案,并在约定的处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安

排其他施工单位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不经承包人认可,在质保金内扣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管理

部门)留下所有记录,供维保方备查。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

发包人依法继续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

1.1、定义:

1.1.1、简单维修项目:简单维修项目指通常一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窗配件的维修等。

1.1.2、一般维修项目:一般维修项目指通常三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门窗调整、油漆、室内裂纹、空鼓等。

1.1.3、复杂维修项目:复杂维修项目指通常七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渗水等。

1.1.4、以上项目的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由承包人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

1.2、通知方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

1.2.1、电话: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用电话通知

承包人。以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电话记录,双

方约定有效。发包人电话记录的内容包括通话时间、收话人姓名、

送话内容、收话人的应答等。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须保留电话记录至维保期结束。

1.2.2、传真: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用传真通知

承包人,承

包人收到传真件后向发包人传真回执。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

业管理部门)需保留收到的传真回执至保修期结束。

1.2.3、电子邮件: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提供邮箱地址,发包人(或

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需保留邮件发送记录至维保期结束。

1.2.4、必要时发包人也可用挂号信,特快专递通知承包人。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若承包

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指

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前原联络方式有效。否则,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的通讯地址或

联系电话,按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均未同承包人联系上,则视为发

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有效。

发生承包人三次接到通知后不付诸实施,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质保金,今后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不再通知承包人,并

不再退还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但所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承包人工程

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继续依法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2、对承包人保修期的违约处理:

2.1、未按合同约定的处理时间完成维修任务或无发包人(或发包人

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

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2.2、在约定时间内,承包人需经处理但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则双方

另行约定完成时间,由承包人继续处理,达到验收标准后发包人

(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签字。若检查验收再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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