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建煤场 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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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

法律在线

张某等3人在没有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村民耕地,擅自在耕地上铺垫建筑垃圾等建设煤场。不久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张某、周某、刘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

告张某与刘某协商租赁王某平整好的土地共建煤场。后由刘某出面与王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约定将王某承包的一块地转包给刘某。后被告人周某入股6万元成为股东之一,约定煤场建成后由张某、周某、刘某共同经营。2012年底,三被告开始建设煤场,将地面用砖头、煤矸石等铺垫压实。为扩大煤场经营,张某、周某又向其他多户村民租地,由周某出面与土地流出方签订合同,并用同样的方法建成煤场。经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高级农艺师现场勘察鉴定认为,煤场未经许可,私自硬化地面用于堆放煤块、石头,改变了原来耕地用途,破坏了53.04亩耕地原有土壤作业层结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损,且难以恢复。三被告所建煤场占用耕地面积为11.33亩,张某、周某扩建煤场占用耕地41.71亩,审理中被告人张某主动赔偿耕地复垦费348033.3元,周某赔偿148033.3元,刘金赔偿380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刘某在无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

租赁村民耕地,擅自在耕地上铺垫建筑垃圾等建设煤场,造成53.04亩耕地严重破坏,失去耕种条件,故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被告张某提出建煤场之犯意,被告周某、刘某积极响应,3人投资入股,对租用的耕地铺垫建筑垃圾等破坏耕地作业层,故三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但被告张某提出犯意,并指示刘某、周某出面同土地流出方签订合同,而且在刘某、周某相继退出后张某继续使用煤场获取收益,故张某在犯罪中的作用更大,周某次之,刘某经营时间短,占用耕地面积小,在犯罪中作用最小,量刑时可根据3人所起作用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明显,积极赔偿土地复垦费,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周某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刘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赔偿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周某当庭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中国法院网)

合伙建煤场

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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