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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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3)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权益侵害型
支出费用型 求偿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特殊侵权行为
一、国家机关职务侵权。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 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 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 过错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超标污染 环境的事实发生,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 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4)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管理人的权利:
①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支出的必 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因管理负担的必 要债务;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②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请求权 ③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 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 无因管理之成立与效力。
特建六筑、殊物建或筑侵其物权他致设人行施损为以害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
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 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 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 种无过错责任。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的含义:
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
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可以把法律义务解释为设定或隐含
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的含义理解: 1、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权利人 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权 利人的权利。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 义务。 3、义务受国家强制力约束。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法律权利的含义理解:
1、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 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
2、权利人可要求义务人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
3、由于义务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 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自行 保护或请求国家机关保护自己的权 利。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义务”是“权利”的对称。 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 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 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 一致的,不可分离。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3)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因清偿债务而给付的,于给付时明知无 给付义务的 •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3)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2、其他排除情形: •强迫得利 •反射利益
(二)财产权利
2、债权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 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 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 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 对抗第三人。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财产权利 2、债权 债权产生的特征 :
(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债的主体特定。 (3)债的客体为给付。 行为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法律权利的类型
按照法律权利的性质,法律权利可 分为: 政治权利 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
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合同 (2)单方行为 (3)共同行为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财产权利 2、债权——债权发生的原因 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发生的原因 :
(1)侵权行为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缔约过失 (5)拾得遗失物 (6)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 (7)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 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 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 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 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 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4)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1.违法事项 2.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 为或好意施惠行为 3.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4.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 5.单纯的不作为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4)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四的例外情形: 1.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 2.为本人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 3.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拾得人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侵犯所有权。遗失物所有人可以请 求拾得人偿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拾得人缴出。抬得人丧失报酬和费用请求 权。拾得人将数额较大的遗失物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但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 承担民事责任。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 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 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 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 行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 财产受到损失的叫受害人。在不当得利 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 不当利益。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4)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①具有违法阻却性 ②管理人与本人间不成立不当得利 ③自动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 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4)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的管理义务 ②通知义务 ③报告、计算义务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4)正当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意思 3.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4.管理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 可得推知的意思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4)不当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意思 3.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4.管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者 可得推知的意思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 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 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 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 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 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 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 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 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 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 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权利、义务的含义
权利是“义务”的对称。 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 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 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 许可。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法律权利的含义:
Fra Baidu bibliotek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 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 许可和保障手段。
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 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 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 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 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 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 费用。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债权产生的原因 :
(4)无因管理类型: 正当无因管理 不当无因管理
标的(客体)≠标的物 (4)债具有平等性。 (5)债具有期限性。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财产权利 2、债权 债权的种类 :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财产权利 2、债权——债权发生的原因 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发生的原因 :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指主体所享有 的具有物质财富内容或直接体 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 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 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财产权利
1、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 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物权是绝对权。
条文解读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人主张抬得人应获得报酬,遗失物所有人不支付 酬金的,拾得人享有留置权。物权法未采纳这种意见。路不拾遗、拾金不昧 是崇高道德风尚,立法要有价值取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拾得人冈拾得遗 失物、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保管遗失物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按无因管理 请求遗失物所有人偿还。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在上缴国库前支付。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财产权利
2、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属于权利 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 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 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 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 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 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 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 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 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 承诺履行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抬金不昧的规定。
立法背景
拾金不昧是中华美德,遗失物立法要对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