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运动会赛艇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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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赛艇竞赛规程
一、竞赛项目:
(一)男子
8公里单人双桨
2000米单人双桨
2000米双人单桨
2000米四人单桨和四人双桨全能
轻量级2000米双人单桨和双人双桨全能
轻量级2000米四人单桨和四人双桨全能
(二)女子
8公里单人双桨
2000米单人双桨
2000米双人单桨
2000米四人单桨和四人双桨全能
轻量级2000米双人双桨
轻量级2000米四人双桨
二、运动员资格:
按照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加办法:
(一)预赛
1、参加预赛的运动员必须参加8公里单人双桨比赛。

2、全能项目的比赛名次计算办法:8公里单人双桨比赛的名次积分(每名运动员比赛名次积分之和的平均值)(占20%权重)与2000米全能比赛的名次积分(占80%权重)之和。

积分高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者8公里单人双桨的名次积分高者列前。

3、2000米男子单人双桨、2000米男子双人单桨、2000米女子单人双桨、2000米女子双人单桨、轻量级2000米女子双人双桨、轻量级2000米女子四人双桨的比赛名次计算办法:8公里单人双桨比赛的名次积分(多人项目为比赛名次积分之和的平均值)(占20%权重)与以上2000米单项比赛的名次积分(占80%权重)之和。

积分高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者8公里单人双桨的名次积分高者列前。

4、8公里单人双桨、男女2000米单人双桨和双人单桨项目录取前16名;双人全能、四人全能、女轻双双、女轻四双项目录取前12名进入决赛阶段的比赛。

预赛阶段不超过录取名次的艇参赛的项目,将采取末位淘汰的办法录取(淘汰最后一位)。

5、各单位参加项目自选,8公里单人双桨报名艇数不限,其他项目限报2条艇,具体报项参照竞赛日程表。

6、运动员兼项不限,轻量级运动员可兼项参加公开级项目的比赛。

7、每个项目可报预备桨手1人。

8、工作人员按运动员人数4:1配备。

因比赛需要超过比例数的工作人员,经组委会批准,列为编外人员参加比赛工作。

(二)决赛
1、参加决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在预赛中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可重新报名报项。

2、凡在8公里单人双桨项目预赛中获得前16名的运动员,必须参加该项目决赛阶段的比赛。

3、全能项目的比赛名次以两项积分之和计算,积分高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以双桨名次好者列前,其他项目的比赛名次直
接以各项决赛名次排定。

4、每个项目可报预备桨手1人,该预备桨手必须在预赛报过名。

赛前换人按规则规定进行,在一个项目上被换下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比赛。

5、工作人员按运动员人数4:1配备。

因比赛需要超过比例数的工作人员,经组委会批准,列为编外人员参加比赛工作。

四、竞赛办法:
(一)执行中国赛艇协会最新审定的赛艇竞赛规则。

(二)预赛和决赛阶段8公里比赛均采取一次决赛,以时间评定名次,时间少者名次列前,时间相同者名次并列。

预赛阶段的出发顺序由赛前抽签决定,决赛阶段的出发顺序按预赛名次决定,名次在前者先出发。

(三)在8公里长距离比赛中被追赶的艇必须给追赶的让出航道,不让航道或故意阻挡造成碰撞,将取消责任艇参赛资格。

(四)各单项2000米比赛采用6条航道。

超过6条艇参加比赛时,按规则进行淘汰赛;不足6条艇(含6条艇)参赛时,采用一次性决赛,航道由抽签决定。

(五)各单项或全能名次积分按第1、2、3、4、5、6…名分别积分为200、198、197、196、195、194…分。

(六)比赛器材由各单位自备,艇、桨不限。

(七)各单位运动员的比赛服装,其款式和颜色必须统一,上衣背后有标准和醒目的汉字参赛单位名称。

在预赛或决赛阶段,参加第一场比赛后服装不得改变,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八)各单位的比赛用桨、桨叶的图案和颜色必须统一,有明显的标志,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九)运动员报名或比赛后,如无故弃权一个项目,则该运动员也不能参加其他项目的比赛。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赛:按本规程竞赛办法的规定,各单项录取相应名次参加决赛。

(二)决赛:按照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有关规定执行。

六、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预、决赛以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具体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报到:各单位于比赛开始前3天(含报到日)报到,竞委会必须于比赛开始前7天开放场地提供各运动队进行适应性训练,规定报到日前发生的费用各单位自理。

七、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一)预赛裁判员、仲裁委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
中心选派,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决赛裁判员、仲裁委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

(二)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于比赛开始前4天(含报到日)报到。

决赛的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以及部分主要裁判员于运动员报到前1至2天报到。

(三)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等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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