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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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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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合同条款实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要约承诺中明确的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往往当事人最初的谈判已经无从考证,最后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就是合同文本确定的条款。当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这些条款的约定是否完备,就成了合同守约方的能够获得救济的关键一局。本文从常用的合同条款入手,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本所广大客户足够的重视。
古罗马将合同称为“法锁”,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在交易中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合同又被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内容如果出现缺陷,则这种差距就无法实现当事人最初设想的效果,合同条款所设定的就是在某个时刻发生的法律风险。应当看到,合同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最主要的产生途径。因此,经营者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谈判上,充分重视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
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二)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
“天堂牌”自动雨伞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
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
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大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相同的产品因
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三)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
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 ,英国
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
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四)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
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
式,还是挂墙;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
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
二、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数量条款是合同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
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
(一)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
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纠纷。
(二)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的数量。
这种约定常出现在一些长期供
销合同里,实际每次交贷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若当事人并没有考
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
满足而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它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