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办法正
式版
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蒸汽锅炉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设备管理部负责蒸汽锅炉的归口管理。
2.2 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3 管理程序
3.1 一般规定
3.1.1 在用的蒸汽锅炉应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3.1.2 锅炉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及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锅炉操作。
3.1.3 各岗位应制定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学习、执行。
3.1.4 锅炉的所在单位应制定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
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3.1.5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3.1.6 非当班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厂房内的设施和设备。
3.1.7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当班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2 作业环境管理
3.2.1 热电厂是动力重地,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区域。
3.2.2 车间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3.2.3 车间内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2.4 厂房内地面应平整无积水,照明应充足,并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3.2.5 操作室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3.2.6 厂房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7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3.3 使用管理
3.3.1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3.2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锅炉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控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
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导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3.3.3 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3.3.4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
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做到防毒、防火、防爆。
3.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4.在锅筒(锅壳)内作业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3.3.5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3.3.6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
故,应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3.3.7 应严格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应低负荷下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3.3.8 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大巡查力度:
1.运行不稳定或设备过负荷时。
2.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3.4 定期检验
3.3.1 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做好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主要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3.3.2 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
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3.3.3 锅炉除一般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3.4.4 锅炉的检验报告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3.5 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锅炉等特种设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4 相关记录
4.1 特种设备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