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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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xxx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一岗双责”即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管理工作负责的同时,对所分管单位、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三、“一岗双责”内容
(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领导责任。

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推动责任。

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专题研究并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意见,做到专门研究、分解责任、明确职责。

加强督促检查考核,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任务的落实。

3.协调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任务落实。

4.督办责任。

领导纪检监察机构加强查办案件工作,督促查办大案要案,破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

5.监管责任。

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业,履行好“一岗双责”,做到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6.自律责任。

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

(二)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分管责任。

对分管部门和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指导责任。

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深入开展。

3.监督责任。

对分管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抓大放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制止。

4.自律责任。

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四、责任追究
(一)追究情形
1.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2.分管单位、分管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提醒仍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腐败案件的。

3.分管单位、分管部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廉洁从业规定和损害职工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分管单位、分管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案件的。

5.分管单位、分管部门违反选人用人规定,发生严重问题或用人上不正之风的。

6.对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人员犯重大错误、发生严重违纪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

7.对分管单位、分管部门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袒护的。

8.对分管单位、分管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不力的。

(二)责任落实
1.不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约谈;对问题比较集中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

2.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由纪委建议党委对其予以组织调整。

3.对构成违纪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追究程序
1.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2.对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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