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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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参合农民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分级审定、分级管理原则,按照本实施细则审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参合农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方案规定,新农合基金支付补偿费用。除急诊、急救等特殊情况外,参合农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及管理。市新农合管理机构承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
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审定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互认。
第五条市新农合管理机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专家库,邀请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管理人员及医学、卫生监督、卫生行政审批、财务、物价等方面专家组成,参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和日常监管、考核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卫生监督机构对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农合管理与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市范围内(不含三县)市直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为公众服务的部队驻肥医疗机构申请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定。
第八条审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是:
(一)合理布局,择优选定,总量控制,做到既满足参合农民不同层次医疗需求,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公立与民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三)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九条申请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内部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及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县级新农合信息平台联网运行,实施网上即时结算报销;
(五)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督查与考核;
(六)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无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执业现象;
(七)综合医院核定编制床位数应不少于100张,专科医院核定编制床位数应不少于50张;或申报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治住院的参合农民患者不少于50人。
第十条凡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自愿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定点资格审定时间,原则上每年度安排一次,集中时间进行。
第十一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内设临床与医技科室名单;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二级医院及民营医院单价50万元以上,三级医院单价300万元以上);
(五)上年度统计报表或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应包括: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人次、住院总人次、参合农民住院人次、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等;
(六)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承诺书;(附件2)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及审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审查与评估。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查申请材料及医疗机构基本条件,依据评估标准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表见附件3);
(四)集体评审。专家评审组在资料审查和现场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申报医疗机构近1年来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集体评审意见;
(五)审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集体评审意见综合审定后,确定定点或不予定点的意见;
(六)公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确定定点的医疗机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被举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经查证属实的,定点资格不予核准;
(七)公告。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发给资格证书与标牌,统一名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明发证、发牌机关:合肥市卫生局。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通过定点资格审定的,需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可按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求管理与运转,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定点资格终止;如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6个月后进入定点资格有效期。试运行期与资格有效期总时效为三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不符合定点条件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