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概论报告-房地产管理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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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之风险管理
随着房地产市场进入后危机和后暴利时代,房地产市场也必将进入精细化开发和精细化管理时期。这一时期,企业战略上和运营上的任何重大失误,哪怕是些许的风浪,都有可能使企业前功尽弃。特别是那些多地域、多项目、多业态运作的企业,面对政策、市场等诸多不确定性,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近年来,因为企业不重视或者没有充分预估到风险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示例有很多。例如,某业界知名企业在2007年取得北京一个“地王”地块后,因为至今楼面地价还高于周边楼盘的销售均价,所以迟迟没有开工建设,土地面临被收回的风险。还有一家业界知名企业,在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了“对赌协议”后,因为受市场影响业绩下滑,没有达到协议所决定的业绩目标,导致上市受挫,还损失了数亿元。另有一家外资企业,在其总经理跳槽到另一家企业后,整个企业连续几个月陷入无序状态,对企业品牌和运营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加强房地产项目的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已经成为房地产管理领域的共识。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其实,风险管理在金融、投资等很多行业早已广泛应用。例如,各大金融机构几乎都设立有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万科在新的组织结构设置中,也增设了风险管理部门。
所谓风险管理就是识别企业的各类风险,设计控制风险的方法,并把风险降至最低的管理过程。
具体到房地产企业,企业风险管理的范围则涉及从法人治理、组织管理体系到开发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因为管理目标和对象不同,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涵盖公司董事会、经理、职能机构和项目部、项目公司等项目组织或一线公司。
当前,在房地产管理过程中,很多房地产企业不重视风险,缺乏风险意识。即使有效企业重视,也是不系统。比如决策阶段重视,但运营阶段不重视;领导人员重视,但其他人员不重视;或者重视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的防范,而不重视流程风险、经营风险。
另外,提及风险管理时,很多企业都会想到法律风险的防范。在实践工作中,主要是聘请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条款。另外,大多数管理咨询机构都是从管理制度角度建立流程管理体系,而缺乏丰富的风险管理知识和经验。这就造成了“鸿沟”:懂法律的不懂制度,懂制度的不懂法律,作为联系法律顾问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企业,又缺乏整合理念和能力。这是当前房地产企业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一大通病。
强调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过度放大风险。事实上,企业没有经营风险是不可能的,而任何风险控制活动都是需要成本的。所以,科学、理性的风险管理应该避免频繁地“地毯式”的检查,而应以合理的成本控制核心风险,将风险控制到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达到企业盈利和发展的目的。
在日常工作和管理中,只要融入风险管理意识,并在业务管理中建立一套风险测评及防范的机制,基本都可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切不可矫枉过正。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分析
风险是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在特定的期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实际上就是实际结果与计划结果的变动程度,这种变化程度越大,所谓的风险就越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实际上是开发商实施开发过程中固有的风险,在现在的经济大环境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的定位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定位包括项目的产品定位、建筑产品的质量定位、建设环境的品质定位,都是根据市场调查、项目的经济技术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出的,是指导项目决策、项目设计、项目营销策划方案等前期工作的依据。可以说,项目的市场定位确定以后,基本上就敲定了项目的建设风格、建设成本、营销推广方案,就决定了项目的销售前景,一旦市场定位不准确,项目的指导思想出现失误,是后期无法或者是非常困难弥补的风险,也是项目开发过程中,最大的风险,属项目建设的决策性失误风险,按照风险影响范围划分属于总体风险(决策风险),从某种程度上讲,其结果也是不可管理风险。
2、项目的投资支持能力风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台前后,由于对市场定位的认识模糊或者自相矛盾;或者是没有真正做到“量体裁衣”、“量力而行”;或者是对企业资金筹措(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过高地估计,或者项目成本分析存在着严重的失误;或者没有吃透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行业政策,对大的经济环境把握的不准;或者是成本过程控制严重失控(突发性事件)、意外因素过多等等原因,导致的项目资金支付能力达不到计划要求,给项目建设造成的风险(可控制风险和决策风险)。
3、项目的质量风险。包括:在项目决策阶段由于经济技术分析失误,出现品质与价格矛盾导致的质量问题;在设计阶段,向设计提出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又通过“关系”关照通过造成的“投机性”质量问题;施工阶段,从业人员对设计知识认识有重大错误,擅自改变设计造成的质量风险;施工管理过程中,不重视关键部位和关键过程的跟踪检查处理,对一些容易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特别是一些虽不影响结构安全,但对正常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没有做到“事前”控制的“永久性缺陷”或者给售出交房后造成的质量“隐患”(实际上就是“质量通病”造成的纠纷);交房实物与销售承诺、广告宣传承诺不相符造成的“实物质量”问题等,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纠纷冲突形成的风险(可控制风险)。
4、项目的合约履行能力风险。在项目运作和建设过程中,涉及土地转让、融资、设计、监理、工程地质勘察、设计与勘察设计成果审核、招标代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质量检测、销售委托、购房等合同或协议签约、履约过程,由于项目的一次性(不可重复性)特点,建设周期又比较长,涉及的方方面面又比较多,如果在关键的过程出现控制失误,那将给项目造成相当大的麻烦。比如,在目前土地供应体制和贷款政策条件下,寻找土地、找寻资金是企业试图突出“瓶颈”制约的普遍方法,有时候在“饥不择食”的景况下,可能会因“省略过程”不慎跌入“陷阱”。
5、项目建设的“创新”风险。当前的经济大环境,使项目建设的土地、资金条件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在有限资源的条件下,要使企业能够持续稳步发展,追求计划利润,获得既定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这种情形下,为了服务目的,追求项目与周边项目的“差异性”,选择自己企业不熟悉或者认识尚不足以完成追求的“创新”,也是极具风险的,更何况正常地创新本身就是有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