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28
【实施日期】2016.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
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6〕010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国卫监督发〔2014〕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7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请各区县和有关单
位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收集、汇总检查相关资料和数据信息,确保检查任务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上海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情况、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和培训、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等情况。依法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及监管情况。
(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机构的监督执法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等机构依法开展职业病报告、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医疗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等履职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对象及范围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3月)。制订下发本市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各区县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检查阶段(4-6月)。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报告情况的检查,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重点职业病监测点开展抽查,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监督执法文书开展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增强法治观念。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对区县和相关单位的抽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6月)。各区县和相关单位应认真梳理工作资料,准确填报检查表,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和检查表。区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检查表报送至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辖区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附表(附件1-4,请从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报送至我委,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请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填报的数据报送至我委。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张震巍
联系电话:23117904
电子邮箱:jdc@
附件1:
《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单位(盖章)
统计时间:
表1:基本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