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联防联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体系,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的调查评价第六条国家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和不同劳动条件下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标准,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型和浓度,标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档案,保存至少五年。
第九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方法由国务院负责人民政府内设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按照规定的时限予以解决。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配置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职业病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规范由国务院负责人民政府内设管理部门规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第十五条工作场所应当确保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管理制度,保证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实施职业病预防和控制。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治理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法规要求,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职责第五条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的防控第十条在工作岗位上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措施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的评估、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在工作岗位上进行落实。
第十二条员工应按照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要求,参与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掌握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法,未按照规定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故意违法规定,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因职业病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在于给予赔偿。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和意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法开展,科学有序,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
第三条国家实施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民利益第一。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对象、范围和控制目标第四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指从事特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生物、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五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等。
第六条具有下列病因之一的因素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存在,可引起劳动者患上与其工作有关的疾病的,应当执行本法:(一)国家提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二)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的整体目标是:(一)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发展;(二)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护意识;(三)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四)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职责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配备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职业病危害防范和监测等工作;(三)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四)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五)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六)做好职业病防治记录。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开展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研究和指导;(二)开展职业病检测、诊断和评估;(三)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四)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和咨询。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防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防护措施等综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职业病是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有毒、有害等物质或者劳动条件危害而引起的健康问题。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这些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职业健康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职业病的防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要求和措施。
一、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职业病是极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会给劳动者个人的健康带来危害,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力造成重要影响。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经济损失巨大。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不仅为职业健康问题的长远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更引领了职业健康工作向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法律适用范围:该法律适用于从事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2.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职业病防治措施和规定,并负责对工作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其职业健康,同时也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措施,配合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
4.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保障,其职责主要是进行职业卫生监测、评估、咨询、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5.对职业病防治的经济保障和救助:对于职业病患者,政府应当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救助,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向职业病患者支付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6.法律责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
三、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效果《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职业健康领域的长远发展和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监管、检查、治理任职期从2013年到2018年已经完成,将继续巩固监管、检查、治理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社会共治。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支撑,充分发挥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应当贯彻依法防治、综合施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围绕预防为主,形成从源头治理、过程管控到风险评估、监督检查的科学工作体系。
第五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属于综合管理,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综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安排必要的经费和物力。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激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
第二章病害控制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病害控制工作包括职业病预防、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职业病监督和职业病危害监测。
第九条职业病预防措施包括:防治职业病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职业病的防治职责分工是:用人单位负责防治职业病,劳动者负责按规定防护,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程和操作规程,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责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环境,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控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员工健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识别和评估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职业病的职业危害进行识别并进行评估,采取必要的控制和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1号发布日期: 2017.11.04实施日期: 2017.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2011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201112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正)[201607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职业病防治法2017版
职业病防治法2017版职业病防治法2017版目录一、总则二、预防措施三、职业病检测和诊断四、职业病报告和统计五、职业病鉴定六、职业病医疗救治和康复七、职业病危害特殊行业的防治八、法律责任九、附则一、总则《职业病防治法》是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法律。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因从事特定的工作、接触特定的物质或者工作环境等因素而致的某些疾病。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其中各行业应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分别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加强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确保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定和制度,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应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对职业危害因素和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预案。
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出现职业病前兆或者感到身体不适,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检查、诊断和治疗要求,用人单位应立即处理。
三、职业病检测和诊断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的检测和诊断条件,对于职业病疑似或其他需要进行职业病检测的情况,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体检,确诊其是否罹患职业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病检测结论告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诊治。
四、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发现职业病或者职业病疑似病例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并真实提供职业病发生及病情有关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的监测和统计工作,对本辖区内职业病的发生、流行和其中具有典型性、特殊性、危害较大的职业病进行分析和研究,及时公布职业病的监测和统计结果。
五、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的结果是确认劳动者是否罹患职业病;鉴定认定伤残等级,并对劳动者因职业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六、职业病医疗救治和康复职业病病人应当优先接受治疗,用人单位应当为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治疗,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4)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 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 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业卫生预防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 (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建设项目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及其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 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 (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对从事放射、高 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防治结合包括有三个方面的含意: (1)预防为主,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最大限 度地减少和避免“治”的负担与代价; (2)所谓“治”,不只是对职业病的诊断治 疗,更重要的是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这既是 “防”,也是“治”;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 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 控制措施和治理措施;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主要看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危害控制指标。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 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 员,在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的帮助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职业病 防治技术,保证职业病防治的必要经费投入,不断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四)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是由其在职业病防 治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因为一切职业 活动都是以用人单位为基础组织的,用人单位对其 职业活动处于支配地位,自然成为本单位职业病危 害的责任主体。 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病危害 的受害者。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 任和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规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规解读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生产活动中,长期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暴露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各种健康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我国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下面将结合该法规内容,对职业病的防治进行解读。
一、职业病防治法规的立法宗旨《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处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通过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建立健全的职业病监测和防护制度,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职业病的范围与分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主要包括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听力损失、职业性骨病、职业性眼病等多种类型。
其中,职业性尘肺病是最常见的职业病之一,主要由长期吸入粉尘颗粒而引起,对呼吸系统造成损害。
三、企业职业病防护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企业对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控制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保护用品。
此外,企业还应当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对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并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职业病防治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劳动者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拒绝接触或者作业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者作业环节。
同时,劳动者有权在工作期间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
五、职业病危害的评估和监测《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类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和监测,掌握职业病危害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职业病防护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同时,建立完善的职业病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职业病危害预警信息,加强对重点行业和职业病高发地区的监管和防治。
六、职业病预防与治理《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包括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推广职业病预防和治疗技术,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强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和安全。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2017最终
[0]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
责任制(职防法第五条、47号令第34条);
2
职业病
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制度(47号令第11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
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 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 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1+1)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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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一个关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
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配套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0号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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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
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标准
职业卫生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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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等。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统一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倒查的制度。
第五条国家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加强宣传教育,推广先进防治技术和设备。
第六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的法制、监管和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社会各方面和劳动者应当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八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与劳动者工作过程中所接触的危害因素有关,经诊断、观察、化验等科学方法可以确认的疾病。
第九条本法所称危害因素,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可能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物质结构性等因素。
第十条本法所称职业病防治机构,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其他法定机构组成的职业病预防系统。
第十一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第二章职业卫生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卫生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治等服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和劳动健康监测情况。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劳动者适宜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和控制危害因素。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档案,记录危害因素监测和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业者,以及其他从业者。
第三条国家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度,促进从业场所的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应当贯彻的基本要求是: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因素;设置明确的职业危害预防设施;健全职工健康监护制度;提供健康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职业病诊断、治疗和职业病鉴定机构。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推动发展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科技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危害因素控制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个人防护等合理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确保从业场所的健康与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职业危害物质的保密性和稳定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对可能对劳动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材料、设备、工具及其他劳动装备,应当进行适当改造、翻新、更新,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其进行检验、更换,确保劳动者的个人防护有效。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预防职业病能力。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的危害。
第三章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职业病的诊断服务。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的临床症状、体征和相关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建立职业病的治疗机构,为职业病患者提供相应的治疗服务,保障其生命和健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病鉴定机构,及时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职业病防治法2017]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2017]职业病防治法(1)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订
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订引言职业病是指在一定的职业环境中,由于接触有害生物、有害物质等因素,使工人患上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我国于2017年修订了现有的《职业病防治法》。
本文将对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修订背景职业病在我国的发生率较高,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国于2017年修订了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病预防、诊断、鉴定、赔偿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修订内容一、职业病预防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强调了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雇主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培训,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工作环境监测等制度,确保劳动者工作时的安全。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同时,鉴定职业病的程序和标准也得到了明确规定,为劳动者获得相应的赔偿权益提供了依据。
三、职业病赔偿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了对职业病赔偿的保护措施。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有权享受工伤、疾病、康复和护理等方面的赔偿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律责任和处罚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在法律责任和处罚方面做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对于不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论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订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法律在职业病预防、诊断、鉴定、赔偿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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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目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病的范围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劳动者
2
职业病
职业史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 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
四个要件任缺其一
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
防治法
02
Page 23 /
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危害因素 分类目录
种类 数量 种类 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数量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防治法
04
Page 36 /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一个关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
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配套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放射-其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
防治法
04
Page 33 /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一个关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
职业病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 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2
职业病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卫生
法律体系
Page 16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
··· ···
政府监管部门
1
我国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用人
劳动者
主张保护健康权利
单位
职业卫生
法律体系
Page 17 /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中有关法律关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种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
防治法
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
02
Page 25 /
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 分类及目录:
2
职业病
十 132
类
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201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目前的职业病目录为10类132种
防治法
Page 19 /
2
职业病
内容共7章,90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防治法
Page 20 /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
职业病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法
2
职业病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于2011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 律的决定》于2016年7月2日通过,2016年 9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的范围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 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职业病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 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防治法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03
Page 28 /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防治法
04
Page 34 /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一个关口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http://211.100.47.109/zyws
2
职业病
main/index.asp
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4.打印《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
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
15000
10000
5000
引 言
0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职业病
尘肺
12212
9173
11519
8783
14296
10963
13744
10829
18128
14495
27240
23812
看看我国的职业卫生现状
Page 7 /
0.29% 4.82%
6.31%
1.16%
职业病种类分布(2010年)
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
2
职业病
五个主要关口
1
第一关口 第二关口 第三关口 第四关口 第五关口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2
3 4 5
防治法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权益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Page 29 /
措
施
适用范围
适用时间段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造、技术引进项目
其他职业病 (3 )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 尘肺、石棉肺等
职业性皮肤病
(9)
职业性眼病
(3)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 口腔疾病
(4)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等
职业性肿瘤
(11)
职业性传染病
(5)
防治法
02
Page 27 /
防治法
04
Page 38 /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一个关口
立法意图
2
职业病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防治法
05
Page 39 /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个关口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
职业病
粉尘类 放射性物质 化学物质类 物理因素 生物因素
13
8 3 8 3 5
56 4 3
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 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防治法
02
Page 24 /
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 分类及目录:
2
职业病
十 132
类
业病确定为14种 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
看看我国的职业卫生现状
Page 13 /
“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我国 职业卫生法律体系
Page 14 /
目前,以《职业病防治法》
法律 行政法规
1
我国
为基础法的我国职业卫生的
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标准
职业卫生
法律体系
Page 15 /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防治法
05
Page 40 /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2
职业病
职业病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造、技术引进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
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项目 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
66.70%
引 言
外资企业 其他
看看我国的职业卫生现状
Page 10 /
10.70%
尘肺病
19.10% 70.20%
职业中毒
引 言
其他
看看我国的职业卫生现状
Page 11 /
职业病行业分布
2006
行业 1 2 煤炭 有色金属 建材 比例/% 40.92 12.85 6.45 行业 煤炭 有色金属 建材
配套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0号令)
防治法
04
Page 37 /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一个关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50号令
2
职业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截止2017年2月,全国共有56?家具有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