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
编号:SM-ZD-7370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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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例外。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一要依据包括本法在内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执法。
二要依据依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要依据职责进行,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
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本条对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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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据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例外。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一要依据包括本法在内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执法。
二要依据依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要依据职责进行,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
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本条对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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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第三节《职业病防治法》解读本节公开课由广西医科大学韦小敏教授主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基本方针、立法意图进行解读,并特别强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以及职业病患者的保障。
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包含7章90条,具体是5个管理关口(第二到第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二、基本方针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严重、一般),综合治理。
例如《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23]73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3年版)》(国卫办职健发〔2023〕5号)。
3.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健委职业健康司公布。
三、强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1.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3.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具体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等12项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文件编号:TP-AR-L1288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 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本法的具体管理行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用人单位义务的履行和劳动者权利的实现。
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2018版职业病防治法
法律修订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本法为了防止和控制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使用劳动者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本法的实施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条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享受预防职业病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咨询和职业危害告知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研、技术推广、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应的部门、岗位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和监测,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标准,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保存劳动者的相关健康监测和工作相关信息,定期报送职业病监测信息。
...附件:1、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方案2、职业病防治督导检查表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吸入、接触或其他方式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用人单位:指职工与职工合作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对劳动者的工作和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3、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指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构成本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 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 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 射线、 β 射线、γ 射线、χ 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 职业病。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 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 保护的义务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劳 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 件,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 2、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而 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采取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 3、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 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一、职业病的界定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 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 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 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1、预防为主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 中,要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 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 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上)
编号:SM-ZD-5940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上)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上)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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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xx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xx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解读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现就相关情况提出以下解读:一、改变监督管理主体将原来监督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除,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二、明确工会的职业病防治监督职能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条)。
三、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责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见第三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见第六条)。
四、明确和取消相关技术支撑机构的资质认可在取消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可后,又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可,明确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提出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见第四十三条)。
新法只保留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六条)。
五、明确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规定(一)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四条)。
(二)明确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七条)。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1号发布日期: 2017.11.04实施日期: 2017.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2011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201112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正)[201607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第52号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9年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与解读
2019年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与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本法的具体管理行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用人单位义务的履行和劳动者权利的实现。
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计划应当有目标、指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考核评价方法等,并按计划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计划的落实。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用人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也是避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重要环节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9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XXX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health and labor security under the State XXX。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该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该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增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得决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得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得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就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得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与其她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得疾病。
职业病得分类与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得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与社会监督得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得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得工作环境与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得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得意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得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得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得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与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与保护劳动者健康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得机理与发生规律得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得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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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编号:LX-FS-A5915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上)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上)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xx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xx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许多职业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及劳动能力,其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给用人单位、国家和劳动者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因此,必须强化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法制管理。
1、预防。
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这是必须贯彻于职业病防治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措施。
它包括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特别是前期预防,强调从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措施。
为此,本法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本法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从预防的角度,将职业病危害从源头截断,避免职业病危害的产生。
2、控制。
指对工作场所或者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干预措施,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消除。
是指依靠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其他治理措施,用无毒害材料、工艺代替有毒害材料、工艺,根除工作场所己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二、防治职业病防治职业病是指预防、治理和治疗。
防,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治,首先是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积极治理,其次是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医治、疗养和康复,包括职业健康、职业能力在内的职业素质尽可能的恢复。
三、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是我国新时期职业卫生工作的核心,是落实“三个代表”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们健康。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把它列为公民的首要人身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职业卫生工作必须把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放在第一位。
所谓健康,按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概念,是指消除疾病并实现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好状态。
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
健康权,是指人们对其生命健康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以及生命健康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是每个劳动者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所谓相关权益,是指与劳动者职业健康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及其相关权利。
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主要有:1、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健康保护权利;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权利;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权利;5、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权利;6、孕妇、哺乳期的女工有权拒绝对本人、胎儿和婴儿有危害的作业;7、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8、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享受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权利;9、被发现疑似职业病时有被告知的权利,有获得检查诊断、医学观察由用人单位付费的权利, 有按规定选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检查诊断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时,有申请再鉴定的权利,鉴定时有参与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的权利,有提请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其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权利,有按照卫生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有关鉴定费的权利;10、职业病人有权按国家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和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11、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病人,享有用人单位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的权利;1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健康检查和按国家规定予以妥善安置的权利;13、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依法保留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的权利;1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益。
四、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对促进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健康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人类发展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
劳动者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应该是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受益者。
从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出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不断适应劳动者日益增长的职业健康保健需求,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第二,对用人单位来说,保护劳动者健康,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是提高个人职业素质和用人单位整体素质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表现为人的体能与智能的健康素质及以此为基础的职业素质的竞争,作好职业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及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第三,国内外大量事实和报告数据表明,职业病危害是造成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的最主要因素,不仅给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身心痛苦,而且造成劳动者的创造力、劳动能力的丧失,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和劳动生产力的巨大损失。
职业人群是全人口中最具创造力的人群,是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健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不仅密切关系到劳动者家庭幸福和社会的进步与文明,而且对提高劳动者工作生命质量,延长劳动者有效工作年限,保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及经济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保护”与“促进”的关系,决不允许以危害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职业病界定及其分类和目录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它由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部分组成。
无论是守法还是执法,都必须准确理解和掌握法律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空间领域,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国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
领域,在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船舶和飞机,以及本国在海上的钻井平台。
本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但是,依据宪法关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一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