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我国政府为了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国民受教育权利,规范高等教育活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对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意义和影响。
二、高等教育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培养国际一流人才提供法治保障,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创新与进步。
三、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包括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选择学习专业、参加高等教育教学活动、获得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等方面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学生要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业要求、尊重教育工作者等。
2. 教学科研规范高等教育法对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教学计划的设计、教学质量的保障、科学研究的开展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促进教学科研的规范和科学化发展。
3. 学校管理与监督高等教育法强调了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对高校的管理体制、经费使用、招生就业、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高校管理制度,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四、高等教育法的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进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1. 保护学生权益高等教育法的出台,为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其权益的保障对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而高等教育法的实施,则将进一步推动学校在学生权益保障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2. 规范教学科研活动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规范,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面解读PPT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 的 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 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 的 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 的 教育行政分级管理 的 基本体制。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 的 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 的 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 的 办学资金和稳定 的 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的 权力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根据《教育法》 的 规定,我国教育 的 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 下几个方面。
三、教育 的 基本原则
1.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 的 原则。(第6条) 2.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 的 原则。(第7条) 3. 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 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5.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4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5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目录
6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7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8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9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0 第十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篇1】学习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
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
明确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
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
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教育法》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1.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受教育者权利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全体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它是国家保障的最根本公民权,是国家使人民享有最符合人性尊严、追求人生幸福和快乐的最根本条件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狭义的受教育权指依照《教育法》规定,公民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现行《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1〕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及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具体指“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是公民受教育权中的最根本权利,其内容包括2局部,一是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如中小学生有根据教学方案参加课堂教学、课堂讨论、教学实践、观摩、实践等各种活动的权利,二是受教育者有权利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如运用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还有运用校外的少年宫、文化宫、科技馆等场馆和设施的权利。
(1)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指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奖学金指政府为了奖励品行兼优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特长或者有优异表现的学生给予的金钱奖励。
助学金那么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支助,一般是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同时获得劳动报酬,获得经济支持以保障学业的完成。
贷学金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的,国家为了帮助这些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符合入学条件、经济确实困难的,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毕业后定期归还的助学制度。
受教育者都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平等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城乡教育费附加
校办产业和 社会服务等收入
3
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和集资办学
4
运用金融和 信贷手段融资
国家财政性
2
教育经费支出
5
设立教育
专项资金
1
6
教育经费 筹措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八)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里面,国家规定财政性 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
《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 费的。
(一)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 教学秩序的。(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3)侵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完善,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 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 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我国已建立起普通 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建立起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多种 形式办学的学制系统。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 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 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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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1
按照章程自按主照管理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按育照教学章活程动自主管理
3
招收学生和按其照他受章教程育自者主管理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 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
教育的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 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 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 起来的。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 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 法治教的新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教育领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解读,为读者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和重要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国民素质,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终身教育制度,促进个体全面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本章规定了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促进个体全面发展以及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第二章教育的任务和目标第三条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国家安全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
本章明确了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即培养具备德、智、体、美全面素质的人才,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教育保障第五条国家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普及性和基本公平。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限制公民享有教育的权利。
本章强调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普及性和基本公平,以及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章教育质量和评价第七条教育质量的评价应当科学客观,并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价应当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不得以分数为唯一标准。
本章强调了教育质量的评价应当科学客观,并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同时强调了不应将分数作为唯一评价标准,需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
第五章教育体制和机构第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推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和共享。
第十条国家制定并实施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促进教育公平。
本章规定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推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和共享,以及推动教育公平的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教育教学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为核心。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应当注重德育、智育和体育的统一,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一、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这是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二、义务性;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一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育;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育的开展是政府行为;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也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但把义务教育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二义务教育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三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三、免费性;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实际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许多地方要向学生收取费用来提高教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所以,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四、公益性;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这是教育的本质决定的;教育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人的发展既是个人的事情,但也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事情,所以,古往今来,办教育可以使办教育者生存和发展,但办教育不是办企业,不应追求盈利;五、平等性;义务教育是所有公民的教育,是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均衡发展的教育;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平等性体现在起点的平等,过程平等;平等性或公平性体现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一、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教育权责;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以及奖惩制度;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在学校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第十八条规定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普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设置少年学校;在学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违反学校管理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四素质教育写进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实施的长远性素质教育经过20年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从1985年至1993年,是素质教育的酝酿和讨论阶段;1993年,素质教育被写进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写进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文件;1999年第三次全教会,国务院决定会议的主题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推进迎来新的机遇;1999年到现在是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的阶段;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纳入了国家重要的法律体系;这就把素质教育由一种政府倡导行为转变为国家意志,这种法律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代表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远的根本利益;从政府、教育部门倡导实施到法律保障实施,这是一次非常大的转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仅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上使用了“素质教育”的概念,而且通篇都体现着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对素质教育的实施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这标志着素质教育将进入依法实施的阶段,这会对新时期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素质教育写进法律,首先表明素质教育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索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上升为人民的普遍意愿和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各方面和教育工作者必须践行的法定义务;其次,推进素质教育,也不再是工作层面的要求,而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学校提出与素质教育不符的要求;学校和教师也不得有违反素质教育的办学行为;第三,素质教育也不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工作,而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因为,义务教育法不仅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而且规范全社会的教育行为;要提高依法推进素质教育的思想意识,就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宣传和自觉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提高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清理与之不符的各种政策规定,把整个教育工作纳入依法推进素质教育、依法保障素质教育、依法规范素质教育的轨道,把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落到实处;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作为制定法律的重要宗旨之一;第三条里面,明确规定实施素质教育;第三条不仅把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且把它作为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加以规定;教育方针是国家对教育培养目的、教育政策、教育方式方法等重大问题总的规定;不同时期,教育方针有不同的内容、要求,有不同的特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法律规定表明,素质教育应该是21世纪初的教育方针;素质教育的概念是针对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出的,是这个时代的特殊要求;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时代精神;第三十四条,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作了法律性规定,明确了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强调了要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等一系列要求,而片面应试的做法则是违反这些要求的;第三十五条,对如何保障素质教育实施作出了法律规定;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这是推进素质教育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和办法;第三十六条,针对应试倾向、忽视德育的问题,专门写了一条,要加强德育教育;第三十七条,从保障学生课外活动的角度强调加强体育、美育活动,以利全面发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里面很多条款都体现素质教育的精神或要求;从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一条,对教科书作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负担的要求;不允许设置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的规定,既体现了教育均衡发展的思维,又体现了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的要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了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理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法为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公平入学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二是新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入学后也要享有相对公平的公共教育资源和待遇;三是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五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本条第二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分比例分担;”“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机制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建立义务教育经费在教育财政预算单列制度,县级政府预算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这就需要对薄弱学校进行认定;建立健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确保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各级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制度,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鼓励捐资助学,设立义务教育基金;以上制度的建立,将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经费足额到位,保证我国义务教育均衡,有效发展;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六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义务教育法实施的重要保证;所以,必须坚持“违法必纠”;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设“法律责任”专章对法律责任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违反教育经费拨付制度的各级政府必须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办学标准的,未定期检查学校校舍安全的,不按照规定均衡安排教育经费的,轻者限期改正,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政府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未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的,侵占,挪用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摊派费用的,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严重者,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2向学生推销商品牟利;3拒绝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4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5违反规定开除学生;6选用未经过审定的教科书;对这些违法行为,轻者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重者,给予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依法处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不按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改正;社会的法律责任: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一到六,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具有系统性,现代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是对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的全面改进和提升,其实施将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教育法》解读
第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一、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二、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三、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予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我国的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和普通教育相互对应。
成人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形式有:扫盲识字班、职工学校、农民学校、夜大学、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各种短期培训班、各种知识和技术讲座、自学等等,构成从扫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一、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
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教育权责。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以及奖惩制度。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
在学校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
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规定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
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普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设置少年学校。
在学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 本法.”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 性,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 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法律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 “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受教育者的权利
•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 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 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 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 德的义务.(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 他制度的义务..
6、《教育法》实施
(2)权利的体现
①九年制义务教育; ②按时入学; ③免试入 学; ④就近入学。
3、权利的保障(保障入学,全面普九) 通过义务 主体的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
(1) 义务主体: 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主要义务:设 置学校;师资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安全 保障。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主要义务:按 时送子女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保障。
5、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1)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 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 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 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在职从业人 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解读职业教育法十大亮点 深入学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专题演讲稿
深入学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专题演讲稿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下面,我将围绕新法的十大亮点,进行深入的解读,并结合实际教学工作,谈谈如何将其应用到我们的教育实践中。
一、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十大亮点解读1.加强党的领导:新法明确提出要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这是做好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证。
通过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确保党组织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2.强调同等重要:新法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打破了传统观念中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和歧视。
这有助于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激发广大学生和家长选择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3.加强统筹管理:新法提出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办学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率,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4.推进体系贯通: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
这有助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5.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新法首次提出面向市场、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强调职业教育要紧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这将有助于提升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6.明确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新法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层次,并可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这有助于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和吸引力,为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7.扶持革命老区等职业教育发展:新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这体现了国家对教育公平的重视,有助于缩小区域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教育法修改全新解读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规章
6
(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 法,也是我国教育法体 系的第一个层次,制定 教育法规必须以宪法为 依据。在1982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直接涉及到教育的 条款就有7条。这些条文 及其他条文的精神,为 制定教育法规提供了法 律依据。
明确了国家及各级政府在促 进教育公平、普及学前教育 、推进教育信息化等方面的 职责
明确了多种教育领域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完善了教育方针 和培养目标
分标题一
分标题二
分标题三
分标题三
学前教育 教育不公 名校掐尖 考试作弊
二、 学历造假
热点问题关注
• 修改内容:(一)教育方针的修订 • 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 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育教学内容 的完善 • 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 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 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
•
2.去伪存真,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 展 将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
十条、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七十九条 考生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 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 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 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 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解读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
新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
本文试就新法进行一些不成熟的解读。
新法明确指出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
新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这是对义务教育性质的规定。
众所周知,公益性事业是指为大众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
公益性事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不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根本目标。
义务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由政府负责配置资源,经费主要靠财政核拨,这就从经费上保证了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杜绝名目繁多的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行为,有利于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与公益性事业的性质相吻合,新法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只规定了“不收学费”,给“杂费”留了个口子。
如今,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已达上百亿元之巨!新法规定不收杂费,每年就能为百姓省下上百亿元,这无疑大大减轻了家长的经济负担。
新法特别关注义务教育的平等和公平问题。
新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近年来,教育不平等和不公平成为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
教育法解读09
六、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一)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组织教育活动的 相对实体, 相对实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 体。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 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 为主的教育机构。 为主的教育机构。 《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 教育法》 31条明确规定了“ 条明确规定了 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关于 学校法律地位,讲以下几点: 学校法律地位,讲以下几点:
4、教育法的作用: 教育法的作用:
(1)确立保障中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2)保证促进中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有效调整复杂的教育关系( (3)有效调整复杂的教育关系(涉及学生 家长、学校、教师、政府各部分等) 、家长、学校、教师、政府各部分等) (4)极大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二、教育法目录预览
第一章 第二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择校收费问题 9条 教育基本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受教育者 教育与社会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法律责任 附则 (共10章84条) 10章84条
三、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多样性。 主体的多样性 主体” 是指教育法律主体, “主体”,是指教育法律主体,是指教育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权利义务的承担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教育对象上看 ,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从幼儿,到青少年, 的权利。从幼儿,到青少年,到成人接受 各种形式、 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 对象, 对象,都享有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 育的义务。 育的义务。这就使教育法的法主体呈现多 样性。 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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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 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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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四) 关于教育投入和保障
修教学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1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解读提纲一3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二一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一教育制度二4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教育主体及社会参与三教育投入和保障四教育信息化五法律责任六一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一5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一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一618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 、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 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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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关于教育制度
3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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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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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提纲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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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 (三) 教育主体及社会参与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 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 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五个坚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 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坚持 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 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 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十个基本标准: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万元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000元 恩格尔系数低于40% 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城镇化率达到50% 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20% 大学入学率20% 每千人医生数2.8人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95%以上(2002年10月 《广州日报》)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讲授框架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与经过 二、20年来“普九”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 三、新《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意义 四、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和突破 五、如何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 六、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缺陷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与经过
(一)背景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小康社会(十六大报告): ——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 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 显增强。基本实现工业化,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城镇人口的 比重较大幅度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 大的趋势逐步扭转。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 比较充分,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 活。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 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 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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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解读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教育对 外交流与合作,支持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依法展开中外合作办 学,培养国际化人才。
中国境外个人符 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办 理相关手续,即可进 入国内进行学习、任 教,和合法权益受到 国家保护。
第九章
法律责任解读
法律责任
责任
法律
法规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按预算拨发教育金费的,将适情结依法给予处分。 2.结伙斗殴,寻衅挑事等扰乱,破坏教学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4.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5.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6。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6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03
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各级教育组织的职责具体如下:国务院及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
02 教育基本制度 04 教师教育工作者 06 教育与社会 08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0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解读
总则
《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 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 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 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 教育,适用本法。
教育法解读方案
三、教育法的特点
(一)主体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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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主体”,是指教育法律主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或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
(二)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不仅确定了教育系统内部的学校、教师、学生等各主体 的行为规范,而且也确定了教育系统外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学生家长和其他 公民等各主体与教育相关活动的行为规范。
1985年开始起草《教育法》,经过十年调查、 研究、反复修改,于 1995年3月18日提交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 日起施行
(二)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
(三)法律地位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 之一,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 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 的法律权威。与《刑法》《民法》同等地位。
(四)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 法.”
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 “军 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 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五)教育法的作用
(1)确立保障中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2)保证促进中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3)有效调整复杂的教育关系(涉及学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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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规定 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 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律、 法规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
04
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 教育法最常见的一种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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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 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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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 )
关于教育主题及社会参与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一款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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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
关于教育制度
1 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 育制度。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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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
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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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
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 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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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
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
(三)
(四 ) (五 )
发展学前教育,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建设智慧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 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改革,鼓励民办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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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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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关于教育投入和保障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 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 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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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关于教育投入和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 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 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
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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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 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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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关于教育制度
2 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
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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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五 )
关于法律责任
1
加大对教育违法行为的法律惩治力度。
2
更加明确法律责任的处分范围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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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教育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教育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要切实抓 好落实。 (一 ) (二 ) 坚持立德树人,转变育人模式 推进教育均衡,促进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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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五 )
关于教育信息化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
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
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
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
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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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关于教育制度
3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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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 )
关于教育主题及社会参与
第三款“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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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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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提纲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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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
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
(二 )
教育制度
(三 )
教育主体及社会参与
(四 )
教育投入和保障
(五 )
教育信息化
(六 )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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