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五部职业卫生规章解读
——这一条主要参照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这里比《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款,即: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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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 许多中小型微型企业,将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 生活场所布置在一起,有毒有害因素弥漫在工作场所 和生活场所之中,极易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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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七)第二章第1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 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 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 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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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和第4条)
(一)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
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
——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
某生活、贮存和生产“三合一”的家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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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八)第二章第15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 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 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 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 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 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 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职业病是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有毒、有害等物质或者劳动条件危害而引起的健康问题。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这些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职业健康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职业病的防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要求和措施。
一、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职业病是极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会给劳动者个人的健康带来危害,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力造成重要影响。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经济损失巨大。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不仅为职业健康问题的长远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更引领了职业健康工作向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法律适用范围:该法律适用于从事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2.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职业病防治措施和规定,并负责对工作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其职业健康,同时也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措施,配合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
4.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保障,其职责主要是进行职业卫生监测、评估、咨询、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5.对职业病防治的经济保障和救助:对于职业病患者,政府应当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救助,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向职业病患者支付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6.法律责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
三、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效果《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职业健康领域的长远发展和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监管、检查、治理任职期从2013年到2018年已经完成,将继续巩固监管、检查、治理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构成本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 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 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 射线、 β 射线、γ 射线、χ 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 职业病。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 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 保护的义务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劳 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 件,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 2、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而 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采取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 3、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 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一、职业病的界定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 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 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 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1、预防为主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 中,要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 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 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这可真是太重要啦!你想想看啊,咱每天辛苦工作,要是不注意,得了职业病咋办?比如说那些在工地干活的工人,整天和灰尘打交道,要是没有这部法来保障他们,那得多遭罪呀!
这部法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为咱劳动者遮风挡雨呢!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得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职业病。
这不就好比给咱的工作环境设了一道安全防线嘛!比如说要提供防护用品,就像给咱战士配上了坚固的铠甲。
而且呀,它还要求用人单位得给咱劳动者定期做职业健康检查呢!这多贴心呀,就好像定期给咱身体做个全面“体检”,有啥问题能及时发现,早发现早治疗嘛!要是没有这个检查,万一有点啥毛病自己都不知道,那后果多可怕,你说是不是?
再有呢,万一真的得了职业病,这部法也保障咱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这就像在咱受委屈的时候,有个坚强的后盾站出来帮咱讨说法呀!你说咱能不重视这部法吗?它可是关乎咱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呀!
咱得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
不能糊里糊涂地工作,对吧?大家都要重视起来,保护好自己,别让职业病找上咱。
这部法就是咱的有力武器,咱得好好利用起来!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真的太重要啦,咱都得好好了解,为自己的健康负责!为自己的未来负责!。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国家层面上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权益。
该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进行职业病危害的评估和监测。
劳动者有权利了解职业病的防治知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 职业病危害的防控措施: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包括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源头,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 职业病的诊断和评估:法律规定了对职业病的诊断和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的监测系统,并及时向劳动者提供职业病检查、诊断和评估结果。
4. 职业病的报告和登记:法律规定了职业病发生的报告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及时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职业病登记手续,提供相关数据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统计和分析。
5. 职业病待遇和赔偿:法律规定了职业病劳动者的医疗待遇和赔偿标准。
如果劳动者确诊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其接受治疗,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赔偿或者遗属赔偿。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
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大全
l 职业病报告分析
999年-2000年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发病例总数为167587例,年均增加新发职业病人数为5235例。但是,这些数字并不反映职业病的实际发病率。据调查显示,职业病漏报率为13.5%、急性职业中毒漏报率为74.3%。
以2000年为例,全国应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的粉尘作业职业人群为400余万,实际体检人数约为1/3(29.8%),其中乡镇企业体检率只有16.0%。按当年的检出率(0.78%)估算,尚有2.2万名尘肺患者未诊断。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1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以人为本:强调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立法宗旨与原则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政府监管部门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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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法定职业病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接触职业危害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职业病防治法规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规解读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生产活动中,长期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暴露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各种健康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我国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下面将结合该法规内容,对职业病的防治进行解读。
一、职业病防治法规的立法宗旨《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处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通过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建立健全的职业病监测和防护制度,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职业病的范围与分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主要包括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听力损失、职业性骨病、职业性眼病等多种类型。
其中,职业性尘肺病是最常见的职业病之一,主要由长期吸入粉尘颗粒而引起,对呼吸系统造成损害。
三、企业职业病防护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企业对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控制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保护用品。
此外,企业还应当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对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并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职业病防治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劳动者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拒绝接触或者作业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者作业环节。
同时,劳动者有权在工作期间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
五、职业病危害的评估和监测《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类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和监测,掌握职业病危害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职业病防护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同时,建立完善的职业病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职业病危害预警信息,加强对重点行业和职业病高发地区的监管和防治。
六、职业病预防与治理《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包括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推广职业病预防和治疗技术,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强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和安全。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强化预防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强调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要求用人单位采 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加强监管和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加强了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 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有助于维护职业卫生秩序和保障 劳动者健康。
5
02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2024/2/29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和网络,提 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2024/2/29
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
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违 法成本,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通过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保障劳动者 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 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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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2024/2/29
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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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管措施
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0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 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02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 保险费,确保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相应 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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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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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宣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宣讲尊敬的各位领导、教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关注。
一、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工作所导致的疾病。
这些疾病包括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放射性、粉尘、噪声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如肺癌、中毒、聋、尘肺等。
职业病是职工的健康和安全问题,是一个国家的重要问题。
二、修正版的主要内容1.强化了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还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的相关要求,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能力和信息管理。
2.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职业病的工作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规定,如果事故成因和相关责任明确,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加强工作场所卫生监管。
修正版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作场所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有合格的防护设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卫生检测和报告,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该修正版对我们的意义通过这次修订,意在促进企业对于职业病预防与治疗的重视,保障职工工作安全和健康。
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惩罚规定,对于杜绝职业病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此外,也提示我们要从家庭和个人角度做好自身的职业病防护,避免身体出现慢性病变和其他职业病的危害。
最后,职业病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问题。
我们需要认识到职业病预防不能松劲,也不仅仅是企业和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个人的责任。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真正把职业病杜绝于千里之外。
谢谢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知识一、职业病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在预防。
三、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有毒物品规定: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国家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六、劳动用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部门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督促及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七、职业卫生禁忌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八、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是指上岗前、在岗期、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即为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原创版)目录1.职业病防治法的定义和背景2.职业病的概念和种类3.用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4.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和法定标准5.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程序6.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障7.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8.职业病防治法的意义和价值正文一、职业病防治法的定义和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职业病的概念和种类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尘肺病、噪声聋、振动病、放射性疾病、化学中毒等。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其主要职责和义务包括:1.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2.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3.履行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4.承担职业卫生管理义务;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6.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7.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8.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9.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不得隐瞒其危害;10.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11.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1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3.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14.遵守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解读
A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提请安监进行调查,安监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对存在异议资料或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予配合(见第四十九条);
B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第五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见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见第六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将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把关。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认可);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见第二十八条);
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见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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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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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
2023年精选职业病防治法
2023年精选职业病防治法一、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三、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四、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包括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等。
劳动者有权拒绝在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工作,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卫生规定,按照要求使用防护用品,配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七、工伤保险与赔偿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八、法律责任与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造成劳动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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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县级
当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应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
当
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对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 第四次修正
2001.10.27
2011.12.31
2016.7.2
2017.11.4
2018.12.29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职业病防治活动
第二条 职业病含义
用人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
因接触粉尘 因接触放射性物质
因接触其他有毒、有害因素
第十三条 关于社会监督和奖励的规定
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
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 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要求的规定
用人单位
依照法律、法规要求
应
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当
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
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
认真执行本法
应
当
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
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当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对职业病防治进行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
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 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用人单位
第五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应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当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六条 关于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 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 关于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的事宜
应 国务院和县级
当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关于国家支持职业病防治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
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 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 料
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 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 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 理健康的要求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 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 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还应符合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 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 应的设施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 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加强沟通 依法行使职权
应当
密切配合 承担责任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简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组织实施
应
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在职业活动中
引起 的疾病
第二条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国务院 制定、调整 卫生行政部门 并公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
实行 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用人单位负责 社会监督
机制 行政机关监管
职工参与
行业自律
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 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 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职业病防治法
煤炭运销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历程
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
组织制定并公布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提供科学依据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组织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
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当 府卫生行政部门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
进行统计
调查分析
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
用人单位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工作环境和条件
应
当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
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工会组织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