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动性能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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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动性能试验

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B/T1267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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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动性能道路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汽车定型试验。

2 引用标准

GB/T12534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 1332载重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GB 5620汽车和挂车制动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JB 3936汽车制动器温度测量和热电偶安装

JB 4020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制动初温

制动操作开始前1.5s内,从制动摩擦片(块)上测取的温度。

3.2 基准值

衰退恢复试验、涉水恢复试验的基准检验中的某些参数(如制动踏板力、管路压力或与之相对应的制动减速度)的平均值。

3.3 制动间隔

在连续重复制动操作时,相邻两次制动间的距离或时间。

3.4 管路压力

在车轮制动轮缸或制动气室附近测定的液压或气压。

3.5 全行程制动

踩下制动踏板使踏板力达最大值,并保持5-1Os,然后迅速松开踏板。

3.6 最大管路压力

按第6.10条进行全行程制动,当整个制动系统达到压力平衡时测得的管路压力。

3.7 制动促动时间

全行程制动过程中,从制动踏板开始动作至管路压力达到最大管路压力的75%时所经历的时间。

3.8 制动放松时间

全行程制动过程中,从松开制动踏板开始到管路压力下降到最大管路压力的10%时所经历的时间。

3.9 等输入条件下的衰退率或恢复率

4 试验条件

4.1 试验采用下列仪器及设备:

a.制动踏板力测定仪,测量精度不低于2%;

b.减速度仪,测量精度不低于0.lm/s2;

c.压力表,测量精度不低2OkPa;

d.测速仪,测量精度不低于1%;

e.制动距离测定装置(第五轮仪或其他距离测定装置),测量精度不低于1%;

f.时间测定仪,测量精度不低于0.1s;

g.热电偶EUZ型,测量精度不低于2%;

h.远程多点温度计,测量精度不低于1℃;

i.风速仪,测量精度不低于0.5m/s。

除上述仪表及设备外,可增加其它仪表及设备,但所用仪表及设备不得影响整车制动性能。

4.2 其余试验条件按GB/T12534中的规定。

5 车辆准备[TOP]

5.1 试验车辆按GB/T12534及GB1332的规定准备。

5.2 车辆按最大质量分类为:

A类:车辆厂定最大总质量小于450Okg。

B类:车辆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Okg。

5.3 制动系的状态

5.3.1 制动系各零、部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3.2 对于制动系可调节部件(如制动摩擦片、摩擦块与制动鼓或制动盘的间隙)按车辆制造厂规定进行调整。

5.3.3 在制动器领蹄或摩擦块中心处按JB3936规定安装热电偶。

6 试验方法

6.1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制动初速度的极限偏差为3%。

6.2 磨合前的检查试验

检查仪器仪表及汽车的技术状况。

6.2.1 制动初速度为3Okm/h。

6.2.2 制动操作

保持制动减速度为3.0m/s2或保持相应的踏板力、管路压力值,直至车辆完全停止。

6.2.3 制动间隔为1.6km。

6.2.4 制动次数不超过10次。

6.2.5 记录管路压力或踏板力、减速度、制动初温,填入附录A(补充件)表A1中。

6.3 磨合前的效能试验

对于最大车速超过10Okm/h的汽车,需增加制动初速度为8Okm/h的制动效能试验。

6.3.1 制动初速度为3Okm/h和65km/h。

6.3.2 制动器初始温度不超过90℃。

6.3.3 制动操作

离合器断开,每次制动试验中保持制动减速度一定或踏板力及管路压力一定,直至汽车完全停止。

6.3.4 制动次数

对每种初速度,由较低的制动减速度或踏板力或管路压力开始试验,然后逐步提高,(推荐减速度从1.5m/s2开始,以级差为1±0.2m/s2为间隔)直至出现车轮抱死,或汽车驶出3.7m宽的通道或踏板力超过制造厂规定值(称此时的制动效能为最大制动效能)的任何一种情况为止。每种初速至少测五点,每点往返各进行一次。

6.3.5 记录

将制动初速度、踏板力或管路压力、制动减速度、制动距离,车轮抱死状况及汽车是否偏出3.7m宽通道,填入表A1中。

6.4 磨合试验

磨合试验全过程可分为几个阶段进行,但每个阶段连续制动次数不得少于50次,第1次和每隔25次均以65km/h的制动初速度按6.4.2中a、b规定的减速度制动至车辆停止。

6.4.1 制动初速度--末速度

a.A类车辆65km/h-0km/h;

b.B类车辆65km/h-3Okm/h;

6.4.2 制动操作

a.A类车辆保持制动减速度4.5m/s2或与之相应的踏板力或管路压力制动至规定的末速度。

b.B类车辆保持制动减速度3.0m/s2或与之相应的踏板力或管路压力制动至规定的末速度。

6.4.3 以适当档位迅速加速到65m/h,保持该车速到下次制动开始操作。

6.4.4 制动间隔1.6km;制动器制动初温为120℃。当制动器制动初温度达不到120℃时,可连续制动升温。为了使制动器制动初温保持在120℃,可缩短制动间隔。

6.4.5 制动次数应不少于200次。

6.4.6 记录第1次及每25次的制动减速度、踏板力或管路压力,每次制动的制动初温,填入表A2中。

6.5 冷态制动效能试验按6.3条进行,试验结果记入表A3中。

6.6 制动系统部分回路失效效能试验,试验结果记入表A3中。

6.6.1 允许车辆配备必要的附加装置和管路,但该装置不得影响汽车的制动效能和失效后的制动效能。 6.6.2 在制动管路分别失效的状态下,按6.3条进行最大效能试验。

6.7 应急制动系统效能试验

对于具有应急制动系统的车辆,按第6.3条进行应急制动系统最大效能试验。试验方法按第6.3条进行,试验结果记入表A3中。

6.8 热衰退恢复试验

6.8.1 基准检验

a.制动初速度为65km/h;

b.制动时变速器在最高档位(超速档除外);

c.制动器初始温度不高于90℃;

d.制动操作

制动减速度:A类车辆保持为4.5m/s2,B类车辆保持为3.0m/s2(或保持与之相应的踏板力、管路压力)直至车辆完全停止;

e.制动次数为3次;

f.记录制动踏板力或管路压力及制动减速度,填入表A4中。

6.8.2 衰退试验

a.制动初速度--末速度

A类车辆:65km/h-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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