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知识点总结之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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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知识点总结之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五)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第三人

1、汤某设宴为母祝寿,向成某借了一尊清代玉瓶装饰房间。毛某来祝寿时,看上了玉瓶,提出购买。汤某以30万元将玉瓶卖给了毛某,并要其先付钱,寿典后15日内交付玉瓶。毛某依约履行,汤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毛某诉至甲县法院,要求汤某交付玉瓶,得到判决支持。汤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在该判决执行时,成某知晓了上述情况。对此,成某依法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2017/3/77)

A.以案外人身份向甲县法院直接申请再审

B.向甲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C.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D.向甲县法院申诉,要求甲县法院依职权对案件启动再审

【答案】BCD

【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救济

【解析】准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对成某诉讼地位的判断,因为成某是清代玉瓶的所有权人,故成某是未参加本案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422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申请再审,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成

某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法院有权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成某可以向县法院申诉,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78)

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答案】AD

【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在本案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确权诉讼中,案外人王强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因此,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选项A正确,而选项B 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因此,选项C不正确,而选项D正确。

3、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

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3/38)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答案】C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需要注意两个关键信息:一个是B县法院裁定将丙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并入A市中级法院对该生效判决的再审程序;二是A市中级法院作为B县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根据《民诉解释》第302条的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因此,选项C正确,其余选项均不正确。

4、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3/38)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答案】B

【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的处理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丁爽的诉讼地位,在本题中,丁爽主张父亲生前所立遗嘱将遗产全部由自己继承,因此,丁爽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5、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38)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

【解析】该题考查考生对必要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基本概念的理解。在本案中,商铺系赵某与刘某共同共有,刘某瞒着赵某将商铺卖给承租人陈某的行为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刘某与陈某的诉讼中,赵某既反对原告刘某,也反对被告陈某,其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选项D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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